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新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22]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松、檢察官助理黃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袁某(已判)因自己的銀行卡被限制使用,將其表弟被告人朱某建行卡6217××××90669066拿來使用。2021年1月21日,袁某通過微信(微信號×××99,昵稱歲月靜好)添加被害人王某(微信號×××27,昵稱與狼共舞)為好友,袁某利用虛假的南航空乘證、南航工資單、南航請假條等身份資料、通過美聲器變聲,將自己偽裝成南航空姐朱某,同被害人王某進行網絡交友,袁某以過生日為借口向王某索要紅包未果后,以此微信號是工作微信號為由,將王某踢出“2014-飛向藍天-小天使航空公司”群。隨后又讓被害人王某添加袁某使用的另一個微信(微信號×××30,昵稱彩虹糖的夢)為好友,王某添加該微信號為好友后,袁某繼續(xù)以空姐朱某的身份與王某進行網絡交友,在取得王某信任后,以生病住院、約定見面等需要費用為由,讓被害人王某轉款。被害人王某通過自己的建行卡6217××××4801、中國銀行卡6216××××1159、郵政儲蓄銀行卡6217××××3746向袁某提供的朱某、朱紅英、袁某、葉智湧四人名下銀行賬戶進行轉款,共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32.9647萬元。其中,向朱某提供的建設銀行卡6217××××9066轉賬18筆共計186467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應當以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并提交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及前科證明、銀行卡交易流水明細及被騙錢款去向、刑事判決書等;證人袁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建議對被告人朱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朱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將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供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致使他人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使用其銀行卡接收詐騙所得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經公安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冬明
審判員胡斌
審判員李福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蘇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