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46號
2024年05月28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凱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小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19日22時54分,被告人王某1醉酒駕駛皖FJ××**號小型轎車沿XX路由東往西行駛至下樅陽XX路段時,被樅陽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依法查獲?,F(xiàn)場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檢測結果為212mg/100ml。2023年7月20日,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1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2.3mg/100ml。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人口信息表、車輛信息表、駕駛人基本信息表、無犯罪記錄證明、交通違法信息查詢,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酒精呼氣式檢測單,樅陽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情況說明,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李某、萬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王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王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1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楊進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汪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