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165號
2024年05月16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檀亞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02月25日晚,被告人金某某與同事在本市宇邦工業(yè)園附近的飯店地鍋雞飲酒,20時許,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駕駛皖GB××**號小型普通客車準備回宇邦工業(yè)園宿舍,其沿本市貴池區(qū)松花江路行駛,后右轉彎進入宇邦工業(yè)園區(qū)內(nèi)部,20時32分許,車輛在園區(qū)內(nèi)碰撞到被害人陳某,造成陳某受傷的一起路外交通事故。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金某某負本起路外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金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1.04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筆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前科查詢記錄、諒解書、情況說明、證明等書證,證人左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察、指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金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林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唐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