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刑事一審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36號
2024年06月12日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高某2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2犯盜竊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高某2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果
被告人高某2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衛(wèi)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尤賽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