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印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3刑初230號
2024年06月14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24〕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刑锛意謪^(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敏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2月,被告人孫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抖音聯(lián)系上線人員實施“手機口”詐騙,其在明知搭建呼叫轉(zhuǎn)移設備是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提供幫助的情況下,仍在本區(qū)龍湖中心5號門9號樓1001室的住處通過“蝙蝠”聊天軟件與上線人員“AI”(基本情況不詳)、“月亮”(基本情況不詳)、“王牌”(基本情況不詳)等聯(lián)系,購買作案使用的手機、專業(yè)音頻線,并辦理作案使用的手機號碼,在上線的指示下進行操作,撥打電信詐騙電話,并從中牟利,直至2023年4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經(jīng)查,被告人孫某某通過“歐易“平合非法結(jié)算違法所得共計21812.5USDT,換算成人民幣約為146508元。期間,其非法獲利約90000元。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2023年4月21日,被告人孫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提取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收款記錄、USDT資金賬單、中國外匯匯率文件、戶籍信息、報案材料、歸案經(jīng)過說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證人方某的證言;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通過搭建電話呼叫轉(zhuǎn)移設備,為他人提供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孫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手機四部、電話卡九張、音頻線二根。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通過搭建電話呼叫轉(zhuǎn)移設備,為他人提供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孫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九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三、對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四部、電話卡九張、音頻線二根,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文字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周書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