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黑75刑終8號
原公訴機關黑龍江省諾敏河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諾敏河人民法院審理諾敏河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玉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黑7530刑初83號刑事判決。李某玉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玉通過網絡認識了可以為其辦理免息不看征信的貸款的某人(未到案)。2022年4月4日,李某玉按照某人的指示、乘坐他為李某玉購買的高鐵到鄭州,后又讓李某玉坐車到許昌。到達許昌后,該人又讓李某玉添加了好友“卡卡”(未到案),并由“卡卡”與李某玉聯系,為李某玉預定賓館。同日,“卡卡”將李某玉銀行卡號為xx的郵政儲蓄卡身份證、手機密碼、銀行卡拿走,當晚七點多,該卡被凍結。5日,“卡卡”等人和李某玉一起到銀行進行查詢,得知該銀行卡被司法機關凍結。6日,“卡卡”將李某玉接到一個日租房內,李某玉將自己的農業(yè)銀行卡xx、工商銀行卡xx、建設銀行卡xx提供給了對方進行轉賬刷流水操作,期間還進行了人臉識別操作,一直刷卡到晚上17時許。7日,李某玉返回xx,發(fā)現自己上述三張銀行卡均已被凍結。其間,2022年4月4日,xx居民張某梅接到電話,打電話人自稱是張某梅在快手購買化妝品的“客服”,因商品質量問題,需要退還錢款到支付寶。張某梅信以為真,并按照“客服”要求進行刷流水操作,共計轉款六筆,合計金額152000元。其中一筆金額為76000的款項于2022年4月4日17時12分轉入被告人李某玉尾號為xx的郵政儲蓄銀行卡中。偵查人員依法對李某玉的四張銀行卡的異常交易流水進行查詢:尾號是xx的郵政儲蓄銀行卡異常交易流水金額為人民幣1161564元,凍結了人民幣495647.61元,尾號是xx的農業(yè)銀行卡異常交易流水金額為人民幣431399.69元,尾號為xx的工商銀行卡異常交易流水金額為人民幣189966元,尾號為xx的建設銀行卡異常交易流水金額為人民幣24815元。綜上,被告人李某玉提供銀行卡給網絡犯罪用于銀行轉賬使用,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1807744.69元,已查證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76000元;被告人李某玉在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過程中,對方分三次給李某玉交通、食宿費合計1400元。李某玉于2022年5月1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張某梅的陳述,公安機關制作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到案經過,公安機關調取的手機銀行轉帳截圖、銀行開戶信息、交易明細清單、戶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上訴人李某玉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諾敏河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銀行卡用于支付結算幫助,支付流水金額為1807744.69元,查實涉案金額為人民幣76000元,情節(jié)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李某玉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認定李某玉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李某玉違法所得人民幣1400元予以追繳。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玉不服,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對其適用緩刑為理由,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李某玉系xx村民、xx公司檢測員。2022年3月,李某玉通過網絡結識為其辦理免息且不看征信貸款的人。同年4月4日,李某玉按照該人指示,添加“卡卡”為好友,并向“卡卡”提供其身份證、卡號為xx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及其手機密碼。4月5日,“卡卡”等人與李某玉到銀行查詢后得知該銀行卡被司法機關凍結。4月6日,“卡卡”指使業(yè)務員將李某玉接到日租房內,李某玉將其名下卡號分別為xx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xx的中國建設銀行卡提供給對方用于進行轉賬,并進行人臉識別操作。4月7日,李某玉返回廣東省,發(fā)現上述三張銀行卡均已被凍結。其間,被害人張某梅接到自稱是其在快手軟件中購買化妝品的“客服”,因商品質量問題,需要退款至其支付寶。張某梅按照“客服”要求進行刷流水操作,轉款六筆共計152000元,其中一筆76000元轉入李某玉卡號為62591902********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中。
經查,李某玉卡號為xx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為1161564.01元,被凍結495647.61元;卡號為xx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為431399.69元;卡號為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為189966元;卡號為xx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為24815元。李某玉為他人網絡犯罪而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流水金額共計人民幣1807744.69元,獲利人民幣1400元。同年5月10日,公安人員在廣東省xx公司將李某玉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害人張某梅的陳述證實:2022年4月4日14時18分,我在家中接到一個自稱快手的男客服給我打電話,說我在快手上購買的化妝品柏姿蘭涂抹式肉毒青春逆齡精華液鉛超標,要把錢退到我的支付寶中,還讓我下載了一個zoo的App。我安裝完后,他給我一個會議號6280517399,讓我加入這個會議。我進入會議后,他讓我分享屏幕,然后和我說我倆的支付寶商用雙口都打開了,但是銀行卡流水不夠,還是不能給我退款。我說我不要了,他說我的商用創(chuàng)口已打開,如果不關閉,每天扣款500元。我害怕就按照他說的做了。我按照他的要求刷流水,他讓我把我手機里的銀行軟件給他看,之后讓我給他轉賬。轉賬時,他把銀行賬戶讀給我聽,我給他轉了六筆,一共15.2萬元,轉賬時間是14時53分至17時12分。其中第六筆是7.6萬元,是我用工商銀行卡轉的,對方的郵政銀行卡號是xx,戶名是李某玉。
2.公安機關制作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人員依法扣押李某玉使用的金色iphone7puls手機1部及其名下卡號分別為xx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xx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xx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各1張。
3.公安機關調取的張某梅手機銀行轉帳截圖證實:2022年4月4日14時53分至17時12分,被害人張某梅卡號為xx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通過手機銀行向他人轉賬6次,共計人民幣152000元,其中最后一筆轉賬于當日17時12分向李某玉卡號為xx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轉入人民幣76000元。
4.公安機關調取的李某玉銀行開戶信息、交易明細清單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22年4月4日17時12分,李某玉卡號為6xx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收到張某梅卡號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轉入人民幣76000元;該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為人民幣1161564元,被凍結人民幣495647.61元。李某玉卡號為xx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為431399.69元、卡號為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為人民幣189966元、卡號為xx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為人民幣24815元。
5.公安機關制作的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到案經過證實案發(fā)及李某玉的到案情況。
6.公安機關調取的戶籍證明證實李某玉的自然情況。
7.上訴人李某玉的供述證實:2022年3月初,我們工廠的同事陸某富對我說,網上能辦理免息的、不看征信的貸款,并給我一個二維碼。我通過二維碼加這個人為好友后,他讓我多辦理幾張銀行卡,去刷流水才能辦。同年4月3日,這人向我推薦了微信昵稱是“卡卡”的好友。次日11時左右,“卡卡”告訴我業(yè)務到了,讓我出去。我在我住的賓館附近的公園見到“卡卡”后,將身份證、手機、尾號xx的郵政儲蓄銀行卡給了“卡卡”,并告訴對方手機密碼和銀行卡密碼?!翱ā苯o我1000元現金,我只要了500元。當日19時許,“卡卡”給我打電話說為什么銀行卡用不了,我就綁定了一個公眾號,看到我的銀行卡里有50多萬元。當日20時許,“卡卡”將我的手機、銀行卡送過來。我問我的銀行卡是怎么回事,“卡卡”說是銀行的事,過兩天就可以了。4日5日10時許,“卡卡”派來的業(yè)務員領我去銀行查看錢是否還在,工作人員說銀行卡已被司法機關凍結。我和“卡卡”聯系后,他說讓我等他處理,他還害怕這50多萬元被我吞了。4月6日,“卡卡”又派了一個業(yè)務員,讓我拿著所有銀行卡。該業(yè)務員把我?guī)У揭粋€日租房,我進屋時里面有兩個男子,接著該業(yè)務員離開。兩個男子中的一人和我聊天,另一人拿著我的手機進行轉賬操作,我說不清他們的體貌特征,聽他們聊天說他們每次都是幫不同的人轉賬,他們彼此之間也不是很熟悉。當時我將自己的三張銀行卡給了對方,對方在轉賬操作時,有張農行卡需要我人臉識別才能繼續(xù)轉賬。轉賬操作持續(xù)到晚上5點多。4月7日,我回到xx后發(fā)現這三張銀行卡也被凍結。我提供給他們的四張銀行卡分別是卡號為xx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xx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為xx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為xx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其中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被轉入1161564元,被凍結50多萬元;中國農業(yè)銀行卡被轉入431399.69元;中國工商銀行卡被轉入189966元;中國建設銀行卡被轉入24815元。他們一共給我1400元錢的好處費?!翱ā笔菍Ψ降年欠Q,現在昵稱是“微信小助手”,微信號是zhklqy99,我沒有他的聯系方式。我給他們銀行卡的目的,就是通過刷流水來辦理貸款,因為我征信存在問題,不能通過正規(guī)途徑辦理貸款。我的第一張銀行卡被凍結后,感覺我的銀行卡是因為被洗錢凍結了,但我為了能夠拿到對方許諾給我的錢,我又按照對方的要求給他們銀行卡進行轉賬操作了。我的四張銀行卡之所以被凍結,是因為它們被“卡卡”他們拿來從事洗錢之類的犯罪活動。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銀行卡用于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李某玉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的事實,有李某玉的供述,被害人張某梅的陳述,公安機關制作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公安機關調取的手機銀行轉帳截圖、銀行開戶信息、交易明細清單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對李某玉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已對其從輕處罰。李某玉所提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對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周再成
審判員 吳莎莎
審判員 唐曦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崔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