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某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385號
2024年09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屯刑初字第0013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忻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忻某某非法所得220000元,予以追繳。
因提起再審,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皖1002刑再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忻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忻某某非法所得220000元,予以追繳。
被告人忻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皖10刑再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九成監(jiān)獄管理分局以罪犯忻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4年9月10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忻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該犯獲表揚獎勵三次。
另查明: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忻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忻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