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清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148號
2024年04月0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9月22日22時08分,被告人蔣某清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LT××**藍灰色長安牌營運出租車,行駛至碭山縣××鎮(zhèn)××道曹三座樓路段時,被碭山縣xxx李莊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并帶至碭山縣xxx交通管理大隊李莊中隊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jié)果為332mg/100ml,后被民警帶至碭山縣人民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蔣某清的送檢血液內(nèi)乙醇含量為291.2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被告人蔣某清于2023年9月30日被傳喚至碭山縣xxx接受訊問,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蔣某清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蔣某清犯危險駕駛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蔣某清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羈押四日,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三千元,余款三千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長穩(wěn)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李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