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縣人民法院
(2020)湘1224刑初14號
2020年01月19日
案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溆浦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溆檢公訴刑訴[2019]3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志犯強制猥褻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案件涉及個人隱私,于2020年1月19日不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諶洪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4日0時許,被告人李某志與被害人陳某一起飲酒后來到溆浦縣內(nèi),被告人李某志將被害人陳某強行拉到該巷道偉記潮汕粥店后面強行撫摸陳某的胸部。
該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志酒后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構(gòu)成強制猥褻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并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可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志賠償被害人陳某人民幣26000元,得到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人宋某、魏某、李某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志酒后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構(gòu)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李某志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事實,當庭認罪,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志能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我院委托,溆浦縣司法局對被告人李某志作出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社區(qū)矯正,鑒于被告人能認罪悔罪,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故對溆浦縣司法局作出的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志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彭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覃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