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上刑初字第2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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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上高縣人民檢察院以上檢刑訴(20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林犯強奸罪,王某某犯窩藏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晏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林、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上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6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林從被害人熊某某家后面進入二樓臥室,威脅被害人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被害人反抗并呼救,被告人王某林就毆打被害人致輕傷甲級,十級傷殘。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林涉嫌強奸罪,仍為王某林提供藏匿住所和生活費達九個月左右。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投案自首。
二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林從被害人熊某某家后面進入二樓臥室,威脅被害人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被害人反抗并呼救,被告人王某林就毆打被害人致輕傷甲級,十級傷殘。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林涉嫌強奸罪,仍為王某林提供藏匿住所和生活費達九個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上述事實,二被告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熊某某的陳述,證人喻某某、何某某、喻某某、喻某某、喻某某、鄒某某等人的證言,指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查檢驗工作記錄及照片,上高縣司法鑒定中心的損傷程度鑒定書,宜春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文書,上高威正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xué)鑒定意見書,本院(1988)上法刑字第7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林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未遂,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林強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損失44467.46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林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窩藏罪,判處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珠云
人民陪審員鐘建華
人民陪審員楊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晏路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