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刑訴[2023]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李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添加被害人譚某為好友,通過冒充女性,使被害人陷入網(wǎng)戀的錯誤認識。自2020年12月起,被告人李某以各種理由向被害人譚某索要錢款。至2021年7月,被害人譚某共計向被告人李某轉賬80余萬元。
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云南省個舊市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上述事實,有被害人譚某的陳述,銀行流水、微信流水,微信聊天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辦案說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處罰。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基于上述量刑情節(jié),提出對被告人李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可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結合其到案后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8日起至2033年8月14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贓款依法予以追繳后發(fā)還被害人譚某,不足部分責令退賠;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沈衡之
人民陪審員劉利
人民陪審員吳愛華
書記員溫麗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