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364號
2024年05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3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振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1醉酒后駕駛皖K7××**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電力名園路段被阜陽市交警一大隊民警查獲。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劉某1靜脈血中酒精含量是91.8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劉某1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戶籍資料、車輛及駕駛人信息查詢單、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及刑事判決書、呼氣式酒精檢記錄、抽血登記表、拘留證、釋放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血樣提取登記表、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及光盤等證據(jù)。
被告人劉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