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凱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331號
2024年12月02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2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凱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禮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凱及其辯護人李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9月28日1時59分許,被告人崔某凱駕駛魯Q5××**號重型廂式貨車,沿23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707公里200米(樅陽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蘭洋制衣公司路口)處,追尾同向前方熊某駕駛的贛G8××**號小型轎車,造成熊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2024年10月14日,經(jīng)樅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崔某凱負事故全部責任。2024年10月15日,崔某凱與熊某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除保險公司賠付外,額外補償被害人熊某親屬人民幣14萬元,現(xiàn)均已賠付完畢,被害人熊某親屬出具諒解書對崔某凱表示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取證筆錄、取證照片,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保險單,人口信息表、車輛信息表、無犯罪記錄證明,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取證照片,安徽宜凱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事發(fā)路段附近居民盧某、張某寶家監(jiān)控錄像、魯Q5××**號汽車行駛記錄儀錄像,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照片、尸體處理通知書,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戶口本復印件、委托書,證人陳某的證言,被告人崔某凱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某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崔某凱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崔某凱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崔某凱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崔某凱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亦無異議提出,提出崔某凱系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且具備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jié),請求法庭對崔某凱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某凱在案發(fā)后主動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崔某凱補償被害人熊某近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崔某凱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衡量崔某凱具備的量刑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亦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崔某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新輝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孫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