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194號
2024年05月0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28日6時26分許,被告人鄒浩駕駛皖LT××**號“起亞”牌小型轎車,沿碭山縣S243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4KM+500處時,與被害人蔣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及蔣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鄒浩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蔣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顱腦損傷死亡征象。案發(fā)后,鄒浩撥打報警電話并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處理,2024年3月30日,鄒浩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另查明,2024年3月18日,鄒浩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鄒浩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鄒浩犯交通肇事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鄒浩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鄒浩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鄒浩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茂文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張?zhí)鞓?/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