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62號
2024年03月22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禮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3年12月16日晚、17日凌晨,被告人趙某某徒步至樅陽縣××鎮(zhèn)××小區(qū)門前百草堂大藥房門口,利用隨身攜帶的木棍將店門把手撬壞后進入店內(nèi),盜走收銀臺抽屜內(nèi)現(xiàn)金三百余元。
2.2023年12月16日晚、17日凌晨,被告人趙某某徒步至樅陽縣××鎮(zhèn)××貝因美孕嬰童生活館門口,利用隨身攜帶的木棍將店門把手撬壞后進入店內(nèi),盜走收銀臺抽屜內(nèi)現(xiàn)金一千余元。
3.2023年12月16日晚、17日凌晨,被告人趙某某徒步至樅陽縣××鎮(zhèn)××昌盛大藥房門口,利用隨身攜帶的木棍將店門把手撬壞后進入店內(nèi),因收銀臺抽屜內(nèi)沒有現(xiàn)金,未盜得財物離開。
4.2023年12月16日晚、17日凌晨,被告人趙某某徒步至樅陽縣人民醫(yī)院對面貝因美孕嬰童生活館門口,利用隨身攜帶的木棍將店門把手撬壞后進入,盜走收銀臺抽屜內(nèi)現(xiàn)金三百余元。
5.2023年12月16日晚、17日凌晨,被告人趙某某徒步至樅陽縣××鎮(zhèn)××小區(qū)對面叁英雄老火鍋門口,利用隨身攜帶的木棍將店門把手撬壞后進入店內(nèi),因收銀臺抽屜內(nèi)沒有現(xiàn)金,未盜得財物離開。
6.2023年12月16日晚、17日凌晨,被告人趙某某徒步至樅陽縣××鎮(zhèn)××路鍋圈食匯店面門口,利用隨身攜帶的木棍撬門把手,撬動過程中導致玻璃破碎后離開,未盜得財物。
7.2023年12月16日晚、17日凌晨,被告人趙某某徒步至樅陽縣××鎮(zhèn)××路蘇寧易購店面門口,利用隨身攜帶的木棍將店門把手撬壞后進入,因收銀臺抽屜內(nèi)沒有現(xiàn)金,未盜得財物離開。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照片,指認現(xiàn)場筆錄,扣押趙某某隨身攜帶木棍的決定書、清單,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記錄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被害人陳某1、李某、許某、王某的陳述,證人章某1、章某2、陳某2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登記表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趙某某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某盜竊的場所中百草堂大藥房、國投中心城貝因美孕嬰童生活館、樅陽縣人民醫(yī)院對面貝因美孕嬰童生活館分別為被害人吳某、潘某、許某經(jīng)營。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趙某某曾因盜竊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又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木棍一根予以沒收;
三、責令被告人趙某某退賠被害人吳某人民幣三百元、被害人潘某人民幣一千元、被害人許某人民幣三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呂瑩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