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湯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54號
2024年04月10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湯某某、戴某某、錢某某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事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及其辯護人朱祥,被告人湯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春景、胡凡,被告人戴某某,被告人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3年10月26日,被告人汪某、湯某某與被告人戴某某商量,將零星收購的非標鵝絨打上“90新標成品純白鵝絨”標志,以次充好,以每袋(20公斤)1000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價格對外銷售,并約定利潤均分。汪某、湯某某將6袋貼有“90新標成品純白鵝絨”的非標鵝絨運至樅陽縣,再由戴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錢某某找買家,戴某某、錢某某在明知銷售的鵝絨系非標鵝絨的情況下,仍然冒充“90新標成品純白鵝絨”并加價(每袋11000元)銷售給被害人吳某(吳某已對外銷售)。其中,汪某、湯某某收取銷售款60000元,汪某、湯某某、戴某某每人獲利5000元。戴某某、錢某某又私下分成加價部分利潤,每人分得3000元,后戴某某支付給錢某某1000元介紹費。
2.2023年10月28日,被告人汪某、湯某某再次與被告人戴某某以同樣方式,將7袋非標鵝絨打上“90新標成品純白鵝絨”標志,運至樅陽縣,戴某某與被告人錢某某在明知7袋鵝絨系非標鵝絨的情況下,再次冒充“90新標成品純白鵝絨”并加價(每袋12000元)銷售給被害人陳某。其中,汪某、湯某某收取銷售款70000元,汪某、湯某某、戴某某每人獲利5800元。戴某某、錢某某又私下分成加價部分(陳某實際支付13500元)利潤,戴某某分得5000元,錢某某分得8500元,后戴某某支付給錢某某800元介紹費。
2023年11月6日,樅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杭州杭美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人汪某、湯某某、戴某某、錢某某銷售給被害人陳某的7袋鵝絨進行檢測鑒定,結論為鴨絨100%,鵝絨0.0%,判定為不合格產(chǎn)品。2024年1月17日,樅陽縣公安局重新委托安徽省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進行檢測鑒定,結論為鵝絨含量為0%。
2023年12月14日和19日,被告人錢某某、戴某某先后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3年12月25日,被告人汪某、湯某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汪某、湯家已退還被害人陳某7萬元貨款,并各賠償陳某1萬元,陳某對二人行為表示諒解。戴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5800元,錢某某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檢查汪某、湯某某、戴某某、錢某某手機筆錄及相關微信截圖、交易明細,陳某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截圖,疏某某在廬江縣羅河派出所拍攝的汪某、湯某某照片(A4紙打?。?,辨認筆錄及被辨認人照片、身份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吳某辨認陳某所購“90新標成品純白鵝絨”與自己所購“90新標成品純白鵝絨”屬同一產(chǎn)品的筆錄,羽絨羽毛國家標準,提?。悠罚┕P錄,安徽省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樅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檢查貨物照片、杭州杭美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報告,歸案經(jīng)過、羈押證明,戶籍證明、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2009)嘉善刑初字第116號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退款協(xié)議書、退賠款支付記錄、諒解書,樅陽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害人吳某、陳某的陳述,證人疏某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汪某、湯某某、戴某某、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承諾書、情況記錄表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湯某某、戴某某、錢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銷售偽劣產(chǎn)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應當以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汪某、湯家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戴某某、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汪某、湯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戴某某、錢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汪某、湯某某、戴某某、錢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汪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建議判處湯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建議判處戴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建議判處錢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被告人汪某、湯某某、戴某某、錢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汪某的辯護人、被告人湯某某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不持異議,提出的辯護意見一致,即汪某、湯某某具備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等情節(jié),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系初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汪某、湯某某各退出違法所得5000元,并各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7.5萬元;被告人戴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1200元,并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7.5萬元;被告人錢某某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7.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湯某某、戴某某、錢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在銷售產(chǎn)品中以假充真,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均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汪某、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戴某某、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汪某、湯某某具備坦白情節(jié),戴某某、錢某某具備自首情節(jié),四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退贓退賠,其中汪某、湯某某取得被害人陳某的諒解,可以分別情況相應予以從輕處罰。戴某某具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衡量汪某、湯某某、戴某某、錢某某具備的量刑情節(jié)并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對四人均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汪某、湯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亦予以采納。據(jù)此,對汪某、湯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戴某某、錢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汪某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七萬五千元,余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湯某某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七萬五千元,余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戴某某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七萬五千元,余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錢某某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七萬五千元,余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汪某退至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湯某某退至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戴某某退至樅陽縣公安局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八百元、退至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一千二百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錢某某退至樅陽縣公安局的人民幣一萬三千五百元,對其中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三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余款二百元由樅陽縣公安局予以返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勇
人民陪審員金曉林
人民陪審員唐春蓮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呂瑩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