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廣某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粵0307刑初180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6-05-18
審理經(jīng)過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深龍檢刑訴[2016]17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及辯護人熊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為謀取不法利益,糾集嫌疑人廖某、“方某”、高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深圳市坪山新區(qū)坪山街道竹坑社區(qū)第二工業(yè)區(qū)何氏經(jīng)典家具西側的一小賣部開設賭場,聚集人員以玩“三公”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從中抽水牟利。2015年12月30日凌晨0時50分許,民警查獲了該賭場,當場抓獲了被告人曹某某,并查獲其他參賭人員尉某帥、李某甲、李某乙、陳某、胡某、張某等19人,查獲賭資及水錢人民幣32040元、賭博工具撲克牌一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尉某帥、李某甲、李某乙、陳某、胡某、張某等人的證言、扣押的賭資、賭具、抓獲經(jīng)過、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材料、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訴請本院依法判處。鑒于被告人曹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公訴機關以深龍檢量建[2016]1688號量刑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曹某某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曹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曹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2、涉案的賭資已全部被收繳;3、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無視國法,開設賭場進行牟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賭資人民幣三萬二千六百二十元及賭具撲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某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雄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