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霍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2刑初238號
2024年05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以邱檢刑訴〔2024〕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月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4月2日18時13分許,被告人張某1持C1證飲酒后駕駛皖N5××**號牌小型轎車,沿霍邱縣城關鎮(zhèn)城隍廟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中國建設銀行門前路段處,與同向行駛的皖NA××**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追尾碰撞,致兩車受損。經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張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5mg/100mL。經霍邱縣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張某1投案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事實,當庭舉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張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1事發(fā)后,在現場等待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代)耿彤越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問題反饋標簽下載打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24號2024年05月27日案由
危險駕駛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審理程序
一審
引用法條 (5)
當事人信息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保銀,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蕭縣,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蕭縣,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因本案于2024年2月20日被淮北市XXX局交通管理分局決定取保候審,由淮北市XXX局相山分局南黎派出所執(zhí)行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相檢刑訴(2024)262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9日21時4分許,被告人張保銀飲酒后駕駛皖FA××**號小型面包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路自東向西行至人民路曲陽街道辦事處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張保銀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1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被告人張保銀持C1駕駛證?;幢笔蠿XX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4年2月29日對張保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如果符合緩刑條件,建議適用緩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張保銀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保銀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張保銀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保銀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保銀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楊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