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沈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66號
2024年04月10日
指控事實
一、被告人趙天喜涉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趙天喜為獲取高額非法利益,在張旭輝(逮捕在逃)的邀集下,獨自一人從云南邊境偷渡至緬甸境內(nèi),并于2020年12月加入張旭輝與劉洪鶴(逮捕在逃)在緬甸木姐成立的專門針對中國居民實施詐騙的公司(以下稱詐騙公司),并在公司擔任主管,主要負責后勤和傳達張旭輝安排的事情,期間還做過3個月的通道組組長;2022年6月,劉洪鶴與李冬冬(逮捕在逃)兩人離開該公司在緬甸木姐成立新的詐騙公司,趙天喜繼續(xù)在張旭輝的詐騙公司里擔任主管,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趙天喜代替張旭輝管理整個公司。經(jīng)查,趙天喜于2023年6月返回國內(nèi)。
二、被告人沈雅倩涉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
2020年8月初,被告人沈雅倩伙同其前夫樊龍靚從云南邊境偷渡至緬甸,兩人到達緬甸后一起在“星河國際”娛樂場所從事酒店倉庫管理工作。2021年3月,沈雅倩加入張旭輝與劉洪鶴在緬甸木姐成立的詐騙公司,在該詐騙公司擔任財務,負責詐騙窩點“盤口”資金的賬目管理工作至2022年6月。經(jīng)查,沈雅倩于2023年6月返回國內(nèi)。
三、被告人楊洪業(yè)涉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
2021年3月初,被告人楊洪業(yè)為獲取高額非法收益,在受張旭輝邀集后,獨自一人從云南邊境偷渡至緬甸境內(nèi),加入在張旭輝與劉洪鶴在緬甸木姐成立的詐騙公司,擔任后臺組組長。2022年6月,劉洪鶴與李冬冬兩人離開該公司在緬甸木姐另外成立新的詐騙公司,楊洪業(yè)繼續(xù)在張旭輝的詐騙公司里負責后臺管理工作至2023年4月,于2023年8月返回國內(nèi)。被告人楊洪業(yè),在審查起訴階段退繳違法所得4萬元至本院。
指控
罪名
詐騙罪
量刑
建議
被告人趙天喜、沈雅倩、楊洪業(yè)偷越國境加入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并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行為,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趙天喜、沈雅倩、楊洪業(y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對三被告人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洪業(yè)退繳違法所得4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分別對被告人趙天喜、沈雅倩、楊洪業(yè)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一年十個月、一年六個月,均并處罰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趙天喜、沈雅倩、楊洪業(yè)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沈雅倩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沈雅倩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從犯、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主觀惡性小,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洪業(yè)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楊洪業(yè)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趙天喜、沈雅倩、楊洪業(yè)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趙天喜、沈雅倩、楊洪業(yè)在實施詐騙共同犯罪中均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趙天喜、沈雅倩、楊洪業(yè)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對三被告人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洪業(yè)退繳違法所得4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依法對三被告人減輕處罰。被告人沈雅倩、楊洪業(yè)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趙天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沈雅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楊洪業(y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罰金已繳納。)
四、對被告人楊洪業(yè)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由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予以追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詠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王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