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梁某某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0號
2024年04月13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3)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梁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瑳Q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代秀麗、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辯護人張茹君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2月以來,被告人黃某1、梁某2經(jīng)手機應用商城下載了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黃某1、梁某2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jù)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某、結(jié)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黃某1利用該種方式共騙取周某等11名被害人共計116072元,違法所得41988元。梁某2利用該種方式共騙取甘某等9名被害人共計60110元,違法所得21822.6元。2023年8月3日,梁某2主動到南寧市公安局清秀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wǎng)絡,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116072元,被告人梁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wǎng)絡,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6011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1、梁某2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1、梁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梁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梁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系懷孕的婦女,建議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梁某2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系從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2月以來,被告人黃某1、梁某2下載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黃某1、梁某2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jù)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某、結(jié)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黃某1利用該種方式騙取周某等11名被害人共計116072元,違法所得41988元。梁某2利用該種方式騙取甘某等9名被害人共計60110元,違法所得21822.6元。
2023年8月2日,黃某1被南寧市公安局清秀分局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2023年8月3日,梁某2主動到南寧市公安局清秀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黃某1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1000元,梁某2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1822.6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核查表、說明、緣歡app服務器賬戶信息、聊天記錄、交易明細、賬單詳情、深圳聊歡公司服務器數(shù)據(jù)截圖、繳款憑證、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被害人周某、甘某陳述;緣歡app服務器數(shù)據(jù)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黃某1、梁某2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梁某2分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黃某1、梁某2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黃某1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梁某2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黃某1、梁某2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黃某1主動退繳大部分違法所得、梁某2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依法對黃某1、梁某2減輕處罰。黃某1、梁某2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梁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人民幣三千元,剩余罰金人民幣七千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對被告人黃某1、梁某2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旭
審判員孫倩倩
人民陪審員張秀娟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