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3)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鄭閣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第十人民醫(yī)院看護病人期間,結識被害人吳某。被告人李某先后虛構系市北XX局科長等身份以及本人將在本市開設房產公司等事實,并以其女兒在日本從事代購需要貨款、開設公司需要購置辦公場地、招聘員工、購買車輛及拓展業(yè)務為由,通過冒充其女兒在支付寶中與吳某多次聊天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墊付及轉賬錢款,共計人民幣9萬余元。
2022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區(qū)XX路XX弄XX號門口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人王某2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子數(shù)據檢查工作記錄》《提取電子證據清單》;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被害人吳某的支付寶和微信交易明細、火車票訂單、購車定金及支付證人王某1工資轉賬截圖、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關于吳某報詐騙案的審計報告》;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吳某的支付寶及微信聊天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戶籍資料》及公安內網查詢信息、江寧縣人民法院及蚌埠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的到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長鋒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白楠
人民陪審員李有君
人民陪審員成善明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錢丹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