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浙1021刑初69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10-25
審理經(jīng)過
公訴機關以玉檢公訴刑訴[2017]7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亞利犯開設賭場罪。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張毅出庭,指控:2016年5、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亞利在其位于本市楚門鎮(zhèn)山北村新民小區(qū)5009房間內(nèi)擺放麻將桌開設賭博場所,聚集陳恩華等賭博人員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獲利10000余元。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王亞利在玉環(huán)市楚門鎮(zhèn)山北村新民小區(qū)5009房間內(nèi)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被告人王亞利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亞利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亞利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非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俞燕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許秀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