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滬0104刑初84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7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及其辯護人馬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3月,被告人何某在他人指使下,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積極提供其手機、工商銀行賬戶(卡號為XXXXXXXXXXX********)、建設銀行賬戶(卡號為XXXXXXXXXXX********)等資金賬戶給他人用于轉移贓款,并在轉款的過程中提供刷臉驗證的幫助。經(jīng)查,蔡某、劉某、李某、楊某等人被網(wǎng)絡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22萬元轉入上述賬戶后,又立即被轉出至不同賬戶,致去向不明。
2022年9月13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審查批捕階段,何某退出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何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何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何某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何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從犯地位,法院審理期間主動預繳罰金。綜上,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證人蔡某、劉某、李某、楊某等的詢問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物證照片,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微信支付截圖、工作情況,案件接報回執(zhí)單、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戶籍資料,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何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何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何某退出違法所得主動預繳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何某,在社區(qū)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姜云英
人民陪審員 宣永明
人民陪審員 倪初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柯憲法
書 記 員 柯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