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80號
2024年04月1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區(qū)、烈山區(qū)多次盜竊電動車,具體情況如下:
1、2023年11月21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區(qū)××路路北側盜竊一輛紅色“金彭”牌電動三輪車,后將該電動三輪車騎至淮北市烈山區(qū)烈山鎮(zhèn)蔡里街愛瑪電動車店鋪,以1300元的價格賣給宋某。后該車被追回,返還被害人耿某。經(jīng)鑒定,該車市場零售價格為4549元。
2.2023年11月23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區(qū)礦山集鎮(zhèn)北山村廣場附近盜竊一輛黑色凌摩牌兩輪電動摩托車。2023年12月27日10時許,張某某在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街××手機店用該凌摩牌兩輪電動摩托車與沈某換取450元現(xiàn)金及一部二手OPPO手機。后該車被追回返還被害人金某。經(jīng)鑒定,該車市場零售價格為2460元。
3.2023年12月24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淮北市烈
山鎮(zhèn)蔣疃村下周莊的周芳仙超市門口盜竊一輛藍色“京遠陽”牌三輪電動車,后將該電動車以830元的價格賣至淮北市化家湖化樓組北600米刑某的廢品回收站。后該車被查獲返還被害人周某。經(jīng)鑒定,該車市場零售價格為146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礦山集派出所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情況證明、判決書、釋放通知書、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人武某、宋某、沈某、刑某證言;被害人耿某、金某、周某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與辯解;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照片,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對其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對其可從寬處罰,被盜贓物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酌情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580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OPPO手機一部,依法追繳,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宋興彬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