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宜刑終字第0000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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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一案,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迎刑初字第0014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4年7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1以出門玩耍為由將被害人安某(未滿十四周歲)帶至安慶市老峰鎮(zhèn)三窯廠窯洞內,將被害人長褲及內褲一并脫至膝蓋位置,將自己褲子中間拉鏈拉開,掏出生殖器,張某1抱著被害人的腰背使其不能反抗,將生殖器插向被害人陰道,與被害人生殖器接觸,并親吻被害人。后被害人用雙手推開張某1,從其懷中掙脫,邊穿褲子邊逃離現(xiàn)場。次日,被告人張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1的身份情況。
2.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指認照片,證實被告人張某1指認其作案現(xiàn)場的情況。
3.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張某1辨認被害人安某及安某辨認張某1的情況。
4.學生信息采集表及學生變動情況登記表,證實被害人安某于2014年2月轉入安慶市老峰鎮(zhèn)某小學就讀二年級。
5.歸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張某1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6.證人安某甲(被害人安某的父親)、安某乙(安某的哥哥)的證言,證實安某屬蛇,系2001年6月份出生,安某姐姐去世后戶口沒有銷,安某沒有上戶口,就頂了其姐姐的戶口,并證實2014年7月13日清晨二人發(fā)現(xiàn)安某一晚沒回家便報警了。
7.證人潘某某(安慶市老峰鎮(zhèn)某小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安某于2014年2月份轉入該學校就讀二年級,因沒有戶口,只有借讀。
8.證人尹某(被告人張某1的妻子)的證言,證實安某是其老鄉(xiāng)的女兒,2014年7月12日晚7時許,安某在其家看電視,電視放完后安某便離開了,其讓老公張某1去廚房給孩子倒水,張某1出去時是8時許,大概過了半小時才回來,第二天聽說安某一晚沒回家,大家都在找她。
9.證人安某丙(被害人安某貴州老家的村委會主任)、安某丁、葉某某(均系被害人安某貴州老家同村人)的證言,證實安某甲的家庭情況,其妻子去世多年,長子安某乙在外打工,長女與其母親同年去世,二女兒安某系2001年出生,屬蛇,現(xiàn)被其父親帶在安徽打工。安某丙另證實安某甲對戶口的事不重視,沒有給安某申報上戶口。
10.被害人安某的陳述(因涉及強奸細節(jié),陳述內容略)
11.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因涉及強奸細節(jié),供述內容略)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某1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張某1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其歸案后至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該院采納其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張某1不服提出上訴稱,原判認定上訴人強奸既遂沒有法律依據(jù),認定上訴人生殖器與被害人陰道直接接觸證據(jù)不足,上訴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二審期間上訴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二審法院在原判的基礎上對其從輕處罰。
張某1的辯護人提出與上述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20時許上訴人張某1以出門玩耍為由將被害人安某(未滿十四周歲)帶至安慶市老峰鎮(zhèn)三窯廠窯洞內,脫去被害人下身衣物,用自己生殖器插向被害人陰道,與被害人生殖器接觸,后被害人掙脫逃離現(xiàn)場。
上述案件事實,上訴人張某1在原審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故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予以確認。
另查明二審中上訴人張某1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及其監(jiān)護人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安某及其監(jiān)護人安某甲對上訴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并請求法院對上訴人從輕處罰,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及其監(jiān)護人在二審中出具的諒解書證明。
針對張某1上訴提出的原判認定上訴人強奸既遂沒有法律依據(jù),上訴人生殖器與被害人陰道直接接觸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張某1在脫下被害人下身衣物后,用自己的生殖器插向被害人陰道,與被害人生殖器相接觸,上述事實張某1向公安機關反復多次供述,且與被害人陳述相印證,足以認定。由于張某1的生殖器與被害人生殖器已接觸,且被害人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原判據(jù)此認定張某1強奸既遂正確,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1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張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原審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予以從輕處罰。原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述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后,所作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二審中鑒于上訴人張某1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及其監(jiān)護人對上訴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可在原判基礎上對上訴人從輕處罰,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與此相關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依法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迎刑初字第00142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張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方熱烈
審判員張躍
代理審判員王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於笑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