審理法院: 濉溪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濉刑初字第0047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1-20
審理經(jīng)過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4)4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甲、陳某甲、張某乙、李某乙、陳某乙、趙某甲、趙某乙、畢某、陳某丙、趙某丙犯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某某、張某甲、李某甲犯賭博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前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趙德宏,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徐依華,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程偉,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呂向峰,被告人陳某甲、何某甲、趙某乙、畢某、陳某丙、趙某甲、張某乙、李某乙、陳某乙、趙某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初至2013年9月,李某(已判刑)先后在十余處開設(shè)賭場。被告人趙某乙、畢某、趙某丙、陳某丙為獲取場地費,分別用其住宅為李某開設(shè)賭場提供場地;被告人趙某甲積極為李某在韓村鎮(zhèn)附近聯(lián)系賭博場地;被告人何某甲、李某乙、張某乙、陳某甲在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內(nèi)多次放“爪子”并從中獲利;被告人陳某乙為獲利多次開車帶人到李某賭場參賭;被告人徐某在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內(nèi)“掌鍋”、放“爪子”從中獲利;被告人李某甲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多次到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參與賭博。2012年的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某伙同楊某(已判刑)在五溝礦綜合樓謝某宿舍聚眾賭博,抽頭漁利1萬元。被告人張某甲為獲取非法利益,多次在五溝礦職工宿舍等地聚眾賭博。2012年2月,被告人徐某伙同任某在李某賭場外將丁某打傷。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材料。據(jù)此認為,被告人何某甲、陳某甲、趙某甲、趙某乙、畢某、趙某丙、陳某丙、李某乙、張某乙、陳某乙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十被告人的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陳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賭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zé)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某、何某甲、陳某甲、李某甲、張某甲、張某乙、李某乙、趙某甲、趙某乙、畢某、陳某丙、陳某乙、趙某丙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zé)o異議。
被告人徐某的辯護人提出:徐某在開設(shè)賭場犯罪中,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故意傷害犯罪中,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賠償被害人8萬元,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甲的辯護人提出:李某甲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辯解其系2012年下半年參賭,已經(jīng)過了緩刑考驗期。
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陳某某僅參與一次賭博,剛達到追訴標準,系從犯,自愿認罪并全部退贓;不能確定陳某某是在緩刑期內(nèi)犯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開設(shè)賭場事實
2012年初至2013年9月,李某(已判刑)先后在十余處開設(shè)賭場,并組織任某、鄭某、趙某、何某等閑雜人員為其賭場服務(wù)。被告人趙某乙、畢某、趙某丙、陳某丙為獲取場地費,分別用其住宅為李某開設(shè)賭場提供場地。被告人趙某甲積極為李某在韓村鎮(zhèn)附近聯(lián)系賭博場地。被告人徐某在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內(nèi)“掌鍋”、放“爪子”從中獲利。被告人何某甲自2012年8月至2013年2、3月份,在李某的賭場內(nèi)放爪子,獲利3000余元。被告人陳某甲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多次組織張某丙、趙某、孫某等人,到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中放“爪子”并從中獲利,非法獲利3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張某乙在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內(nèi)多次放“爪子”并從中獲利。被告人陳某乙為獲利多次開車帶領(lǐng)五溝礦工人到李某賭場參加賭博并獲利。具體事實為:
(一)2013年上半年,經(jīng)陳某成介紹,為獲利,濉溪縣孫町鎮(zhèn)代廟村村民趙某乙同意李某連續(xù)五六天在其家開設(shè)賭場,趙某乙獲利2000元。
(二)2013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晚上,經(jīng)陳某成和畢某介紹,為獲利,孫町鎮(zhèn)代廟村村民趙某丙同意李某在其家開設(shè)賭場,趙某丙獲利200元。
(三)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8月期間,經(jīng)畢某介紹,為獲利,濉溪縣孫町鎮(zhèn)陳樓新村村民畢某同意李某在其家中開設(shè)賭場共計10余天,畢某獲利2000元(已追繳)。
(四)2013年5月至7月,經(jīng)陳某成介紹,為獲利,濉溪縣孫町鎮(zhèn)陳樓村村民陳某丙同意李某連續(xù)多天把賭場開設(shè)在其家中,陳某丙獲利1000元(已追繳)。
(五)2013年8月間,經(jīng)趙某甲介紹,李某在濉溪縣韓村鎮(zhèn)境內(nèi)的明瑞公司庫房內(nèi)、一廢棄的造紙廠院內(nèi)、臨渙礦礦門口周某家門面房內(nèi)開設(shè)賭場聚眾賭博。
(六)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楊柳礦大門口西側(cè)李某自建房內(nèi),由楊某擔保,參賭人員呂某從李某乙處借款4萬元,李某乙收“爪子錢”3600元。2013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晚上,在楊柳礦南門西側(cè)李某自建房內(nèi),參加賭博人員牛某輸完2000元后,經(jīng)李某擔保,“小九”安排李某乙借給牛某4000元。兩天后牛某再次到李某的賭場賭博,3000元輸完后,小九安排李某乙給牛某8000元,李某乙抽“爪子錢”200元,當晚牛某又輸3000元,余下5000元還給李某乙。
(七)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陳某成家開設(shè)賭場,參賭人侯某超輸錢后,通過陳某成擔保向張某乙借“爪子錢”2000元,張某乙抽頭100元(已追繳);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在大侯集附近農(nóng)戶家中開設(shè)賭場,宿州市參賭人員“大勇”(身份不詳)通過李某擔保從張某乙處借“爪子錢”8000元,張某乙抽取利息400元(已追繳);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在大侯集附近農(nóng)戶家中開設(shè)賭場,參賭人員“小八”(身份不詳)在賭場輸錢后,經(jīng)李某擔保從張某乙處借“爪子錢”6000元。
(八)2013年年初到2013年4月份,陳某乙駕駛皖F×××××捷達車從五溝煤礦多次載乘參賭人員呂某、龔某、徐某等人到李某賭場參賭,獲利8000元(已追繳)。
(九)2012年8月至2012年底,何某甲多次到濉溪縣大侯集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內(nèi)放“爪子”給參賭人員周某等人,借款1萬元抽水一二百元,非法獲利3000元。
(十)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陳某甲多次組織參賭人員張某丙、趙某、孫某等人,到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中賭博,非法獲利3000元(已追繳)。
(十一)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間,在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中,被告人徐某與畢某、張某輝、何某一起為李某賭場幫忙“抽水”、“掌鍋”,獲利七八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陳某丁的證言:趙某甲兩次帶人到其廠內(nèi)開設(shè)賭場聚眾賭博。
2、證人周某的證言:其在韓村鎮(zhèn)光明村新興莊臨渙礦南門路邊有一處房子,前后三間帶院。趙某甲是其朋友,他帶李某在其房間內(nèi)開設(shè)賭場。
3、證人牛某的證言:2013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晚上,其在孫町鎮(zhèn)李某家賭博。當時其帶的2000元輸完后,向李某借款。李某安排“二哥”給其拿4000元,并說明天要還,就不抽水。當天其輸了1400元就走了,次日其還給“小九”4000元。過了兩天其又到李某的賭場,輸完3000元后,其向李某借款,小九安排“二哥”給其拿8000元,抽了200元,當晚又輸了3000元,剩下的5000元還給“二哥”了。過了幾天,其還給小九3000元。
4、證人呂某的證言:其在孫町、楊柳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中經(jīng)常見到“二哥”,他和小九在賭場放爪子掙錢,其曾經(jīng)借過“爪子”錢。2013年5月左右,其在李某賭場里輸錢后,楊某說可以從二哥處借爪子錢。其向二哥借款3萬元,借款1萬元收600元爪子錢,好像3、4個月的時間其才將二哥的錢還清,他給錢的時候,扣了大概3000元的爪子錢。
5、證人張某丙的證言:2012年11月份,新義介紹其到李某賭場,并讓其帶人到李某賭場賭博。2013年午收前,從芳芳棋牌室走后,陳某甲安排其在大侯集的地方下車,后一面包車將其接到一農(nóng)戶家中進行賭博。不久陳某甲又開車帶其至楊柳賭博。又過了幾天,其給陳某甲打電話要去賭場,陳某甲再次開車帶其到李某的賭場進行賭博。平時李某的賭場內(nèi)有六七十人,賭博結(jié)束時,李某給其出場費200元。
6、辨認筆錄:經(jīng)牛某、呂某辨認,在李某賭場內(nèi)放爪子的人系李某乙;經(jīng)趙某丙、陳某丙辨認,在其家開設(shè)賭場的人是李某;經(jīng)張某輝、侯某超、彭某辨認,在李某賭場內(nèi)放爪子的人系李某乙;經(jīng)何某甲、羅某勇辨認,2013年10月參賭人員中有李某甲。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明李某在周某家、韓村造紙廠、韓村明瑞特種氣體公司、畢某家開設(shè)賭場。
8、被告人趙某乙的供述:2013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其侄子陳某成要用其房子開設(shè)賭場并給場地費,在其兒子的房屋開設(shè)賭場7、8次,李某給其不到2000元都花了。
9、被告人畢某的供述:濉溪縣的李某和畢某一起到其家要用其家開賭場,征得同意后,李某在其家開賭場七八次,給其2000元,現(xiàn)愿意退贓,請求政府寬大處理。
10、被告人陳某丙的供述:2013年6、7月份,陳某成對其說李某準備在其家開設(shè)賭場,開一次給200元,每天晚上十一二點以后開始到凌晨一二點結(jié)束,結(jié)束時給其場地費200元。李某在其處開設(shè)賭場五六次,其從李某處獲場地費1000元。
11、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2013年8、9月份,李某讓其在韓村找地方搞加工廠。其帶他到韓村臨渙礦南門光明村周某家,其知道周某家的房子閑著沒有人住,李某說房子沒有門不行。其就帶他到韓村村溝東莊周某造紙廠內(nèi)的兩間平房,其沒給周勇說就帶李某去了。李某在礦南門開了幾場其不清楚,在造紙廠帶人開賭場有二三天。后他又讓其找地方,其又找到濉溪縣明瑞特種氣體有限公司,李某在這又開了二三次賭場。
12、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綽號二哥,其通過何某甲認識的李某。2013年2、3月份,何某甲帶其與其妹夫小九到濉溪縣孫町鎮(zhèn)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多次參加賭博。從2013年2月到2013年8月其就不去了,其到李某賭場不少于二三十次,輸?shù)?0萬元左右。賭場都是夜里在農(nóng)村開的,每晚參賭的人數(shù)有幾十人,參賭的人有宿州的、五溝礦的,推牌九一鍋有二三萬元的輸贏。來參賭的有宿州的何某甲、陳某甲、大何、趙某青,淮北的大勇(任某)、大利(楊某)、彭某、周某,還有幾個是五溝礦的人,都是與彭某一起來的。在賭場內(nèi)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贏了抽水5﹪,校長抽水,張某輝掌鍋。其在李某賭場放“爪子”。
13、被告人張某乙的供述:其到李某的賭場賭博達10余次,輸了四五萬元。其在李某賭場“放爪子”,收過利息。2012年底的一天,在大候集的一個村里,陳某成的朋友侯某超(朔里)要借款。陳某成擔保其借給他2000元,從中抽了100元。幾天后陳某成還給其2000元。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在李某的賭場里,其通過李某擔保借給宿州市的“小勇”8000元,當時其抽400元,這筆錢沒有收回來。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在李某賭場里宿州市的“小八”在賭場向其借款6000元。其開始在賭場參賭,后看到在賭場里“放爪子”掙錢,其也和他們一樣“放爪子”掙錢。
14、被告人陳某乙的供述:2013年初與李某熟悉后,李某要其開車帶人到場子里來玩給出場費。正常情況下賭場內(nèi)參賭人數(shù)為五六十人。2013年初其開始駕駛皖F×××××捷達車帶人去李某的賭場賭博約20余次。2013年3、4月份其就不去了。李某每次給其三四百元,最高不超過500元,共給其好處費8000元,已經(jīng)退繳到公安機關(guān)。在李某的賭場內(nèi),有個叫明珠的人坐莊推牌九名氣很大,校長負責(zé)抽水,周某在賭場內(nèi)賣方便面和水,桂華賣包子和飯。
15、被告人趙某丙的供述: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陳某成和畢某到其家說李某準備帶些朋友到其家賭博給其電費,其表示同意。當晚,畢某帶人開車把賭博的桌子和椅子運來,22時許開始次日7、8時結(jié)束,當晚參賭的有三四十人左右。散場的時候,李某給其200元。
1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2012年8、9月份,聽朋友說李某在孫町鎮(zhèn)大侯集開設(shè)賭場,經(jīng)李某同意其在賭場內(nèi)放爪子,想把罰金4萬元掙回來。在賭場內(nèi)放爪子1萬元,其能獲利一二百元,還有的借過錢后就找不到人了。在賭場內(nèi),徐某負責(zé)掌鍋,校長負責(zé)抽水,周某在賭場賣煙、水、方便面。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間,其到李某賭場放“爪子”十余次,每次到賭場都帶二三萬元,其放爪子獲利的3000元,愿意退贓。李某甲是參賭人員,其與喬某、徐某、任某、宿州的二哥在李某賭場里放爪子,陳某甲帶人到賭場里參賭,李某給他帶隊費。
17、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2012年11月份,李某邀請其到楊柳大侯集賭場去捧場,2012年因為賭博被濉溪縣人民法院判過刑,大約在2012年年底,開始去李某在孫町大候集的賭場,2013年上半年其就不去了,其去李某賭場十次左右。賭場內(nèi)負責(zé)掌鍋的是大何和徐某,畢某和張某輝負責(zé)抽水。其開車帶宿州三鋪的趙某、桃園礦的孫某、張某丙還有幾個記不清名字的宿州人到李某賭場賭博。李某給其加油款二三百元,其獲利3000元左右,愿意將贓款退繳。
18、被告人徐某(黑子)的供述:2008年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緩刑。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其在李某賭場給參賭的人“掌鍋”,其給推牌九的人掌管資金,莊家輸了,其負責(zé)賠錢,莊家贏了其負責(zé)收錢。其每次都可以掙到二三百元的喜面錢。其在李某的賭場內(nèi)獲利七八千元也輸?shù)袅?。賭場開設(shè)期間,宿州的小九、二哥、何某甲、陳某甲在賭場里放爪子。2013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劉橋礦的“樂樂”在賭場輸錢后找其借款,其借給他現(xiàn)金6萬,當時就扣了3000元。
19、同案犯楊某的供述:2013年春節(jié)前后,彭某對其說李某在楊柳開賭場,只要去賭場就可以掙錢。后李某知道其和彭某有車,提出帶人到其賭場參賭給其加油錢。2013年3月份開始,其駕駛皖F×××××寶來車帶五溝礦的龔某等人去賭場賭博。賭場里參加的人數(shù)最少三四十人至一百余人不等。抽水的人是畢某和張某輝,掌鍋的是大何、徐某二人。從2013年3月到2013年7月,其開車到李某的賭場不少于三四十次。彭某、丁某、畢某、陳某乙與其負責(zé)從五溝礦帶人,后期邱某建也往李某賭場帶人賭博掙錢,其從李某處獲利3萬元。宿州市有一個叫二哥的人,他在李某的賭場“放爪子”。2013年5月份,呂某在賭場里輸錢,通過其和彭某擔保從二哥處借款3萬元,被扣了3600元,呂某拿到手的有26400元。
20、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自2011年春節(jié)前后到2013年9月份,其組織人到其賭場進行賭博。2012年9月,從楊柳街上購買一張桌子、椅子,其在宿州市批發(fā)市場購買的塑料牌九。其開設(shè)的賭場按照莊家贏了抽水10﹪、坐門的抽水5﹪,楊柳街的張某輝、楊柳學(xué)校的畢某、徐樓的黑子(徐某),還有蚌埠的大河負責(zé)抽水。2013年3月份左右,五溝礦的彭某、陳某乙、楊某,還有一個叫老徐的他們四個人帶人到其賭場有三十多次,每次其都給他們帶隊費,有時候五六百元,還給過他們1000元的。其分別給陳某乙和老徐二三千元。住在楊柳街“開封飯店”對門的張某乙是做糧食生意的,他在賭場中“放爪子”。其認識宿州市的李某乙,外號叫二哥,經(jīng)常和小九在一起,他在其賭場也放爪子。其與趙某甲(干干)是親戚關(guān)系,2013年8、9月期間,趙某甲幫其在韓村聯(lián)系特種氣體廠、造紙廠和臨渙礦大門前的一處門面房開設(shè)賭場。趙某甲帶其去造紙廠開設(shè)賭場的時候,其告訴他在這兒就是開賭場掙錢。2013年5月至8月,其還在陳某丙家開設(shè)賭場幾十次、2013年8月在畢某家開過賭場、2012年2月在趙某乙家開過賭場、2012年年底在趙某丙家開過賭場,2013年在韓村鎮(zhèn)光明村周某門面房里開過賭場、韓村明瑞特種氣體有限公司院內(nèi)及韓村造紙廠里開過賭場。在其賭場內(nèi)放爪子的人有趙某、陳某甲、李某甲、張某乙、何某甲、“二哥”、“小九”。
21、同案犯畢某的供述:2013年春節(jié)前后,李某讓其和陳某成聯(lián)系賭博的地方,陳某成聯(lián)系趙某丙,借趙某丙家的房屋用來賭博,當晚其與陳某成將賭博用具運到趙某丙家。在李某賭場里,喬九和二哥都是放“爪子”的。2013年8月份,李某在畢某家開設(shè)賭場的次數(shù)有七八場,具體時間記不清。
22、同案犯任某的供述:李某安排其開一輛金杯面包車接送參賭人員,在李某賭場“放爪子”的有宿州的何某甲、陳某甲、小九、二哥、姚某、趙某,還有幾個叫不上名字。2013年5月至8月,在陳莊陳某丙家開設(shè)賭場的時間有兩個月左右。2013年8月,李某在陳樓校長的父親畢某家開過賭場;2012年底,李某在大趙莊的趙某丙家開過賭場;2013年8月,李某在韓村鎮(zhèn)一門面房、韓村特種氣體有限公司院內(nèi)、韓村造紙廠內(nèi)開設(shè)過賭場。李某在韓村三個賭場開有二十次左右,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總二百余次。參加賭博的人二三十人至七八十人不等。
23、同案犯彭某的供述:其認識宿州市一個叫二哥的人,2013年春節(jié)至2013年7月份,二哥在李某的賭場“放爪子”,五溝礦的呂超曾經(jīng)向其借過爪子款。
24、同案犯張某輝的供述:宿州的“二哥”和“小九”在李某賭場里“放爪子”。
25、同案犯侯某超的供述:其幫李某賭場放哨的時候,2013年春節(jié)后其在李某賭場經(jīng)常見到宿州的二哥和小九在李某的賭場放“爪子”。
26、同案犯周某的供述:李某在大候集農(nóng)村開賭場有2年左右的時間。開始在楊柳礦門口家中開,后來參賭的人多了,他就經(jīng)常換地方。楊柳街的毛蛋和畢校長負責(zé)抽水,掌鍋的是何某和徐某,在賭場放爪子的有宿州的“二哥”、“小九”、何某甲,還有的其叫不上名字。2013年8月份,李某在臨渙礦的一門面房內(nèi)、韓村一個氣體公司院內(nèi)、韓村造紙廠內(nèi)開設(shè)過賭場;2013年5月至8月在陳某丙家開賭場的時間較長;2013年8月在畢某家開設(shè)過賭場;2012年2月在趙某乙家開設(shè)過賭場。2012年底在大趙莊趙某丙家開設(shè)過賭場。其在李某賭場賭博時借何某甲3萬元,何某甲扣利息1500元,現(xiàn)在還欠14000元。
27、同案犯陳某成的供述:2013年5月至8月,經(jīng)其介紹,征得陳某丙同意,李某在大候集小陳莊陳某丙家開賭場二三十次。大候集趙某丙家的賭場是其與畢某聯(lián)系的。
二、賭博事實
(一)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到李某在代廟村小王莊陳某成家、孫町鎮(zhèn)小陳莊陳某丙家、陳樓新村畢某家開設(shè)的賭場參賭。
另查明:李某甲因犯賭博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2014年5月15日,李某甲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2年其被濉溪縣人民法院判刑后,在濉溪縣童亭工人村開一小店。2013年下半年,李某說其在孫町鎮(zhèn)大侯集開設(shè)賭場,請其過去捧場,晚上其開車去的孫町鎮(zhèn)大候集繼承家、還有一農(nóng)戶家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賭博。到孫町大候集,鄭某開車接其到賭場2次,其隨身攜帶的3000元輸完,從李某處借款2萬元也輸完了,一場輸贏都在10萬元。在李某的賭場里,徐某、陳某甲放爪子,抽水的比例為5﹪。
2、同案犯陳某成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李某甲在李某家的賭場賭博。李某甲經(jīng)常帶不認識的人到其家賭博有十余次。
3、同案犯趙某的供述:其是在賭場認識五溝鎮(zhèn)的李某甲,賭場內(nèi)都叫他大秋。2013年下半年,其在李某的賭場見過李某甲三五次。
4、同案犯侯某超的供述:2013年春節(jié)后其在李某賭場經(jīng)常見到二哥和小九在李某的賭場放“爪子”。其認識五溝的李某甲,他以賭博為業(yè),經(jīng)常在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進行賭博。2013年下半年,李某甲經(jīng)常在濉溪縣孫町鎮(zhèn)大候集附近幾個莊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內(nèi)賭博,他在孫町鎮(zhèn)陳某丙家賭博有3次以上,在孫町陳樓新村畢某家賭博有3次以上,還在孫町陳某成家賭博有幾次,具體幾次記不清。
5、同案犯張某輝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在陳某丙家開設(shè)賭場的時候見過李某甲,當時李某甲和別人吵架,還有一次是李某甲在畢某的賭場參加賭博,賭場人員喊他“大秋”。
6、同案犯畢某的供述:在李某賭場里,喬九和二哥都是放“爪子”的,李某甲可能向喬九借款,有一次喬九向李某甲催著還款,李某甲生氣了并表示再不向喬九借款。李某甲在李某賭場里就是賭博,大概也就10次左右吧。
7、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當時李某在楊柳農(nóng)村開賭場,李某甲的錢輸完走的時候向其借款2萬元。其與李某甲是朋友關(guān)系,沒收李某甲的利息,李某甲贏錢會多給其幾百元“喜面錢”。
(二)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五溝礦職工宿舍332房間,被告人張某甲(張?zhí)m)和畢某(刑拘在逃)糾集龔某、李某丙、魏某志、楊某東、王某甲、劉某甲、徐某、王某國、趙某峰等人,采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每鍋鍋底1000元,下注100元至2000余元不等,張某甲和畢某在賭場負責(zé)抽水,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贏了抽水5%。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五溝礦王某讓的職工宿舍118房間,張某甲與畢某糾集龔某、李某丁、徐某、鄧某、王某甲、王某乙、趙某丁等人,采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每鍋鍋底500元,下注50元至1500元不等。張某甲和畢某在賭場負責(zé)抽水,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和周邊下注的贏了抽水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在五溝礦職工宿舍二號樓331房間,張某甲和畢某糾集王某甲、李某龍(機運龍)、龔某、李某丙、丁某、趙某峰、徐某、畢某甲、劉某甲等人,采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每鍋鍋底1000元,下注50元至1000元不等,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和周邊下注的贏了抽水5%。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五溝礦王某讓的職工宿舍,張某甲糾集“大寶”(身份不祥)、趙某等四人參賭人員聚眾賭博。2013年3月份的一天21時30分許,在五溝礦西門南東里棋牌室,張某甲與他人糾集徐某、趙某丁、謝某、大寶、王某乙、李某丁、羅某勇、劉某五、楊某東等十余人聚眾賭博。
另查明:2014年5月4日,張某甲被徐州鐵路公安處徐州站派出所抓獲。2014年7月30日,淮北市公安局打黑支隊追繳張某甲非法獲利4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呂某的證言:在五溝礦其參賭三次,第一次在2012年5、6月份,在2號樓張某甲丈夫王某讓的宿舍,張某甲糾集其與李某東、徐某、周某、黃某、鄧某、金剛七人聚眾賭博。500元一鍋,每一鍋贏家給張某甲一二百元,張某甲吃喜面最多五六百元。第二次在2013年2、3月份,張某甲在2號樓其丈夫王某讓的宿舍108室糾集參賭人員其與徐某、趙某丁、趙某、謝某、大寶及張某甲從劉橋邀請的四個人。賭具是張某甲提供的撲克牌,每鍋1000元至6000元不等,張某甲抽水,有時還扔炸彈,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贏了抽水5﹪。這一場趙某輸了6萬元,徐某輸了1萬元,其輸了2000元,趙某從張某甲處借款6萬元,其借款2000元,張某甲抽水有三四萬元。第三次在2013年3月的一天21時許,在五溝礦西門東里棋牌室,張某甲與毛某糾集徐某、趙某丁、謝某、大寶、王某乙、李某丁、羅某勇、劉某五、楊某東及其他六七人聚眾賭博。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贏了抽水5%,張某甲和毛某賭場內(nèi)挺錢,劉某五抽水,其走之前看到徐某輸了8000元。
2、證人龔某的證言:張某甲系五溝礦職工王某讓之妻。其在五溝煤礦參賭六次。第一次,大約在2012年3月的一天21時許,在綜合樓畢某的房間,好像是332房間。張某甲和畢某糾集參賭人員其與李某丙、魏奇志、楊家東、王某甲,劉某甲、徐某、王某國、郭某、趙峰峰、丁某等大約有十多個人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每鍋鍋底是1000元,下注100元至2000余元不等,張某甲與畢某在賭場輪流抽水,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下注的贏了抽水5%。畢某與張某甲還提供紅盒皖煙和小瓶的純凈水,凌晨1時結(jié)束。后聽畢某說,這一場張某甲抽了1萬元左右,王某國從畢某手中借的2.1萬元輸了,張某甲和畢某結(jié)束后給幫忙人丁某500元。第二次,2012年年初,大約是三月份,在二號樓王某讓的宿舍,張某甲和畢某糾集參賭人員其與李某丁、徐某、鄧紅、王某甲、王某乙、趙某丁等人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每鍋鍋底是500元,下注50元至1500元不等,張某甲和畢某在賭場輪流抽水,莊家贏了按10%抽水,偏莊和周邊下注的贏了按5%抽水,凌晨4時許結(jié)束。這一次畢某和張某甲抽水1萬元,坐莊推牌九的徐某向畢某與張某甲借款1.6萬元。
3、證人趙某丁的證言:2013年3月份的一天21時30分許,在五溝礦西門東里棋牌室,毛某、郜某、張某甲3人糾集謝某、徐某、呂某、王某、楊某、畢某等人聚眾賭博,在場很多人觀看。蔣某友、郜某、張某甲三人安排王老五抽水,抽水的錢被蔣某友、郜某、張某甲三人均分。其輸了1.7萬元,謝某輸了6000多元。2013年2、3月份的一天22時許,在五溝礦單身宿舍樓2號樓張某甲丈夫的宿舍,張某甲糾集參賭人員大寶(身份不祥)、趙某等四人,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其輸了1.4萬元,趙某輸了4萬多元。2013年10月份的一天22時30分許,在五溝礦單人宿舍2號樓張某甲丈夫的宿舍,其與華子、大寶、徐某、還有張某甲帶來三個不認識的、沒參加賭博兩個女的,坐莊的是徐某,張某甲放爪子,借款1000元給900元。張某甲抽水贏家抽水5﹪,賭場內(nèi)的煙和水都是張某甲丈夫買來的。
4、證人王某甲的證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0時許,具體時間記不清。這個賭場是畢某和張某甲合開的,地點記不清了,好像是二號樓的三樓或四樓。參賭人員有其與李某龍(機運龍)、龔某、李某丙、丁某、趙某峰、徐某、畢某甲、劉某甲等人。賭場內(nèi)采用撲克牌推牌九,每鍋鍋底是1000元,下注50元至1000元不等,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和周邊下注的贏了抽水5%,這一場其輸了4000元。
5、證人李某丙的證言:綽號大寶,其在五溝礦參與賭博一共五次。第一次,2012年初的一天21時許,在綜合樓三樓,具體房號記不清。張某甲與畢某糾集參賭人員其與龔某、魏某志、楊某東、王某甲,劉某甲、徐某、王某國、趙某峰、丁某約有十多個人左右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每鍋鍋底500元至1000元不等,最少的下注50元、100元,張某甲和畢某在賭場輪流抽水,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和扔炸彈的贏了抽水5%。當天其贏了2000元左右。
6、證人王某乙的證言:2012年的一天21時許,具體時間記不清,在五溝礦二號樓王某讓的宿舍,張某甲糾集10人左右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每鍋1000元,下注50元至1000元不等。在賭場其從張某甲處借款4000元輸?shù)?。張某甲在賭場放爪子并抽水。次日21時許,張某甲在其丈夫王某讓的宿舍內(nèi)再次開設(shè)賭場,張某甲既參與賭博,又在賭場內(nèi)抽水,贏家按抽水5﹪,其又向張某甲借款4000元,張某甲借款不收利息。
7、證人李某丁的證言:其在五溝礦參賭四次。2012年3月的一天21時許,具體時間記不清。在五溝礦二號樓王某讓宿舍,畢某和張某甲糾集參賭人員李某丙、徐某、鄧某、畢某、周某、張某甲、王某玲、趙某丁等十人左右聚眾賭博。張某甲和畢某在賭場輪流抽水,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和扔炸彈的贏了抽水5%。每鍋鍋底是500元,最少的下注10元,賭注上不封頂。張某甲在賭場內(nèi)挺錢(放爪子)不收利息。后來聽畢某說這場他們抽水有三四千元。張某甲和畢某在賭場內(nèi)還提供紅盒皖煙和小瓶純凈水。2012年大約是5月份的一天21時許,在綜合樓丁某的房間,好像是332房間,丁某糾集參賭人員其與徐某、劉某甲、李某丙、王某國、楊某東、魏某志、郭某、呂某超等大約有十余人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每鍋鍋底1000元,最少下注50元,上不封頂。李某丙幫丁某在賭場內(nèi)抽水。抽水的比例和以前一樣,賭場內(nèi)提供水和香煙。結(jié)束的時候,丁某給李某丙和畢某甲每人辛苦費500元。2013年春節(jié)之前的一天21時許,在五溝礦西門南側(cè)東里棋牌室,張某甲糾集十余人聚眾賭博,賭場內(nèi)提供香煙和純凈水。其認識的參賭人員有徐某、趙某丁、謝某、大寶、王某玲、劉某五、騾子,其他人不認識。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和扔炸彈的贏了抽水5%。劉某五抽水,張某甲在賭場內(nèi)挺錢不收利息。
8、證人劉某甲的證言:其在五溝礦參與三次賭博。第一次是在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時許,在綜合樓331房間,好像是丁某的房間,張某甲和畢某糾集參賭人員李某丙、龔某、徐某、王某甲、楊某東、魏某志、王某國、趙某峰、丁某約十余人用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莊家、偏莊和扔炸彈的贏了按10%抽水,這場沒有鍋底,10元至2000元都能下注,張某甲和畢某輪流抽水,丁某記帳,抽水錢是張某甲拿著的,這一場他們好像抽了二三萬元。王某國借款2萬元,龔某和徐某贏錢了,畢某和張某甲在賭場內(nèi)提供紅盒皖煙和純凈水。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時許,在綜合樓丁某和呂某龍的房間,好像是331號,丁某糾集參賭人員其與呂某龍、徐某、李某丙、楊某東、魏某志、龔某、呂某、趙某峰、禿五等十余人聚眾賭博。畢某甲記賬,李某丙抽水,贏了抽水10﹪,那次抽水在2萬元左右。徐某和禿五贏了,禿五贏了2萬多。丁某在賭場內(nèi)提供香煙和純凈水。
9、指認照片:經(jīng)龔某指認,張某甲單獨或伙同畢某在五溝礦職工宿舍332及118房間、五溝礦醫(yī)院門口一棋牌室聚眾賭博。
10、辨認筆錄:經(jīng)王某甲與劉某甲辨認,2012年上半年的某天晚上,在五溝礦單身宿舍樓331房間及二號樓開設(shè)賭場的人系張某甲;經(jīng)李某丙辨認,2012年年初,在五溝礦單身宿舍綜合樓三樓多次開設(shè)賭場的人是張某甲。
11、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21時許,其在五溝礦職工宿舍2號樓其丈夫王某讓的118房間糾集參賭人員李某丙(大寶)、趙某丁、徐某、華子、丁某、王某乙、謝某等人聚眾賭博。當天其準備1.6萬元作為賭博的啟動資金,大寶借款8000元、徐某借款2000元、華子借款2000元、王某乙借款5000元。每鍋鍋底是300元,下注十元至三四百元不等,大寶抽水,莊家、偏莊、扔炸彈的贏了抽水5﹪,抽夠1000元就借出去。那天其抽水大約有三四千元。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體時間記不清。謝某、大寶、王某乙、許某、趙某君,還有四五個人記不起名字,大約10人左右,他們一起到其房間。謝某讓其在其房間開賭場,在賭場挺錢、抽水,讓其賺錢,其沒有同意,他們就走了。
(三)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在五溝煤礦職工宿舍436房間,被告人陳某某伙同楊某每人出資5000元用作開設(shè)賭場的啟動資金,糾集謝某、郭某、劉某、王某國等參賭人員,以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莊家贏錢抽水10%,偏莊贏錢抽水5%,陳某某、楊某各獲利5000元。
另查明:2007年7月10日,被告人陳某某因強迫賣淫罪被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2014年5月6日,陳某某被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站派出所抓獲。2014年7月30日,淮北市公安局打黑支隊追繳陳某某非法獲利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謝某的證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時許,楊某邀其賭博,楊某還帶了3個人,有一個人叫老虎。3000元一鍋,當晚其輸了4.9萬元,輸?shù)腻X是從楊某處借的。楊某當晚抽水抽了一二萬元。
2、證人郭某的證言:證明內(nèi)容基本同楊某。
3、同案犯楊某的供述:2012年上半年一天22時許,具體時間記不清,在五溝礦綜合樓謝某的宿舍四樓436房間,其與陳某某(老虎)糾集參賭人員劉某、謝某、王某國、郭某以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贏了抽水5%,抽水抽了8000元左右,謝某輸了4.9萬元。謝某是其約去的,郭某、劉某、王某國是其與陳某某約去的。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時許,具體時間記不清,在五溝礦綜合樓謝某的宿舍四樓436房間,其與楊某兩人糾集參賭人員謝某、郭某、劉某、王某國四人以撲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其與楊某各拿5000元作為啟動資金,其與楊某輪流抽水,莊家贏了抽水10%,偏莊贏了抽水5%,謝某在賭場共借款4.9萬元,凌晨1時許結(jié)束。過了三四天謝某還錢,楊某給其1萬元,這次開賭場其分得5000元。2012年的下半年在五溝礦職工宿舍2號樓118魏奇志的房間內(nèi)還開過一次賭場,這次是楊某自己一人開的。
三、故意傷害事實
2012年2月6日晚,任某在楊柳礦李某賭場放哨,蒙城人丁某與女友何某乙在李某賭場門口因瑣事爭吵,任某上前拉架時與丁某發(fā)生爭吵。后任某糾集徐某在楊柳礦門口的“陽光”網(wǎng)吧門口及二樓,徐某讓丁某跪下給任某道歉,丁某不從,徐某手持砍刀,并用刀背對丁某進行毆打。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丁某因外傷致左頂部有4.5cm瘢痕一處,左顳部有8cm瘢痕一處,左額部有4cm瘢痕一處,其損傷程度為輕傷。
另查明:2012年2月15日,徐某、任某賠償丁某經(jīng)濟損失8萬元,雙方和解并履行完畢,丁某對徐某、任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合議庭審核認定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明丁某受傷的事實及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濉溪縣孫町鎮(zhèn)楊柳礦大門南側(cè)。
2、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淮)公刑鑒(損傷)字(2013)446號鑒定書:經(jīng)法醫(yī)鑒定,丁某因外傷致左頂部有4.5cm瘢痕一處,左顳部有8cm瘢痕一處,左額部有4cm瘢痕一處,其損傷程度為輕傷。
3、被害人丁某的陳述及住院病歷:其懷疑妻子何某乙和大勇有不正當關(guān)系。2012年2月6日凌晨2時40分,在楊柳煤礦大門旁網(wǎng)吧其被任某、徐某毆打。當日其給何某乙打電話沒有打通,就給大勇打電話,大勇帶一個還是兩個人來到其車旁邊,其從車里出來。大勇拿著鋼管就朝其頭上、身上打,當時其頭上就出血了。還有一個叫黑子的拿的不是鋼管就是砍刀,朝其身上、頭上打,當時其就被他們打倒在地,后在網(wǎng)吧里面他們對其再次毆打。丁某受傷后住院治療情況。
4、證人何某乙的證言:其與丁某十年前離異,后與丁某又在一起同居五六年。丁某打電話找其,因手機關(guān)機,丁某給打大勇電話,聽說大勇和小黑兩人在孫町鎮(zhèn)楊柳礦東邊的網(wǎng)吧內(nèi)打了丁某,具體怎么打的不知道。
5、證人張某丁的證言:2012年初的一天夜里12時許,在孫町楊柳礦東門其經(jīng)營的陽光網(wǎng)吧的后門進來一個年輕人,幾分鐘后,從網(wǎng)吧西門進來3個人,兩人拿刀,一人拿棍,大勇用甩棍打的頭部,網(wǎng)吧地上都是血,其弟弟打掃的地面。
6、證人何某甲的證言:2012年的農(nóng)歷正月十五,當天凌晨2時許,丁某打電話說他被任某打傷。在楊柳礦大門口陽光網(wǎng)吧門口其見到丁某,把丁某送到醫(yī)院。后任某賠償丁某8萬元。
7、證人劉某乙的證言:2012年2月5日晚,其在楊柳礦東門陽光網(wǎng)吧值班,6日凌晨3時許,其聽到外邊有人喊救命,剛站起來,就有個人從網(wǎng)吧西門進入網(wǎng)吧,后面跟進兩個人,一個拿黑色硬橡膠棍,一個人拿把砍刀,去追先進來的那個人。在中間過道內(nèi),兩人用棍與刀打那個人幾下。拿刀的人用砍刀朝那個人大腿上拍了一下子,那個拿橡膠棍或者鐵棍的人朝那個人頭上打了兩棍,比較重,然后又用棍夯那個人幾下,被打的人用胳膊擋幾下。人走后,其把網(wǎng)吧地面上的血跡用拖把拖了。
8、同案犯任某的供述:2012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其在李某楊柳礦家的賭場門口放哨,看到大飛和他女友何某乙打架,其把大飛拉開。幾天后,大飛打電話要和其見面,見面后其和徐某上前打了大飛,后其和徐某追丁某到楊柳礦門口網(wǎng)吧的二樓,其拿甩棍打爛大飛的頭部,徐某手持長約50-60厘米的大刀,砍沒砍不清楚。第二天上午調(diào)解,因其系判處緩刑階段,故徐某在調(diào)解書上簽字,徐某墊付8萬元其給徐某4萬元。
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12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里,蒙城的丁某與女友何某乙在李某的賭場門口發(fā)生吵打,任某上前拉架時與丁某發(fā)生爭執(zhí),丁某走后在電話里罵任某,在李某賭場門口其和任某上前打了丁某,丁某往楊柳礦門口網(wǎng)吧里跑,其和任某追到網(wǎng)吧里面,其持刀讓丁某跪下給任某道歉,丁某不愿意,其用刀背砍了他幾下。后來其和任某賠了丁某8萬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18日,淮北市公安局打黑支隊追繳陳某乙8000元;2014年7月30日,追繳被告人張某甲4000元、畢某2000元、陳某丙1000元、陳某某5000元、張某乙500元、陳某甲3000元。2014年3月25日,趙某甲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14日,趙某乙、畢某、陳某丙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28日,李某乙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抓獲;同年5月6日,陳某某被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站派出所抓獲;同年5月8日,張某乙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15日,李某甲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金山衛(wèi)派出所抓獲;同年5月21日,陳某乙被濉溪縣公安局抓獲;同年5月22日,趙某丙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29日,何某甲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抓獲;同年7月11日,陳某甲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抓獲;同年7月14日,徐某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上述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2014年5月4日,張某甲被徐州鐵路公安處徐州站派出所抓獲,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被告人陳某甲因犯賭博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罰金已繳納),違法所得已追繳,禁止被告人陳某甲在緩刑執(zhí)行期間進入賭博場所或?qū)嵤┡c賭博有關(guān)的行為,緩刑考驗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何某甲因犯賭博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四萬元(罰金已繳納),何某甲的違法所得6.8萬元(已交至濉溪縣公安局6萬元,交至本院8000元),緩刑考驗期限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賭博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罰金已繳納),李某甲的違法所得六萬元予以追繳(已繳至濉溪縣公安局),禁止被告人李某甲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接觸有賭博前科的人或?qū)嵤┡c賭博有關(guān)的行為,緩刑考驗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期間被羈押的期限為4個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因犯強迫賣淫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四萬元(罰金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期間被羈押的期限為8個月21日。
上述事實,有經(jīng)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合議庭審核認定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戶籍信息:各被告人的年齡等情況。
2、收據(jù):各被告人退贓情況。
本院認為
3、刑事判決書:各被告人前科情況。
4、到案經(jīng)過:各被告人到案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協(xié)助李某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另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又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yīng)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趙某乙、畢某、陳某丙、趙某丙、趙某甲為李某開設(shè)賭場提供場所或幫助介紹賭博場地;被告人陳某乙?guī)椭€場運送參賭人員;被告人李某乙、何某甲、陳某甲、張某乙在李某開設(shè)的賭場內(nèi)放爪子漁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張某甲、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被告人李某甲以賭博為業(yè),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開設(shè)賭場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趙某乙、畢某、陳某丙、趙某丙、趙某甲、陳某乙、李某乙、何某甲、陳某甲、張某乙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在故意傷害案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征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趙某乙、畢某、陳某丙、趙某丙、趙某甲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乙、李某乙、何某甲、陳某甲、張某乙、陳某某、李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何某甲因犯賭博罪,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被告人陳某某、李某甲在緩刑期內(nèi)犯新罪,均應(yīng)撤銷緩刑,依法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被告人張某甲、何某甲、陳某甲、陳某乙、李某乙、張某乙、陳某丙、趙某甲、畢某、趙某丙、趙某乙犯罪情節(jié)和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均予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原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四萬元,撤銷緩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四萬元。)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原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撤銷緩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二萬元。)
四、被告人張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何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原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四萬元,撤銷緩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原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撤銷緩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四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陳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八、被告人李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九、被告人張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被告人陳某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一萬元。)
十一、被告人趙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二、被告人畢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二萬元。)
十三、被告人趙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六千元。)
十四、被告人趙某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八千元。)
十五、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十六、禁止被告人何某甲、陳某甲、張某甲、李某乙、張某乙、陳某乙、趙某甲、陳某丙、趙某乙、畢某、趙某丙在緩刑考驗期間進入賭博場所或?qū)嵤┡c賭博有關(guān)的行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占樓
人民陪審員邵斌
人民陪審員李雪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翟會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