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市人民法院
(2016)川0681刑初22號
2016年01月26日
案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廣漢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訴刑訴(2016)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強制猥褻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曾令勝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冉曉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甲于2015年10月25日3時許進入被害人田某乙的寢室,強行親吻正在睡覺的田某乙。被害人田某乙在反抗過程中將被告人田某甲的舌頭咬傷并叫他滾,后被告人田某甲翻陽臺逃跑,被害人田某乙遂報警。被告人田某甲于當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田某甲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有自首情節(jié)。請依法判處。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當庭出示的證據(jù)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登記表、強制措施文書等程序性法律文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監(jiān)控視頻截圖,審訊視頻光碟,歸案情況,門診病情證明書,被害人田某乙的陳述,證人劉杰、羅學德的陳述,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及人口信息表。
被告人田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當庭出示的證據(jù)均無異議,當庭認罪。被告人田某甲未向法庭提供、出示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
經(jīng)過審查,本院認為以上證據(jù)符合刑事證據(jù)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lián)性,能夠證實被告人田某甲深夜偷偷進入被害人寢室,對被害人強行親嘴,遭遇反抗后逃跑,于當日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事實。對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采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使用。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田某甲與被害人田某乙均系廣漢市歐甲門廠的職工。被告人田某甲于2015年10月25日0時許回到所在公司宿舍317寢室后上網(wǎng)至3時許,在上廁所之后就下樓來到被害人田某乙所在的129寢室外,后進入寢室走到田某乙的床前,發(fā)現(xiàn)田某乙正在睡覺,遂用手摟住田某乙的脖子,將自己的舌頭伸進田某乙的嘴,強行親吻田某乙。被害人田某乙在反抗過程中將被告人田某甲的舌頭咬傷并叫他滾,后被告人田某甲翻越陽臺逃跑,被害人田某乙遂報警。被告人田某甲于當日14時由其妻子、父親陪同,主動到廣漢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以上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甲以暴力方式猥褻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構成強制猥褻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強制猥褻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田某甲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
被告人田某甲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田某甲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自首情節(jié),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所居住社區(qū)亦無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田某甲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副本各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曾令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姚勤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