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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溪檢刑訴〔2022〕21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3-04-18   閱讀:

案件概述

瀘溪縣人民檢察院以瀘溪檢刑訴〔202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1、何某某2、劉某某3、楊某某4、張某某5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瀘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麗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1及其辯護人楊建華、被告人何某某2及其指定辯護人陳雪梅、被告人劉某某3及其辯護人楊立新、被告人楊某某4、張某某5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瀘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份,被告人楊某某4在網上結識“XX”(身份不明)并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二人形成合作意向,由楊某某4介紹需要辦理貸款的人,“XX”按所辦貸款總額的百分之五給楊某某4返利。2021年4、5月份,被告人姜某1因資金緊張找到被告人楊某某4幫忙辦理貸款事項,楊某某4便將姜某1介紹給“XX”?!癤X”經送審發(fā)現姜某1個人征信有問題,無法辦理貸款。姜某1在與楊某某4等人接觸過程中,發(fā)現楊某某4等人是以貸款人名義向車行申請貸款購車,然后將車輛轉手賣掉,所得利潤由參與人按比例進行分成后,姜某1找到其女朋友侯某,以貸款的償還不需要侯某負責,并許諾給侯某一定的好處,讓侯某幫忙以侯某的名義申請貸款購車。2021年5月10日,在“XX”等人的操作下,侯某向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成功申請貸款24萬元,并在長沙X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捷豹轎車。之后在“XX”的安排下,于提車當天將捷豹轎車轉賣給被告人何某某2、劉某某3?!癤X”按事前許諾給貸款人7萬元利潤并轉賬給楊某某4。之后,楊某某4扣除姜某1之前的2萬元欠款后,給姜某1轉賬約4萬元,給侯某轉賬1萬元。2021年6月,XX銀行收到侯某的第一期還款4700余元,之后再無還款行為。

被告人姜某1在以侯某名義申請貸款購車后進行轉賣過程中與被告人何某某2、劉某某3結識,姜某1與何某某2決定直接合作,由姜某1負責尋找貸款人員,在做資料向汽車銷售公司申請貸款購車后,由何某某2負責聯系他人收購車輛,劉某某3則在何某某2安排下處理相關事宜。經查,該團伙以同種方式申請貸款購車共計6臺,涉及貸款總額合計75.33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7月份,被告人姜某1找到被告人張某某5,告知張某某5申請貸款購車,再轉手賣掉可以獲利,事后貸款不需要償還。張某某5聽后,認為自己年紀已大,影響征信也無所謂,便表示同意。之后,由被告人何某某2、劉某某3等人幫忙操作,張某某5向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成功申請貸款12萬元,在湖南XXXX有限公司XXXX4S店購買了一臺XXXX天籟牌轎車。姜某1、張某某5獲取車輛后未上戶辦理抵押登記,在何某某2的安排下,將車輛進行轉賣。事后張某某5分得24000元。

2、2021年8月份,被告人姜某1讓向某1幫忙申請貸款購車,并承諾向某1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向某1表示同意。之后在姜某1的操作下,以向某1的名義向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成功申請貸款98900元(其中購車貸款87900元、保險貸款7000元、附加貸款4000元),在湘西自治州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名爵牌轎車。姜某1、向某1獲取車輛后未上戶辦理抵押登記,在何某某2、劉某某3的聯系下將車輛進行轉賣。

3、2021年10月份,被告人姜某1遇到黃某,欲以黃某名義申請貸款購車,便以為黃某找工作為由,將黃某帶至懷化市與何某某2、劉某某3匯合。之后在姜某1、劉某某3等人的操作下,以黃某的名義向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成功申請貸款14萬元,在益陽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別克GL8商務車。姜某1、何某某2等人獲取車輛后未上戶辦理抵押登記,將車輛以19.5萬元的價格轉賣給劉某。

4、2021年10月份,被告人姜某1得知楊某3欲辦理貸款,便許諾楊某3可以為其辦理30萬元貸款。之后以充實個人資產增加銀行審核貸款的成功率需要在楊某3名下包裝兩臺車為由,讓楊某3申請貸款購車,楊某3表示同意。之后在姜某1、劉某某3等人的操作下,以楊某3的名義向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成功申請貸款14萬元,在XX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大眾途觀越野車。同時又以楊某3的名義向XXXX汽車金融公司成功申請貸款10.99萬元,在郴州市蘇仙區(qū)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XX傳祺M8商務車。姜某1、劉某某3等人獲取車輛后未上戶辦理抵押登記,在被告人何某某2聯系下將車輛進行轉賣。其中,大眾途觀車以17.3萬元的價格賣給劉某,傳祺M8商務車以20.5萬元的價格賣給曾某。事后姜某1給楊某3送了2萬余元。

5、2021年11月份,被告人姜某1通過他人介紹得知張某2也想辦理貸款,姜某1以辦理貸款先要貸款購車為由,讓張某2申請貸款購車,張某2表示同意。之后在姜某1的操作下,以張某2的名義向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成功申請貸款14.45萬元,在懷化市XXXX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一輛大眾途觀智享版越野車。姜某1獲取車輛后未上戶辦理抵押登記,在何某某2、劉某某3聯系下,將車輛以19.1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余某。

被告人張某某5及向某1、黃某、楊某3、張某2在辦理購車貸款后,均無償還貸款行為。本案中,侯某申請辦理的購車貸款為免抵押貸款,其他的購車貸款均為抵押貸款。本案中除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外,其他金融公司與汽車銷售公司之間均有合作協議,協議中明確:金融公司在撥付貸款后,汽車銷售公司應協助客戶辦理上戶抵押手續(xù),如果沒有完善上戶抵押手續(xù)導致金融公司無法收回貸款,汽車銷售公司無條件承擔償還貸款責任。

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姜某1因街頭詐騙在瀘溪縣XX鎮(zhèn)XX路被瀘溪縣XX局民警抓獲,并羈押于懷化市拘留所。2021年12月2日,瀘溪縣XX局民警將其帶至瀘溪縣XX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進行審訊,姜某1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2年1月5日,被告人劉某某3在南昌市東湖區(qū)被抓獲歸案,同日,在劉某某3的積極配合下,被告人何某某2在南昌市紅谷灘區(qū)XXXX商店旁一餐館內被抓獲歸案。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張某某5接瀘溪縣XX局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2年1月11日,瀘溪縣XX局民警將因XXXX羈押于瀘溪縣拘留所的楊某某4帶至瀘溪縣XX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楊某某4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22年1月17日,被告人楊某某4積極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5積極退繳違法所得2.4萬元;2022年2月28日,楊某3積極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2022年3月1日,侯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

該院認為,被告人姜某1、何某某2、劉某某3、楊某某4、張某某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騙取汽車銷售公司貸款購買車輛,其中姜某1詐騙金額累計約98.86萬元,何某某2、劉某某3詐騙金額累計75.3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楊某某4詐騙金額24萬元,張某某5詐騙金額12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1、何某某2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某3、楊某某4、張某某5系從犯;被告人張某某5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姜某1、劉某某3、楊某某4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某3有立功情節(jié);被告人楊某某4、張某某5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被告人劉某某3、楊某某4、張某某5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姜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何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姜某1辯稱,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中間介紹人的作用,不是主犯。

辯護人楊建華提出,第一,本案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第二,侯某、張某某5貸款購車的犯罪金額不應計算在被告人姜某1的犯罪金額中;第三,被告人姜某1在共同犯罪中應認定為從犯;第四,被告人姜某1具有坦白、當庭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

被告人何某某2辯稱,起訴書指控的以楊某3名義在郴州市蘇仙區(qū)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的XX傳祺商務車以及以向某1、張某2名義購車的犯罪事實其沒有參與。

辯護人陳雪梅提出,對向某1貸款購車的犯罪金額不應計算在何某某2犯罪金額中;同時被告人何某某2具有坦白、初犯、獲利較少量刑情節(jié)。

被告人劉某某3、楊某某4、張某某5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楊立新提出,起訴書指控的向某1、張某2貸款購車的犯罪金額不應計算在劉某某3犯罪金額中;同時被告人劉某某3具有從犯、立功、認罪認罰、初犯的量刑情節(jié)。

辯護人楊立新當庭提交證據有:1、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qū)XX街道XX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一份以及疾病診斷證明書一份,證明被告人劉某某3家庭基本情況;2、張某3、陳某1、徐某書寫證明材料三份,證明被告人劉某某3平時表現情況。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楊某某4在網上結識“XX”(身份不明)并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二人形成合作意向,由楊某某4介紹需要辦理貸款的人,“XX”按所辦貸款總額的百分之五給楊某某4返利。2021年4、5月份,被告人姜某1因資金緊張找到被告人楊某某4幫忙辦理貸款事項,楊某某4便將姜某1介紹給“XX”?!癤X”經送審發(fā)現姜某1個人征信有問題,無法辦理貸款。姜某1在與楊某某4等人接觸過程中,發(fā)現楊某某4等人是以貸款人名義向車行申請貸款購車,然后將車輛轉手賣掉,所得利潤由參與人按比例進行分成后,姜某1找到侯某,以貸款的償還不需要侯某負責,并許諾給侯某一定的好處,讓侯某幫忙以侯某的名義申請貸款購車。2021年5月10日,在“XX”等人的操作下,侯某向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成功申請貸款24萬元,并在長沙X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捷豹轎車。之后在“XX”的安排下,于提車當天將捷豹轎車轉賣給被告人何某某2、劉某某3?!癤X”按事前許諾給貸款人7萬元利潤并轉賬給楊某某4。之后,楊某某4扣除姜某1之前的2萬元欠款后,給姜某1轉賬約4萬元,給侯某轉賬1萬元。2021年6月,XX銀行收到侯某的第一期還款4700余元,之后再無還款行為。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主要證據證明:

1、楊某某4、姜某1、侯某資金流轉分析表、楊某某4的XX銀行交易流水、楊某某4給姜某1、侯某微信轉賬記錄,證明2021年5月10日,侯某辦理購車貸款后,楊某某4收到馬某某轉賬7萬元,于次日凌晨給姜某1轉賬3.5萬元。2021年5月10日楊某某4給侯某微信轉賬1萬元,5月12日給姜某1微信轉賬4900元。

2、個人信用報告,新車銷售合同,機動車保險單,銷售出庫單,個人貸款逾期催收函,證明2021年5月8日,侯某從長沙X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黑色捷豹牌車子一臺,車總價為300225元,首付款6萬元,從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申請貸款24萬元,購買車險七千余元。2021年5月10日侯某本人提車。2021年11月16日侯某的貸款已逾期129天,侯某償還了第一期貸款4739元,當天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給侯某下發(fā)貸款逾期催收函。

3、金融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具備合法資質,其經營范圍包括人民幣存款、貸款、結算業(yè)務等。長沙X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具備汽車銷售資質。

4、楊某某4、侯某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楊某某4與侯某之間的聊天情況,聊天記錄中楊某某4表示自己沒得什么好處。

5、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姜某1是其表弟,曾介紹其去辦理貸款,因征信問題張某1無法辦貸款。當時張某1去辦貸款時,與姜某1等人在一起的還有侯某和楊某某4,后面侯某辦理貸款成功。

6、證人侯某的證言,證明2021年5月,姜某1找到侯某,以自己經濟困難,征信有問題為由,要求以侯某的名義貸款購買車子,貸款由姜某1自己償還,一切責任由姜某1自己承擔,并答應給侯某一定的好處,侯某表示同意,之后姜某1貸款購買了一臺捷豹車。楊某某4給侯某送了10000元,說是補給侯某的工費。

7、證人呂某、許某的證言,證明侯某在長沙X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申請貸款購買了一臺車子,首付款5萬元,貸款24萬。侯某是從XX銀行辦理的免抵押貸款,侯某不還貸款對銀行造成損失,與車行無關。

8、證人凌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從事車輛買賣工作的,2021年的時候,何某某2想給凌某出售一臺捷豹車,因凌某沒有那么多錢,就給何某某2介紹了其他人,具體后面是什么情況凌某不知情。

9、被告人楊某某4的供述,證明楊某某4平常是做金融工作的,具體就是幫別人申請信用卡或一些貸款,從中賺一些回扣。XX結識楊某某4后,答應楊某某4每介紹一個辦理貸款的人按貸款額5%的比例給楊某某4返利。姜某1等人陸續(xù)找到楊某某4想要辦理貸款,楊某某4按XX的要求將姜某1等人帶到長沙,后楊某某4得知XX及幾個江西人是給客戶辦理車貸,再不辦抵押登記直接把車子賣掉從而獲利。因姜某1欠楊某某42萬元錢,楊某某4雖然知道姜某1的女朋友侯某無需購車用車也無力還貸款仍答應幫助侯某申請貸款。給侯某申請貸款楊某某4將實情均已告知侯某。之后楊某某4聯系XX幫助辦理貸款,XX介紹小寶給楊某某4。后小寶等人操作給侯某辦理了購車貸款,從4S店提了一臺捷豹小車。車子賣掉后,小寶給楊某某4轉了7萬元,楊某某4扣了2萬元后,給侯某轉了1萬元,給姜某1轉了4萬元。

10、被告人姜某1的供述,證明姜某1在知道楊某某4可以幫忙申請車貸購車,然后再賣掉變現從而獲利后,便找到楊某某4讓幫忙辦理購車貸款。當時姜某1與張某1一起讓楊某某4辦理車貸,但二人的征信有問題無法辦貸款,之后姜某1找到女友侯某幫忙辦理車貸購買車輛。通過與楊某某4溝通,楊某某4答應以侯某名義申請購買一臺捷豹車,可以給姜某17至8萬元的分利。楊某某4找XX幫忙做的貸款資料,事成后,楊某某4給姜某1分利5萬元,另外2萬元抵姜某1的欠款。姜某1給侯某分了1萬元。這之后姜某1陸續(xù)認識了何某某2、小寶等人,便與何某某2、小寶一起合作詐騙金融公司。

11、被告人劉某某3的供述,證明XX與姜某1一起以侯某的名義從車行購買了一臺捷豹車,然后聯系何某某2收購。

12、被告人何某某2的供述,證明姜某1想搞點錢,自己征信有問題,便想以侯某的名義搞點貸款用。姜某1找到楊某某4,楊某某4介紹XX,XX安排胡某某操作貸款。后以侯某名義在長沙一家捷豹4S店貸款買到一臺捷豹車。由于何某某2與胡某某有過節(jié),想把車子搶過來,便跟XX說以正常的二手車收購價把車收了,后XX便跳開了胡某某。何某某2聯系的中介,以約17.5萬元的價格收購了楊某某4的車子。中介給何某某2送了5000元辛苦費。

被告人姜某1在以侯某名義申請貸款購車后進行轉賣過程中與被告人何某某2、劉某某3結識,姜某1與何某某2決定直接合作,由姜某1負責尋找貸款人員,在做資料向汽車銷售公司申請貸款購車后,由何某某2負責聯系他人收購車輛,劉某某3則在何某某2安排下處理相關事宜。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張某某5辦理車貸的犯罪事實

2021年7月份,被告人姜某1找到被告人張某某5,告知張某某5申請貸款購車,再轉手賣掉可以獲利,事后貸款不需要償還。張某某5聽后,認為自己年紀已大,影響征信也無所謂,便表示同意。之后,由被告人何某某2、劉某某3等人幫忙操作,張某某5向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成功申請貸款12萬元,在湖南XXXX有限公司XXXX4S店購買了一臺XXXX天籟牌轎車。姜某1、張某某5獲取車輛后未上戶辦理抵押登記,在何某某2的安排下,將車輛進行轉賣。事后張某某5分得24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主要證據證明:

1、張某某5貸款購車資金流轉分析表、張某某5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張某某5銀行交易流水,證明2021年7月13日至7月16日,張某某5與何某某2、劉某某3之間有資金交易。張某某5所購車輛付款情況,首付款為33800元,金融公司放貸款金額為120000元。從賬目分析,張某某5分得21000元,姜某1分得3000元。

2、金融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中國XX會關于XXXX汽車金融公司新增業(yè)務范圍的批復,證明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具備合法資質,其經營范圍包括提供購車貸款業(yè)務等。湖南XXXX有限公司具有合法資質,其經營范圍包括汽車零售等。

3、汽車貸款服務協議,證明湖南XXXX有限公司與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簽訂汽車貸款服務協議,其中一項為經銷商階段性保證,內容為:抵押貸款簽署之日開始,至車輛抵押登記辦妥并且貸款人收到對應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之日結束期間,經銷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借款人在該期間未能履行貸款合同下的任何義務,汽車金融公司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借款人在抵押貸款合同下的義務。

4、個人貸款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抵押貸款合同、機動車發(fā)票、保險單、汽車訂購協議等,證明張某某5向XXXX汽車金融公司申請汽車消費抵押貸款提供相關資料。2021年7月12日張某某5通過肖某以1578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天籟小車。

5、證人楊某1、楊某2的證言,證明給XXXX4S店做金融貸款的是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瀘溪籍男子張某某5于2021年7月從XXXX4S店貸款購買了一臺黑色的XXXX天籟版小轎車,首付37800元,貸款12萬元,張某某5一直沒有還貸。XX專營店負責督促客戶上戶,之后再把機動車登記證交給金融公司做抵押。楊某7將張某某5購買車子的發(fā)票和合格證、備用鑰匙等均扣押著,但張某某5車子一直沒有上牌。楊某1認為張某某5是騙貸的。

6、證人肖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做二手車買賣的,經營湘友二手車店。2021年7月前后,張某某5從XXXXXX4S店提了一臺XXXX天籟汽車,就通過中介直接聯系肖某進行銷售,肖某到4S店提車,4S店將車子合格證、發(fā)票等都給了肖某,要肖某負責給車子上牌抵押,但張某某5將車子提走后再也聯系不上張某某5。

7、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21年下半年,何某某2賣了一臺XXXX天籟,不是劉某收購的,劉某將車子介紹其他中介收購,何某某2后面給劉某發(fā)了1000元紅包表示感謝。

8、被告人姜某1的供述,證明姜某1幫助張某某5辦理車貸,都將實情告訴了張某某5,并且將24000元的利潤都送給了張某某5,自己沒有獲利。

9、被告人何某某2的供述,證明何某某2與姜某1合作的第一臺車是以張某某5的名義從長沙XX的一家XXXX車行購買的,首付款3.78萬元,貸款12萬元,車子總價15.78萬元。車子賣掉后,除去墊付的保險及首付款等,賺差價約6萬元,何某某2拿了1萬元,其余的送給了姜某1。何某某2是通過肖某聯系車行進行購車的。何某某2沒有將詐騙的實情告訴肖某。該車后面賣給微卡二手車行,與該車行聯系是一個叫XX的人。

10、被告人張某某5的供述,證明2021年7、8月的時候,姜某1給張某某5打電話問其有沒有駕駛證,張某某5表示有,后姜某1告訴張某某5講可以辦貸款買車,再把車賣掉賺點錢,可以給張某某55萬元,貸款也不用還。張某某5認為自己年紀大了,征信也不用管它了,所以張某某5答應了。之后在長沙4S店購買了一臺天籟小車。當時一起辦手續(xù)的還有兩個江西男子,具體操作都是姜某1等人搞的。事成之后姜某1給張某某5送了24000元。之后有人到找張某某5還貸款,張某某5就說的沒有錢還。張某某5將情況告知姜某1,姜某1讓張某某5不要理會。

11、被告人劉某某3的供述,證明收購侯某的捷豹車時認識了楊某某4與姜某1,得知他們是用別人名義貸款買車再進行轉手,之后姜某1與何某某2達成協議,意思是姜某1去找一些可以申請貸款買車的人,何某某2負責用姜某1找來的人向車行申請貸款購車然后轉手賣掉。2021年7月,姜某1找了一個瀘溪中年男子,后面在長沙一家XX4S店貸款買了一臺XX天籟車,在操作這臺車的時候何某某2安排劉某某3到長沙跟姜某1碰面,車子提出來后過何某某2操作將車子賣掉的。

二、向某1辦理車貸的犯罪事實

2021年8月,被告人姜某1讓向某1幫忙申請貸款購車,并承諾向某1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向某1表示同意。之后在姜某1的操作下,以向某1的名義向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成功申請貸款98900元(其中購車貸款87900元、保險貸款7000元、附加貸款4000元),在湘西自治州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名爵牌轎車。姜某1、向某1獲取車輛后未上戶辦理抵押登記,在何某某2、劉某某3的聯系下將車輛進行轉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主要證據證明:

1、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湘西州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具有合法資質,其經營范圍包括汽車及零配件批發(fā)等。

2、個人信用報告、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個人汽車貸款合同、個人貸款申請書,證明向某1購買名爵牌小車總價125800元,首付款37900元,購買保險3968.1元,其向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購車抵押貸款87900元、保險及原廠配件貸款(信用貸款)11000元。

3、證人向某1的證言,證明2021年7月份左右,姜某1因自己征信問題,無法辦貸款購買車子,便借向某1身份向車行申請貸款買了車子,由于向某1幫忙跑來跑去要路費,向某1陸續(xù)從姜某1處得了2500元。

4、證人梁某的證言,證明2021年8月份左右,姜某1與向某1一起到湘西州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申請貸款購買一臺白色名爵領航SUV,由姜某1交15800元的首付款,之后用向某1的名義向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貸款。貸款通過后正常情況下應該交購置稅給車輛上戶做抵押,但姜某1以親戚過世為由,并給梁某看了辦喪事的照片,后梁某讓姜某1將車開走了。之后就聯系不上姜某1,聯系向某1,向某1講自己也是被騙了。

5、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何某某2還向劉某賣過一臺名爵車,但劉某認為車價較高,沒有收購。

6、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2021年8月份左右,其從江西宜春收購了一臺白色的名爵越野車,車況是新的,之后宋某以11.18萬元進行轉賣。

7、被告人姜某1的證言,證明姜某1以向某1名義在吉首XXX一家車行購買了一臺名爵轎車,首付款約3萬元,貸款9萬元,之后轉手賣掉。姜某1將實情全部告訴了向某1,講如果不還貸會變成老賴,向某1表示愿意。

8、被告人何某某2的證言,證明2021年6月份,姜某1以他人名義貸款買了一臺名爵越野車,之后何某某2以8萬元左右的價格將車子收購了。

9、被告人劉某某3的證言,證明我記得當時我跟何某某2在江西那邊上網,姜某1打電話跟何某某2說他在瀘溪這邊搞了一臺車,也是用別人名義貸款買來的,現在想把車子賣出去,何某某2就說把車子開到江西上牌再說,后何某某2安排我到瀘溪這邊陪姜某1一起開車去江西,上牌后被何某某2轉賣掉。姜某1聯系何某某2購買名爵車的過程。

三、黃某辦理車貸的犯罪事實

2021年10月,被告人姜某1欲以黃某名義申請貸款購車,便以為黃某找工作為由,將黃某帶至懷化市與何某某2、劉某某3匯合。之后在姜某1、劉某某3等人的操作下,以黃某的名義向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成功申請貸款14萬元,在益陽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別克GL8商務車。姜某1、何某某2等人獲取車輛后未上戶辦理抵押登記,將車輛以19.5萬元的價格轉賣給劉某。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主要證據證明:

1、黃某貸款購車資金流轉分析表、黃某銀行交易流水,證明2021年11月18日黃某的銀行賬戶與劉某1、朱某等人有資金往來。黃某所購車輛付款情況,首付款112780元,金融公司放貸金額14萬元。

2、金融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XXXX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合法資質,其經營范圍包括提供購車貸款業(yè)務等。益陽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具有合法資質,其經營范圍包括汽車的批發(fā)與零售等。

3、特許零售商零售合作協議,證明XXXX汽車金融有限責任有限公司與益陽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汽車貸款合作協議,其中賠償及罰則中明確:任何由于車輛抵押登記未能完成以及金融公司未能取得抵押權而對金融公司造成損失的,益陽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應無條件地賠償金融公司。

4、車輛出售協議、微信轉賬記錄,證明黃某將別克車轉賣情況。

5、抵押貸款合同、機動車銷售發(fā)票、提車授權委托書等,證明黃某向XXXX汽車金融公司申請購買別克牌汽車抵押貸款14萬元提供相關資料,發(fā)票顯示價稅合計232900元。黃某購買的車輛是黃某委托高某提的車。

6、證人黃某的證言,證明2021年10月14日,黃某準備去XX面試,在瀘溪縣XX碰到一個黑的司機,司機便讓其不要去面試,其給黃某介紹200元一天包吃住的工作。司機帶黃某辦理了一張農業(yè)銀行卡后將黃某帶到懷化市鶴城區(qū)XXXXX大酒店,用黃某身份證開了房,住房期間黑的司機拿了一些資料讓黃某按手印并給黃某拍照。在黃某離開時,黑的司機讓黃某等上班的通知,但黃某一直沒等到通知,直到接到電話講自己在網上貸款買了車,便報了警。黑的司機還將黃某微信里的2800多元錢轉走了,在黃某要回XX時,黑的司機給黃某送了1000元現金,講剩下的錢等上班再給黃某。

7、證人晏某、龍某的證言,證明黃某通過網上貸款從益陽XX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臺白色別克牌商務車,是到網上通過XXXAPP提交的資料進行辦理的。益陽XX汽車銷售公司與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合作貸款,銷售公司要保證客戶把機動車上戶拿機動車登記證做抵押。該車首付款是112780元,貸款140000元。之后是叫高某的男子帶著黃某的提車授權委托車將車提走的,由于沒上戶,公司要求提車人交了5000元押金,將合格證、發(fā)票等送給了提車人。

8、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做收車、賣車生意的。2021年下半年,何某某2給劉某賣了兩臺車,一臺是黃某名下的別克GL8商務車19.5萬元價格(16.5萬元轉賬,3萬元訂金現金支付)。何某某2有兩個朋友一個叫劉某某3,一個叫姜某1,三人經常在一起。

9、被告人姜某1的供述,證明姜某1聯系到XX一個姓黃的殘疾人,大約在2021年10月初,姜某1告訴姓黃男子幫其聯系保安或門衛(wèi)工作,之后帶姓黃男子辦理了銀行卡和電話卡,再由小寶做了貸款資料并從懷化提到了一臺車,何某某2說可以給姜某1送3萬元,但之后姜某1一直沒有得到該筆錢,小寶給姜某1送了3000元好處費。

10、被告人劉某某3的供述,證明2021年10月份左右,姜某1找了一個殘疾人,后與劉某某3、何某某2、金某某一起辦理了一臺購買大眾途觀車的貸款。

11、被告人何某某2的供述,證明黃某是個殘疾人,姜某1與何某某2、劉某某3是在懷化做的資料,這次與益陽XX汽車銷售車行聯系是通過一個微信名叫金某某的人,黃某是購買了一臺別克GL8商務車,車子總價25.89萬元,首付11.89萬元,貸款14萬元,后面賣給了XX。

四、楊某3辦理車貸的犯罪事實

2021年10月份,被告人姜某1得知楊某3欲辦理貸款,便許諾楊某3可以為其辦理30萬元貸款。之后以充實個人資產增加銀行審核貸款的成功率需要在楊某3名下包裝兩臺車為由,讓楊某3申請貸款購車,楊某3表示同意。之后在姜某1、劉某某3等人的操作下,以楊某3的名義向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成功申請貸款14萬元,在XX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大眾途觀越野車。同時又以楊某3的名義向XXXX汽車金融公司成功申請貸款10.99萬元,在郴州市蘇仙區(qū)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XX傳祺M8商務車。姜某1、劉某某3等人獲取車輛后未上戶辦理抵押登記,在被告人何某某2聯系下將車輛進行轉賣。其中,大眾途觀車以17.3萬元的價格賣給劉某,傳祺M8商務車以20.5萬元的價格賣給曾某。事后姜某1給楊某3送了2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主要證據證明:

1、譚某出具的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楊某3貸款審批、提車全過程。楊某3是通過中介(微信名:XXXXX)聯系譚某購買車輛的。2021年10月29日譚某發(fā)現是騙貸的,XXXXX也表示聯系不上楊某3。

2、楊某3銀行交易流水,證明2021年10月21日至10月28日,楊某3與曾某等人有大額資金交易。楊某3所購兩臺車輛付款情況,一臺首付款為73800元,一臺首付款為10萬元(2021年10月25日轉賬給郴州市蘇仙XX汽車貿易公司),2021年10月28日楊某3銀行卡收到曾某1轉賬20.2萬元,備注為傳祺車車款。

3、營業(yè)執(zhí)照、金融許可證,證明XX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均具備汽車銷售資質。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具備提供購車貸款業(yè)務等資質。郴州市蘇仙區(qū)XX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具備汽車銷售資質。

4、個人汽車貸款借款申請書、個人汽車貸款合同、機動車銷售發(fā)票等,證明楊某3從XX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一臺大眾牌小車,總價207800元,首付款67800元,從XXXXXXXX有限公司貸款14萬元。

5、關于《消費融資合作協議》的備忘錄、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與郴州市蘇仙區(qū)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二手車消費融資合作協議,XXXX大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與經銷商零售業(yè)務三方合作協議,零售業(yè)務補充協議,證明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與郴州市蘇仙區(qū)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間有二手車消費融資合作協議,協議中包含階段性擔保內容:如金融公司撥付貸款后三十個工作日內仍未收到載明金融公司為融資二手車的抵押權人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材料原件,則金融公司可直接要求經銷商支付該客戶尚未付清部分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并有權追究經銷商的違約責任。XXXX大眾汽車銷售有限公司、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中亦包括經銷商階段性擔保責任。

6、楊某3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個人征信授權書、金融借款申請書、抵押貸款合同、機動車銷售發(fā)票、機動車保單等,證明楊某3從郴州市蘇仙區(qū)XX汽貿公司購買傳祺M8小車總價219800元,從XXXX汽車金融公司貸款109900元。購買保險6400余元。

7、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楊某3未還款明細,證明楊某3沒有償還貸款。

8、微信轉賬記錄、車輛出售協議、車輛買賣合同、收據,證明劉某以17.3萬元的價格從何某某2處收購楊某3名下的大眾途觀車,其中17.2萬元通過轉賬支付。后劉某以17.4萬元的價格將車輛轉賣給蔣某。

9、營業(yè)執(zhí)照、舊機動車轉讓合同、收據,證明楊某3的傳祺車以20.5萬元的價格轉賣給經營二手車行的曾某。

10、證人楊某3的證言,證明姜某1以可以幫楊某3從銀行辦貸款30萬,因楊某3名下沒有資產,要先搞兩臺車放到楊某3名下為由,以楊某3名義從網上貸款購買了兩臺車子,一臺是懷化XX4S店大眾途觀車,一臺是郴州XX4S店的傳祺M8商務車。2021年10月份,姜某1將楊某3帶到瀘溪縣XX賓館XXX房,由小寶負責做的資料。提到傳祺M8商務車后,姜某1與楊某3等人一起將車開到江西宜春將車輛上戶,之后將車賣給一長沙人得19余萬元,姜某1給楊某3送了2萬余元,說是先給楊某3部分貸款錢,但之后楊某3就一直沒有得到貸款的錢。大眾途觀楊某3沒有見過。姜某1給楊某3辦理貸款是以XX鋁合金加工廠的工作身份進行的。

11、證人尹某、譚某的證言,證明楊某3于2021年10月通過網上貸款申請從XX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大眾途觀L越享版小車,首付73800元,貸款140000元。提車時是一板車師傅帶著授權書提的車。譚某沒有要提供保證金,便把合格證、備用鑰匙、發(fā)票等都送給了提車師傅。之后楊某3一直沒有上戶也沒有還貸款。汽車銷售公司與XX財務簽訂有階段性擔保協議,如果車行放出去的車子沒有按時上戶抵押給XX財務導致車貸追不回,車行就要承擔貸款的賠償。

12、證人廖某、曹某1的證言,證明2021年10月25號,通過資源公司的人聯系,楊某3向XX汽貿購買一臺XX傳祺M8390T尊貴版小車,首付款10.39萬元,貸款10.99萬元。楊某3一直沒有按規(guī)定將車輛抵押給金融公司也沒有按時還貸款。與XX汽貿合作的金融公司是XXXX汽車金融有限公司。XX汽貿與XXXX公司是簽訂了階段性擔保協議,金融公司把貸款發(fā)放后如果車子沒有上戶抵押,則由XX汽貿公司承擔貸款損失。

13、證人楊某4、唐某1的證言,證明唐某1因自己年紀大辦不到貸款,介紹楊某4給姜某1,后楊某4因征信有問題也辦不到貸款,楊某4介紹楊某3給姜某1讓姜某1幫忙辦理貸款。由于楊某3不太信任姜某1,所以讓楊某4一起陪同楊某3到辦理貸款,給楊某3辦理貸款是由姜某1與小寶操作的。具體怎么辦貸款的楊某4不清楚,只是在懷化一賓館住了兩天。

14、證人文某的證言,證明因文某打牌輸錢,讓楊某3介紹去辦理貸款,文某將駕駛證、銀行卡、身份證、個人征信等送給辦理貸款的人,之后接到懷化XX局的電話,文某沒有辦成功。

15、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做收車、賣車生意的。2021年下半年,何某某2給劉某賣了兩臺車,一臺是楊某3名下的大眾途觀越野車17.3萬元的價格(均是轉賬支付)。

16、證人曾某的證言,證明其在長沙市XX汽車城經營XX名車二手車回收店。2021年10月份其在肖某介紹下,在江西宜春市花20.5萬元從楊某3處收購了一臺傳祺M8商務車。后賣給黑龍江顧客。

17、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2021年下半年,其從XX名車處購買了傳祺M8商務車,其已上山東的牌照為魯E8××××。

18、被告人姜某1的供述,證明姜某1告訴楊某3可以幫助其貸款,要在他名下包裝兩臺車子,可以提高貸款額度。之后在小寶的操作下從懷化、郴州兩家4S店買到了一臺大眾越野車、一臺傳祺M8商務車,賣到了宜春,姜某1得錢后給楊某3送了2萬余元,姜某1告訴楊某3該部分錢是貸款批下來的首款。

19、被告人劉某某3的證言,證明姜某1找了楊某3,后與劉某某3、何某某2、金某某一起辦理了二臺購車貸款。一臺是大眾越野車,一臺是面包車。車子上戶是何某某2先聯系了一個黃牛。由黃牛負責上戶、轉戶等。

20、被告人何某某2的供述,證明何某某2等人以楊某3的名義購買了兩臺車,聯系車行的中間人都是叫金某某的人,一臺車是XX的一家大眾,一臺是郴州的XX,兩臺車都是賣給了XX。(何某某2在最后一次供述中,否認其參與楊某3兩臺車輛的詐騙行為,其只是知道相關事宜。其翻供理由為:XX對其進行誘供)

五、張某2辦理車貸的犯罪事實

2021年11月,被告人姜某1通過他人介紹得知張某2也想辦理貸款,姜某1以辦理貸款先要貸款購車為由,讓張某2申請貸款購車,張某2表示同意。之后在姜某1的操作下,以張某2的名義向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成功申請貸款14.45萬元,在懷化市XXXX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一輛大眾途觀智享版越野車。姜某1獲取車輛后未上戶辦理抵押登記,在何某某2、劉某某3聯系下,將車輛以19.1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余某。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主要證據證明:

1、程某與張某2、資源公司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資源公司人員于2021年11月9日與程某取得聯系,通過微信向其推薦客戶,聯系購買黑色途觀車,付款、資料審核均通過微信聯系,2021年11月13日程某開始聯系要求對方上戶,但一直無回應。

2、張某2銀行交易流水,證明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9日,張某2與姜某1等人之間有資金交易。張某2所購車輛付款情況,首付款6.48萬元。2021年11月19日余某向張某2轉賬19.1萬元,同日張某2將19.1萬元分兩次轉賬給姜某1。印證姜某1等人貸款購車后將車子以19.1萬元進行轉賣。

3、營業(yè)執(zhí)照、金融許可證、關于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調整業(yè)務范圍的批復,證明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消費信貸等資質。懷化市XXXX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汽車銷售資質。

4、零售業(yè)務補充協議,證明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與懷化市XXXX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協議中包括經銷商階段性擔保責任:如汽車貸款擔保以零售客戶擬購買的車輛抵押,經銷商將在汽車貸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對零售客戶與財務公司訂立的汽車貸款合同項下對財務公司負有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5、個人汽車貸款借款申請書、貸款合同、機動車銷售發(fā)票等,證明張某2從懷化市XXXX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大眾途觀小車一臺,總價215800元,貸款144500元,首付款71300元。

6、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2021年11月9日,其接到一個瀘溪男子打來的電話問其是否要貸款,張某2表示需要貸款。之后瀘溪男子將張某2送到XXXXXXX房,里面有一個胖子,告訴張某2貸款要先在張某2的名下買臺車,張某2便把身份證、征信、銀行卡、手機等送給胖子,由胖子在手機上一直操作。胖子帶張某2在XXXX住了兩天,后又到XX賓館住了兩天。胖子以張某2的名義買到一臺大眾越野車,之后又把張某2帶到江西宜春,又讓張某2簽了一個合同,再之后胖子等人走了,張某2聯系對方時無法接通。

7、證人王某1、程某、楊某5的證言,證明2021年11月份,張某2通過資源公司從懷化市XXXX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一臺大眾途觀智享版越野車,首付款6.48萬元,貸款14.45萬元。公司要求是上戶辦完抵押才放車,但碰到一些要求先放車的顧客,銷售有信心在一定期限內將車子上戶的,也會提前放車,放車后銷售會不停地催促購車人去上戶辦抵押。為了讓張某2配合XXXX公司7天內辦好上戶,再將相關資料送金融公司做抵押,發(fā)車當天,公司沒有將車輛合格證、發(fā)票等送給了張某2。與XXXX公司合作的金融公司是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張某2一直沒有按規(guī)定將車輛抵押給金融公司也沒有按時還貸款。發(fā)車第二天王某1就聯系不上張某2了。王某1通過定位找到汽車,發(fā)現2021年11月16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張某2將車子上戶了,并于2021年11月19日將車子轉至余某名下。張某2購買車輛,XXXX公司是當于做了第三方擔保向金融公司貸款,如果沒有完善上戶抵押手續(xù)導致金融公司無法收回貸款,XXXX公司無條件承擔償還貸款責任。

8、證人向某2的證言,證明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給張某2放貸14.5萬元用于其在XXXX汽貿公司購買一臺大眾途觀智享版越野車,張某2將車提走后沒有按規(guī)定上戶作抵押,車輛被張某2轉賣,也沒有按時還貸款。程某多次聯系張某2,電話均無人接聽,聯系緊急聯系人稱張某2在住院。后經查了解到車輛已在江西上戶并被轉賣掉。

9、證人曹某2、陳某、石某的證言,證明曹某2與石某一起找楊某3辦理貸款,但因為征信問題無法辦貸款,陳某也因為征信問題無法貸款。后陳某通過曹某2將張某2介紹給楊某3,找楊某3的熟人幫忙辦理貸款。

10、證人唐某2的證言,證明2021年11月份,其到恒裕4S店裝運了一臺黑色大眾途觀越野車到辰溪,在辰溪接貨的人是張某2。

11、證人余某的證言,證明2021年11月份其在宜春花19.1萬元收購了一臺大眾途觀車。

12、被告人姜某1的供述,證明第四個是張某2,由姜某1配合小寶、何某某2一起操作從懷化貸了一臺大眾途觀車轉手賣到宜春后,小寶給姜某1送了好處費。

13、被告人劉某某3的供述,證明姜某1還聯系了張某2辦理貸款,張某2是一個尿毒癥患者。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劉某某3沒有參與,姜某1提到車后到宜春才與劉某某3會合,劉某某3幫忙找了黃牛上戶轉戶。

14、被告人何某某2的供述,證明何某某2等人還以張某2的名義購買了一臺車,當時何某某2在重慶、劉某某3在江西,姜某1自己做的資料,提到車后何某某2安排劉某某3配合姜某1上戶,后通過肖某介紹將車賣掉。(何某某2在最后一次供述中否認其參與張某2貸款購車詐騙行為,其只是知道相關事宜。理由為XX對其誘供)。

被告人張某某5及向某1、黃某、楊某3、張某2在辦理購車貸款后,均無償還貸款行為。

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姜某1因詐騙在瀘溪縣XX鎮(zhèn)XX城區(qū)XX路被瀘溪縣XX局民警抓獲,并羈押于懷化市拘留所。2021年12月2日,瀘溪縣XX局民警將其帶至瀘溪縣XX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進行審訊,姜某1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2年1月5日,被告人劉某某3在南昌市東湖區(qū)被抓獲歸案,同日,在劉某某3的積極配合下,被告人何某某2在南昌市紅谷灘區(qū)XXXX商店旁一餐館內被抓獲歸案。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張某某5接瀘溪縣XX局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2年1月11日,瀘溪縣XX局民警將因XXXX羈押于瀘溪縣拘留所的楊某某4帶至瀘溪縣XX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楊某某4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22年1月17日,被告人楊某某4積極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5積極退繳違法所得2.4萬元;2022年2月28日,楊某3積極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2022年3月1日,侯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

本案綜合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證明姜某1因詐騙于2021年11月22日在瀘溪縣XX鎮(zhèn)XX城區(qū)XX路被瀘溪縣XX局民警抓獲,并羈押于懷化市拘留所,執(zhí)行完畢后,于2021年12月2日,瀘溪縣XX局民警將其帶至執(zhí)法辦案區(qū)進行審訊,姜某1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2年1月5日,劉某某3在南昌市東湖區(qū)被抓獲歸案;同日,在劉某某3的積極配合下將何某某2在南昌市紅谷灘區(qū)XXXX商店旁一餐館內抓獲歸案,到案后二人均對各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2年1月11日,張某某5在瀘溪縣XX局民警電話傳喚下主動到案并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2022年1月11日,瀘溪縣XX局民警將因XXXX羈押于瀘溪縣拘留所的楊某某4帶至瀘溪縣XX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楊某某4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隨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單,證明懷化市XX局從姜某1處扣押黑色OPPO手機一臺。瀘溪縣XX局從劉某某3處扣押蘋果手機一臺、從何某某2處扣押OPPO手機二臺。

3、XXXX處罰決定書,證明姜某1因街頭詐騙(詐騙黃某全從網上XXXAPP貸款購買車輛)被懷化市XX局鶴城分局處XX拘留十日。

4、汽車租賃合同、駕駛證,證明姜某1從XX二手商行租賃湘NT××××號車子。

5、戶籍信息,證明姜某1出生于1982年5月27日,劉某某3出生于1996年10月29日,何某某2出生于1996年3月30日,張某某5出生于1964年5月18日,楊某某4出生于1987年4月26日。

6、微信聊天截圖,證明姜某1、何某某2、劉某某3、金某某建立了微信群,在操作貸款購車及轉賣車輛時四人之間的交流情況。

7、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經查大眾牌發(fā)動機號為XXXXXX的小車已登記上牌為湘A2××××,所有人為譚某1;傳祺牌發(fā)動機號為XXXXXXX的小車已登記上牌為贛CZ××××號牌,所有人為曾某;名爵牌發(fā)動機號為BPSLBXXXXXX的上車已登記上牌為贛CZ××××號牌,所有人為宋某。

8、現金繳款單、手機銀行個人電子回單,證明楊某3于2022年2月28日在瀘溪縣XX局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張某某5于2022年1月21日在瀘溪縣XX局退繳違法所得2.4萬元,楊某某4于2022年1月17日在瀘溪縣XX局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侯某于2022年3月1日在瀘溪縣XX局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

9、情況說明,證明本案中的XX、金某某、李某身份暫未查清,胡某某未到案。

10、瀘溪縣紀委的回函,證明因張某某5是黨員,瀘溪縣XX局已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瀘溪縣紀委。

11、XXXX處罰決定書,證明楊某某4因XXXX,于2022年1月5日被瀘溪縣XX局XX拘留五日。

1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王某2經營了一家XX二手商行,2021年10月2日至2021年10月24日其將湘NT××××號車子出租給了姜某1。

13、證人鐘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宜春XX汽車服務中心(二手車行)的工作人員,姜某1通過何某某2的介紹認識鐘某,其到鐘某處辦理過車輛上戶,辦理上戶需要車主本人面簽,檢車,還需要車輛合格證、購車發(fā)票、購置稅票、車輛一致性證書、身份證、購買保險的憑證。鐘某印象中給姜某1辦理過三臺車的上戶,一臺XX傳祺車,一臺大眾還是名爵車。三臺車大概收費3000元,上戶500元一臺,過戶500元一臺。

14、被告人姜某1的供述,證明其與何某某2、一外號小寶(劉某某3)的人(姜某1通過楊某某4介紹的小寶)一起實施詐騙行為,在詐騙過程中,姜某1等人使用別人的身份信息到網上貸款買車,車輛買到之后再轉手賣掉,除去買車時墊付的首付款,剩下的就是獲利。實施詐騙過程中,姜某1負責聯系需要貸款的人,小寶與姜某1一直陪著顧客(辦貸款的人),還幫助復印打印資料等。金某某負責聯系車行及金融公司。何某某2負責找車輛首付款,聯系購車下家。小寶一般都聽從何某某2的。姜某1按所獲利潤的30%分成。姜某1等人購買到車輛后就會通過黃牛進行上牌,每臺車上牌只要支付500至1000元。姜某1總共參與七臺車的詐騙,第一臺是侯某的,后面依次是張某某5、向某1、殘疾人、楊某3、張某2,其中楊某3是兩臺車。

15、被告人劉某某3的供述,證明做完侯某的捷豹車生意后,XX與姜某1跟何某某2說他們可以聯系到人,以顧客名義向車行貸款買車,再讓何某某2介紹將車處理掉,何某某2可以從中賺差價,何某某2同意了。之后XX與姜某1帶了幾個瀘溪人到江西,但通過金某某審核征信有問題無法辦理車貸。之后XX就與何某某2聯系少了,都是姜某1與何某某2聯系。劉某某3就是跟在何某某2后面跑跑腿、買買東西等。每做好一單生意,何某某2會給劉某某3支付2000至5000元不等的報酬。劉某某3聽何某某2說過這些車輛的首付款一般都是由收車的下家提前支付的。一起參與騙取貸款的人是四個,劉某某3、何某某2、姜某1和一個叫金某某的人。姜某1負責找可以貸款的人,何某某2負責找車行給這些人申請貸款,劉某某3按何某某2的安排做事,主要負責陪同姜某1找來的人跑跑腿,金某某是何某某2找來的資源公司,可以聯系到很多車行申請貸款。

16、被告人何某某2的供述,證明何某某2是做二手車輛買賣生意的,其幫姜某1賣過一臺車,是其女朋友侯某貸款買的車,當時賣了17.5萬元,何某某2從中賺4500元,這樣何某某2與姜某1認識了。之后姜某1就邀何某某2一起找人貸款買車,再把車賣了賺貸款的錢,貸款人還不還貸款就不管他。提到車后,一般都會將車送到江西宜春去上戶,因為那里上戶審核不是很嚴。車行送了合格證和發(fā)票的一般會先上戶再賣掉,車行沒有送合格證和發(fā)票的就以黑車賣掉。張某某5、張某2、楊某3(傳祺)購買的車輛都是到宜春上的戶,黃某、楊某3(大眾)車沒有上戶,直接賣給XX。上戶都是與黃牛鐘某聯系的,鐘某從中收取每臺車500至1000元的費用。

17、辨認筆錄,證明:第一份辨認筆錄經姜某1辨認出其辦理車貸的瀘溪殘疾人是黃某;第二份辨認筆錄經姜某1辨認出唐某3的真實身份;第三份辨認筆錄經姜某1辨認出沅陵男子楊某3的真實身份;第四份辨認筆錄經姜某1辨認出小寶的真實身份是劉某某3;第五份辨認筆錄經姜某1辨認出參與小寶一起詐騙的何某某2;第六、七份辨認筆錄經姜某1辨認出楊某某4、侯某的真實身份;第八、九份辨認筆錄經楊某3辨認出小寶是劉某某3,參與一起詐騙的何某某2真實身份;第十、十一份辨認筆錄經張某2辨認出給其辦理貸款的是姜某1,小寶的真實身份是劉某某3;第十二份辨認筆錄經黃某辨認出騙其辦理貸款的胖子是姜某1。

18、同步錄音錄像光盤,證明本案訊問過程合法,內容與筆錄相一致。

上述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依法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1、何某某2、劉某某3、楊某某4、張某某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騙取汽車銷售公司貸款購買車輛,其中姜某1詐騙金額累計約98.86萬元,何某某2、劉某某3詐騙金額累計75.3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楊某某4詐騙金額24萬元,張某某5詐騙金額12萬元,數額巨大,其五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1、何某某2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某3、楊某某4、張某某5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張某某5系電話通知到案,且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姜某1、劉某某3、楊某某4到案后能夠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4、張某某5積極退贓,酌情可以從輕判處。被告人劉某某3、楊某某4、張某某5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姜某1及其辯護人楊建華認為被告人姜某1在共同犯罪中應認定為從犯以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侯某、張某某5貸款購車的數額不應計算在被告人姜某1的犯罪數額中的辯護觀點與本院審理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認為其具有坦白量刑情節(jié),本院予以采納。

本案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佐證,能夠證明被告人何某某2參與了楊某3、向某1、張某2貸款購車得犯罪事實,故對被告人何某某2辯解其沒有參與上述犯罪事實以及辯護人陳雪梅認為其沒有參與向某1貸款購車犯罪事實不予采納。對辯護人認為其具有坦白量刑情節(jié)、獲利較少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對辯護人楊立新認為被告人劉某某3具有從犯、立功、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與本院審理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而對辯護人認為向某1、張某2貸款購車的犯罪金額不應計算在劉某某3犯罪之中的辯護觀點與本院審理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姜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33年2月1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33年1月4日止。)

三、被告人劉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

四、被告人楊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張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姜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554950元、何某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349650元、劉某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4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張某某5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0元,予以追繳,與本案追繳的其他違法所得30000元,依法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明松

審判員胡立新

人民陪審員向明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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