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霍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2刑初218號
2024年07月26日
案件概述
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以邱檢刑訴〔2024〕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吳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益訴訟起訴人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5月7日以邱檢刑附民公訴〔2024〕4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查,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11月30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羟窨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田遠、檢察官助理李昕出庭支持公訴,檢察員劉兵、檢察官助理張新科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袁登峰、被告人吳某及霍邱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為其指派的辯護人田大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4月7日,霍邱縣人民政府發(fā)布通告,全縣行政區(qū)域內為禁獵區(qū),全年為禁獵期。2023年9月,被告人王某、吳某在霍邱縣宋店鎮(zhèn)境內使用網(wǎng)捕、電子誘捕的方式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對獵捕的活體鳥類暫養(yǎng)于養(yǎng)殖廠和養(yǎng)豬圈內,計劃育肥后出售,對獵捕的死體鳥類存放于冰柜內。
2023年10月19日,霍邱縣公安局民警在王某的養(yǎng)殖廠等處現(xiàn)場搜查出各種鳥類3961只,經(jīng)分類、清點、提取樣本后對活體鳥類進行放生。2023年11月13日,安徽新萊帝克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黃胸鹀活體1262只;其他鳥類活體1367只,死體1332只。其中黃胸鹀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涉案總價值378.6萬元;其他動物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舉示了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搜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吳某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吳某是共同犯罪,王某、吳某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上述指控的被告人刑事犯罪事實,認為被告王某、吳某非法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王某、吳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請求判令:1.被告王某、吳某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36.42萬元(其中:夜鷺1只500元;綠翅鴨2只1000元;白骨頂1只300元;綠翅鴨或山斑鳩8只2400元;灰頭鹀1200只360000元);2.王某、吳某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提請本院依法裁判。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辯解鑒定人員鑒定時未向其出具證件,不確定現(xiàn)場鑒定人員是否具有鑒定資質;在現(xiàn)場分類、清點過程中,鑒定人員現(xiàn)場翻書對比,明顯不能確定動物種類,以形以貌作出判斷,肯定存在錯誤;同時現(xiàn)場空間狹小,燈光昏暗,加之時間太晚,鑒定人員帶著情緒鑒定至凌晨,難免出現(xiàn)差錯;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案發(fā)時公安機關現(xiàn)場查獲一處養(yǎng)殖一小部分鳥類的場所,另一處藏有大部分的鳥類的場所是其主動交代并帶領公安機關查獲的,是否可以自首論,請法庭酌情考慮。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無異議,但自己沒有能力賠償,愿意賠禮道歉。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定性無異議,但對認定一級保護動物黃胸鹀的數(shù)量有異議,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極不專業(yè),定意見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王某沒有造成黃胸鹀死亡,按照司法解釋,可以降檔從輕處罰。2.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有異議,王某在禁獵區(qū)、禁獵期采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獵,捕獵了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和其他野生動物,其實際只有一個行為,侵犯了多個客體,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于刑法上的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罪處罰,不應當數(shù)罪并罰,同時也體現(xiàn)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3.王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1)其之前未受過刑事處罰,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唬?)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且對案件的偵破起到重大推動作用,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3)家庭困難,現(xiàn)已離婚,子女及父母無人照顧。4.王某愿意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也愿意賠償,但其能力有限,其愿意以公益勞動的方式折抵賠償。
被告人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無異議,但其沒有收入,沒有能力賠償,愿意賠禮道歉。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吳某主觀上僅是概括的捕獵野生動物的故意,也只實施了一個捕獵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應當按照一罪定處,即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不應當數(shù)罪并罰。2.吳某受王某邀約從事捕獵行為,工作也是受王某直接安排,在本案中僅是輔助幫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3.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整個作案過程主動作了詳細的供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具有悔罪表現(xiàn),是坦白。4.其沒有犯罪前科,主觀惡性較輕,是初犯、偶犯。5.王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4月7日,霍邱縣人民政府發(fā)布通告,全縣行政區(qū)域內為禁獵區(qū),全年為禁獵期。2023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王某、吳某在霍邱縣××鎮(zhèn)××村水塘里使用網(wǎng)捕、電子誘捕的方式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對獵捕的活體鳥類暫養(yǎng)于養(yǎng)殖廠和養(yǎng)豬圈內,計劃育肥后出售,對獵捕的死體鳥類存放于冰柜內。
2023年10月19日,霍邱縣公安局民警在王某的養(yǎng)殖廠等處現(xiàn)場搜查出各種鳥類3961只,經(jīng)分類、清點、提取樣本后對活體鳥類進行放生。2023年11月13日,安徽新萊帝克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黃胸鹀活體1262只;其他鳥類活體1367只,死體1332只。其中黃胸鹀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涉案總價值378.6萬元;其他動物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死體鳥類中有夜鷺1只、綠翅鴨2只、白骨頂1只、綠翅鴨或山斑鳩8只、灰頭鹀1200只。根據(j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及《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的規(guī)定:鷺科·所有種每只500元;鴨科·其他所有種每只500元;秧雞科·所有種每只300元;鳩鴿科·所有種每只300元;雀形目·其他所有種每只300元。王某、吳某非法獵捕行為造成的動物資源損失價值共計36.42萬元。
另查明:1.2023年10月19日王某、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非法獵捕野生鳥類的主要事實;2.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有一袋絲網(wǎng)、兩個鳥籠、八個播放器、六張內存卡、十一個喇叭、一條防水皮褲、十三根數(shù)據(jù)線、三個充電插頭。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確認的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傳喚證、戶籍信息、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說明、搜查證、搜查筆錄、搜查現(xiàn)場照片、扣押清單、霍邱縣人民政府通告、霍邱縣公安局出具的認定意見、情況說明,被告人王某、吳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聘請書、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辨認筆錄、放生筆錄、放生現(xiàn)場照片,霍邱縣人民檢察院公告及公告網(wǎng)頁截圖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關于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案發(fā)后偵查機關依法聘請了具備相關資質的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對查獲的野生動物種類和保護級別進行鑒定,該中心指派了專業(yè)工作人員在現(xiàn)場對查獲的動物進行清點、分類、取樣,王某亦在現(xiàn)場見證并在偵查機關制作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上簽名、捺印,確認了活體鳥類的種類和數(shù)量。該鑒定中心根據(jù)提取的樣本,采用DNA序列檢驗、對比等科學方法進行鑒定并出具意見,王某收到鑒定意見后亦未提出異議。綜上,王某及其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辯護人關于二被告人只有一個捕獵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不應數(shù)罪并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吳某在同一個地點,采用相同的方法,連續(xù)獵捕野生鳥類一個多月,無具體的捕獵對象,每天捕獵的鳥類品種亦不確定,二被告人基于一個概括的捕獵野生鳥類的故意,連續(xù)實施了性質相同的行為,應整體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該行為同時觸犯了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為避免對同一行為的重復評價,應擇一重罪即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獵捕的其他野生鳥類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綜上,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吳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二被告人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關于吳某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吳某與王某在事前共謀獵捕之事,犯罪中二人分工明確具體,由吳某提供捕獵工具并主要負責日常的捕獵事務,王某提供吳某住處、隱藏鳥類的場地,亦參與捕獵并負責尋找買家,二人的行為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故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吳某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吳某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王某、吳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綜上,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以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對生態(tài)資源造成的損害后果,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吳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王某、吳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36.42萬元,上繳國庫;
四、被告王某、吳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五、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高祖祥
審判員李大鵬
審判員李偉
人民陪審員閔長娟
人民陪審員孟慶敏
人民陪審員劉紅賢
人民陪審員曹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耿彤越
書記員曾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