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58號
2024年07月29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24〕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丁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8、9月,秦某(已判決)經上家“小蟲”介紹得知買賣虛擬貨幣賺錢快。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秦某邀集蘇某(另案處理)和被告人邱某某到深圳,三人為獲取好處費,按照上線“小蟲”指示,使用自己及他人名下的銀行卡接收非法資金后,通過購買USDT虛擬幣后將買入的虛擬幣按照上線要求轉入指定的“歐意”軟件賬戶,賺取差價和上線的好處費,后三人不再合作。
2022年12月3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間,被告人邱某某經人介紹,繼續(xù)利用自己和其父親名下的銀行卡接受非法資金,取現購買USDT虛擬幣,通過歐易轉給上家,獲取5000元左右的好處費。經查,被告人邱某某名下的華夏銀行卡6230××××7794,核實到王某、謝某2起被詐騙案,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9000元;其名下中國農業(yè)銀行卡6228××××1472,核實到楊某被詐騙案,詐騙金額為人民幣20000元;其父親邱某名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6228××××1470,核實到林某被詐騙案,詐騙金額為人民幣20000元。
2023年2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在蚌山區(qū)某會所被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24年6月7日,被告人邱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邱某某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邱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交易明細、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詳情、違法犯罪前科情況說明、到案經過、戶籍信息、情況說明,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證人邱某、曹某、秦某、蘇某、楊某、謝某、王某、林某的證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邱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邱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可以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二、對被告人邱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郭德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蔡生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