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金寨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4刑初192號
2024年07月26日
案件概述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刑訴〔2024〕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亞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20日13時45分許,被告人楊某在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期間飲酒后駕駛號牌為皖NYZ5**小型轎車從金寨縣××鎮(zhèn)××小區(qū)××路行駛,后駛?cè)虢鸾蟮劳飞芥?zhèn)老城區(qū)方向行駛,行駛至大龔嶺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93mg/100mL,后將楊某帶至金寨縣中醫(yī)院提取血樣樣本,經(jīng)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9.5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經(jīng)書面?zhèn)鲉镜桨?,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p>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等書證;證人葉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罪名、事實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
被告人楊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在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紤]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馮克亞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景野
書記員朱森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