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訴機關以津和檢刑訴〔2022〕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前夫王某某于2020年12月初死亡,其生前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殘疾人生活補助等福利待遇。被告人劉某某隱瞞王某某死亡的真相,將遺體置入冰棺冷凍,存放于住所。2021年1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劉某某持王某某天津銀行存折(帳號:0830********)、中國工商銀行存折(賬號:0302********)冒領天津市和平區(qū)民政局、和平區(qū)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和平區(qū)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平區(qū)人民政府新興街道辦事處發(fā)放至上述銀行賬戶王某某最低生活保證金、失獨人員一次性救助金、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殘疾人護理補貼及慰問金等款項,共計人民幣47925.85元。
經群眾報警,辦案機關于2021年11月16日對被告人劉某某進行調查,次日將其傳喚到案。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經法醫(yī)鑒定,被告人劉某某在本案案發(fā)期間有辨認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提交了案件來源、抓獲經過、人員基本信息、王某某各項補貼發(fā)放材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人孫某、常某等十余名的證言,扣押清單、涉案資金繳存通知書(回執(zhí)聯(lián))、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繳款憑證、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物證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檢驗報告、鑒定書、法醫(yī)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示意圖及照片,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求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主動預繳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退繳全部贓款并主動預繳罰金,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劉某某退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7925.85元,發(fā)還天津市和平區(qū)民政局26835.85元,發(fā)還天津市和平區(qū)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8640元,發(fā)還天津市和平區(qū)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10250元,發(fā)還天津市和平區(qū)新興街道辦事處2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美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