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59號
2024年05月13日
案件概述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博檢刑訴〔2024〕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根據(jù)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本院于202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曲治浩、檢察官助理王永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萬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萬某飲酒后駕駛皖E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馬鞍山市幸福路自東向西行駛至馬鋼修建部路段時,其駕駛車輛右側與右前方被害人魏某駕駛的同向某駛至此處的皖E4××**號小型轎車左側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輛受損。民警在現(xiàn)場勘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萬某涉嫌飲酒駕駛機動車,后經(jīng)抽血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7.4mg/100ml,已超過醉酒駕駛機動車臨界值。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122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萬某在本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魏某無責任。
被告人萬某明知對方撥打報警電話,仍留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萬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公訴機關提交了事件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查詢證明、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車歷卡、呼氣式酒精測試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檢驗、鑒定意見通知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相關書證,被害人魏某的陳述,證人薛某、徐某的證言,被告人萬某的供述和辯解,交通事故車輛痕跡勘驗記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現(xiàn)場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萬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萬某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萬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萬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公訴機關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萬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萬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訴機關建議本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對被告人萬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萬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非單方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萬某案發(fā)后明知他人報警仍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可以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依法可以綜合認罪認罰及自首等量刑情節(jié)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萬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一次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鄧維麗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佳
書記員俞群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