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193號
2024年05月09日
指控事實
被告人楊師立與被害人王某系同村村民。2024年1月24日15時許,王某發(fā)現(xiàn)其鋪放在碭山縣唐寨鎮(zhèn)和諧行政村黃河故道河灘上的草堆被人點燃,遂在現(xiàn)場辱罵,后楊師立來到現(xiàn)場,雙方因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吵并相互廝打,在此過程中,雙方持木棍互毆,楊師立將王某面部及右手打傷,王某將楊師立頭部及左臂打傷。經(jīng)碭山縣XXX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的手部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楊師立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2024年3月27日,楊師立經(jīng)碭山縣XXX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案發(fā)后,楊師立與王某達成民事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對方諒解。
指控罪名
故意傷害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楊師立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師立犯故意傷害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楊師立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楊師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茂文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張?zhí)鞓?/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