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103刑初292號
2024年07月0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廬陽檢刑訴〔2024〕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16日02時46分左右,被告人馬某1酒后駕駛皖AA0××**號小型轎車(預約出租客運車未載有乘客),從本市蜀山區(qū)淠河路與潛山路交口起,由淠河路行駛至潛山路至清溪路至廬陽區(qū)北一環(huán)路,在沿北一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一環(huán)路與亳州路下穿橋路西側(cè)附近,因操作不當、未能注意安全,撞到限高架,致其車輛受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被接到群眾報警的處警民警現(xiàn)場將其查獲,民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后,將其傳喚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廬陽大隊接受處理。
經(jīng)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對馬某1所提取的血液進行檢驗,檢驗結(jié)果為:馬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9.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身份及駕駛信息、尿檢報告書、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及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抽血圖片截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支隊接處警綜合單、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被告人馬某1的供述;證人李某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民警查獲時帶其抽血視頻和天網(wǎng)監(jiān)控刻錄光盤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且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構成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1拘役二個月十五天,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500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馬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馬某1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1違反道路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馬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單方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馬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江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孫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