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11刑初59號2
024年04月09日
2023年7月30日23時55分許,被告人章某1飲酒后駕駛皖H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安慶市迎賓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活塞環(huán)廠附近路段時,碰撞停放在北側非機動車道的瓊A1××**號小型轎車及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造成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章某1將車輛丟棄離開現(xiàn)場。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民警接警到達現(xiàn)場后,電話聯(lián)系章某1,并告知章某1在家等候接受調查。隨后民警前往章某1位于安慶市大觀區(qū)市府路39號401號家中,將章某1帶至安慶石化醫(yī)院抽取血樣。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章某1體內血液乙醇含量為125.03mg/100mL,系醉酒駕駛。經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被告人章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章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亦無異議。
法院查明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章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已賠償受損車輛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章某1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已賠償事故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結合其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可以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章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廣娟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程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