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亞布力人民法院
公訴機關(guān)
黑龍江省亞布力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黑亞檢刑訴〔2023〕57號
指控事實
2023年3月26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楊金海飲酒后駕駛白色黑AW××××號牌比亞迪牌小型轎車由五常市沙河子鎮(zhèn)向磨盤山村沈家營屯方向行駛,行駛至黑龍江省林區(qū)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磨盤山派出所南500米處時,楊金海與路邊行人發(fā)生爭執(zhí),行人報警后,黑龍江省林區(qū)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磨盤山派出所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楊金海進行酒精呼氣檢測,酒精含量為205mg/100ml。經(jīng)鑒定,楊金海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5.34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楊金海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金海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楊金海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的情節(jié),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楊金海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孫 楠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蒲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