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紅中刑二初字第4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尋釁滋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8-14
合 議 庭 : 許兵楊俊武趙元鳳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紅檢刑訴(2014)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強奸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余XX1、候XX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XX1、吳XX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本院審查后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于2014年7月23日在本院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白洲紅、孫福勇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XX1、吳XX及訴訟代理人尹剛、年位峰,被告人余某1、余XX1、候XX,辯護人凌云昆、彭樹霖、高峰、李林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余XX2、何XX1的監(jiān)護人何XX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余某1、余XX1、候XX與何XX1(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在KTV唱完歌回家途中,被告人候XX與何XX1駕駛一輛摩托車在前,看見在綠水河電廠內草坪上玩耍的陶XX2、馬XX1、王XX等六人后,便拿出啤酒讓六人喝,陶XX2等六人拒絕后準備騎摩托車回家。被告人候XX便騎車帶何XX1返回,遇到被告人余某1等人后,何XX1告知上面有小姑娘,被告人余某1答復“攔起”。當六名被害人騎摩托車行至距離綠水河電廠大門約200米處,被告人余某1、候XX、余XX1等人將摩托車橫停在公路上攔住去路,并采用拔摩托車鑰匙和言語恐嚇的手段強行要求六名被害人去綠水河電廠內草坪上喝酒。六名被害人被迫答應后,被告人余某1又將被害人陶XX2拉上自己所騎摩托車。在草坪上喝酒過程中,被告人余XX1與何XX1分別將被害人王XX、馬XX2拉至一旁,何XX1對被害人馬XX2進行了猥褻。
被告人余某1騎摩托車帶被害人陶XX2途經(jīng)綠水河電廠內草坪時不顧被害人反對,直接將摩托車駛至個舊市蔓耗鎮(zhèn)老青年電站一號排洪閘攔水壩處,采用暴力強行與被害人陶XX2發(fā)生性關系,在此過程中,因被告人余某1左手杵滑導致被害人陶XX2墜入攔水壩排洪溝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陶XX2系顱腦損傷死亡。
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余某1、余XX1主動向個舊市公安局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余某1,采用暴力方法,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致一人死亡;且被告人余某1、余XX1、候XX攔截、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和尋釁滋事罪追究余某1的刑事責任,并實行數(shù)罪并罰,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余XX1、候XX的刑事責任,建議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XX1、吳XX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余某1、候XX、余XX1、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余XX2、何XX1賠償因陶XX2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464720元、喪葬費24498.5元、誤工費9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共計人民幣590118.5元。
被告人余某1、余XX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當庭表示無意見。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候XX辯解其沒有參與攔車,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如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要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凌云昆為被告人余某1辯護認為:1、余某1有自首情節(jié);2、余某1平時表現(xiàn)較好;3、余某1主觀上沒有要致被害人死亡的意愿,造成被害人死亡是一個意外;4、余某1攔截被害人是為達到強奸的目的,其行為只構成強奸罪,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對余某1從輕處罰。
辯護人彭樹霖、高峰為被告人余XX1辯護認為:1、余XX1有自首情節(jié);2、認罪態(tài)度較好;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4、余XX1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建議對余XX1從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
辯護人李林海為被告人候XX辯護認為:候XX在攔截被害人的過程中沒有具體的行為,導致其中一名被害人死亡,只是余某1的個人行為,候XX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如認定候XX的行為構成犯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時是未成年的在校學生,平時表現(xiàn)較好,其親屬積極賠償?shù)惹楣?jié),建議對候XX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余某1、余XX1、候XX與何XX1(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在個舊市蔓耗鎮(zhèn)一KTV唱歌后回家途中,何XX1、候XX駕駛一輛摩托車先行駛到綠水河電廠時,看到在草坪上玩耍的被害人陶XX2(女,歿年14歲)、馬XX1、王XX等六人后,便拿出啤酒讓陶XX2等人喝,陶XX2等人拒絕后準備騎摩托車回家。何XX1、候XX便騎車返回,遇到余某1等人后,何XX1告知上面有小姑娘,被告人余某1叫他們攔住。當陶XX2等六人騎摩托車行駛到綠水河電廠大門外約200米處,余某1、余XX1、候XX等人將摩托車橫停在路上攔住陶XX2等六人,并采用拔摩托車鑰匙和言語恐嚇的手段強行要求六人去喝酒,陶XX2等人被迫答應后,余某1將陶XX2拉上自己所騎摩托車。在返回綠水河電廠草坪喝酒的過程中,何文東對被害人馬XX2進行了猥褻。
余某1騎摩托車帶陶XX2經(jīng)綠水河電廠草坪時并不停車,而是不顧陶XX2反對,直接將摩托車駛到綠水河老青年電站一號排洪溝攔水壩處,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陶XX2發(fā)生性關系,在另尋地方再次強奸陶XX2時,陶XX2滑落到排洪溝內致顱腦損傷死亡。
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余某1、余XX1主動向個舊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XX1、吳XX系被害人陶XX2的父母。案發(fā)后,個舊市蔓耗鎮(zhèn)政府墊付賠償款6萬元給被害人親屬,后被告人余某1、余XX1、候XX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余XX2、何XX1的親屬交付賠償款36300元。
以上認定事實,有檢察機關和附帶民事原告人提交,并經(jīng)開庭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3年10月4日2時許,馬XX1電話向個舊市公安局蔓耗派出所報稱:其與朋友在蔓耗鎮(zhèn)綠水河電廠被六名男子強行攔截要求陪同喝酒,他們中的一位女的被對方一名男子用摩托帶走失蹤。接報后,公安民警經(jīng)查實施攔截的是個舊市蔓耗鎮(zhèn)牛棚村委會牛棚村的余某1、余XX1、候XX、余XX2、何XX1。同日13時10分許,余某1到蔓耗派出所綠水河警務室投案,同日14日30分許,余XX1到蔓耗派出所投案,候XX、余XX2被傳喚到派出所調查。公安機關于同日立案偵查。
2、被害人馬XX1、馬X、馬XX2、王XX、楊XX的陳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3年10月3日晚,他們五人和陶XX2在馬XX1家吃過晚飯后到蔓耗鎮(zhèn)綠水河電廠草坪上玩,到第二天凌晨2時左右,何XX1、候XX就抬著一箱啤酒來到他們中間叫他們一起喝,他們不想喝說晚了要準備回去,這時聽到何XX1打電話叫人。當他們騎摩托到電廠大門下去約200多米的地方,就有兩輛摩托攔在那里,余XX1就將他們的摩托車鑰匙拔掉說“給想要鑰匙,想要就跟他們上去”,余某1騎一輛女式摩托上來說“想要這些女生安全的話就跟我們上去”,他們被迫跟余XX1等又返回去草坪上喝酒,陶XX2被余某1用摩托拉著在后面,他們到電廠草坪那里時,余某1載著陶XX2的摩托沒有停直接駛往牛棚村的方向去,聽到陶XX2叫“你要干什么,快停車,我要下車”。在電廠草坪喝酒的過程中何XX1對馬XX2進行了猥褻,過了很久他們沒見陶XX2回來,馬XX1就趁上廁所時打電話報警。
3、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公安民警于2013年10月4日15時20分開始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查,中心現(xiàn)場位于個舊市蔓耗鎮(zhèn)綠水河老青年電站1號泄洪閘南側橫斷綠水河上的攔渣壩平臺。攔渣壩南北寬1米,東西長12米,在攔渣壩平臺上發(fā)現(xiàn)一印有卡通圖案的橙色女式內褲(已提?。?。攔渣壩平臺西面河壩上有一1.3米×1米的水泥平臺,平臺南面、西南、北面有98cm高的水泥護欄,護欄西面外側有一1.2米長的斜坡,坡面角度30,斜坡表面有明顯的滑擦痕跡,斜坡北側雜草有明顯的壓倒痕跡;雜草傾倒北側緊接綠水河青年電廠一號泄洪溝,斜坡平面至溝底距離為4米。在距泄洪溝閘口300余米,水平高差100余米處泄洪溝里發(fā)現(xiàn)一具女尸,尸體上身著藍色襯衣,下身赤裸。
4、尸體檢驗意見及照片、毒物檢驗鑒定意見,證實經(jīng)個舊市公安局法醫(yī)檢驗被害人陶XX2左顳頂部有一長5.2cm創(chuàng)口,創(chuàng)口創(chuàng)周伴有表皮剝脫及皮下出血,創(chuàng)緣不整齊,創(chuàng)壁不光滑,創(chuàng)腔內可見組織間橋,左顳部有一8.0cm×4.0cm的片狀皮下淤血,左枕部有一14.0cm×9.0cm的頭皮下血腫;右顳頂部有一11.5cm×11.0cm的頭皮血腫,其間伴有一長2.2cm的創(chuàng)口,創(chuàng)口創(chuàng)周伴有表皮剝脫及皮下出血,創(chuàng)緣不整齊,創(chuàng)壁不光滑,創(chuàng)腔內可見組織間橋。左顴有一5.0cm×4.5cm的片狀皮下淤血。右胸、腹部右側、腰背部、臀部、四肢有皮下淤血和出血,陰道口粘膜淤血,處女膜3點處破裂出血。解剖頭部見頭皮下泛帽狀腱膜下出血,雙側顳肌出血,左右顳部顱骨呈線性骨折,左側大腦半球項葉、枕葉各有一片狀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右側大腦半球額葉、顳葉各有一片狀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其間伴有腦組織挫傷,右側小腦半球有一片狀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其間伴有腦組織挫傷。并提取被害人心血、胃壁、胃內容物、肝臟備檢。經(jīng)紅河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胃、肝中未檢出毒鼠強、有機磷農藥等常見毒物成分,死亡原因排除常見毒物中毒死亡,被害人身上損傷系鈍性物作用形成,生前發(fā)生過性行為,陶XX2系顱腦損傷死亡。
5、提取筆錄及照片、法醫(yī)物證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公安機關對余某1作案時所穿外衣、長褲、手指和擦拭物、血樣、余某1摩托車后備箱內裙子、拖鞋進行了提取。經(jīng)紅河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一)余某1摩托車后備箱內裙子上血跡、被害人陶XX2指甲、陰道內擦拭物、子宮內擦拭物擴增出DNA基因型與陶XX2基因型相同。(二)余某1陰莖擦拭物未擴增出女性DNA產(chǎn)物,擴增出余某1DNA產(chǎn)物。(三)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內褲、余某1指甲、手指擦拭物、余某1長褲襠部、摩托車后箱內裙子可疑斑跡均未擴增出DNA產(chǎn)物。(四)陶XX2系陶XX1、吳XX的親生女兒。公安機關已將鑒定意見通知被告人余某1、候XX、余XX1,三被告人未提出異議。
6、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余某1歸案后,對強奸陶XX2的現(xiàn)場個舊市蔓耗鎮(zhèn)綠水河老青年電站1號排洪溝攔水壩處,攔截被害人的現(xiàn)場綠水河電廠大門外約200米公路處;候XX、余XX1、余XX2對攔截馬XX1等人的現(xiàn)場綠水河電廠大門外約200米公路處,強行要求馬XX1等人陪同喝酒的現(xiàn)場綠水河電廠內草坪處分別進行了指認;余某1指認強奸陶XX2的現(xiàn)場與公安機關勘查現(xiàn)場一致。
7、被告人余某1的供述,證實2013年10月4日凌晨1時多,他和候XX、余XX1、余XX2、何XX1從蔓耗鎮(zhèn)一KTV唱歌出來騎摩托車回家,到了綠水河電廠門口見著摩托車燈光,有人說“有姑娘”,候XX、余XX1他們用摩托車攔住從電廠方向下來的兩輛摩托車,余XX1他們就說“二哥,你趕緊上來,這里有兩輛摩托車拉著苗族小姑娘”,他上去后聽到他們對摩托車上人說“你們給上去”,他也大聲的說“你們到底上不上去”,對方就答應跟他們上去,他就用摩托車拉著其中一個小姑娘直接到青年電站那里聊天,大概聊了20多分鐘后,他就用手去摸小姑娘的胸部和下身,小姑娘不給摸就蹲下去,他就將小姑娘按倒在地上,小姑娘就說“不要這樣我們才認識”,他就壓在小姑娘的身上,右手按住小姑娘的右手,用左手強行脫掉小姑娘的內褲與小姑娘發(fā)生性關系,后發(fā)現(xiàn)地上有螞蟻,又換了一地方繼續(xù)和小姑娘發(fā)生性關系,當他想換手時兩人就順著斜坡滑下去,小姑娘滑掉到水溝里被水沖下去了,他抓住擋墻邊爬起來就順著水溝追下去并喊“小姑娘,你在哪里”,但沒有找到,他就拿著小姑娘的裙子、鞋子騎摩托到二級路那里等小姑娘,等了一會沒看見,他就走了。
8、被告人余XX1的供述,證實2013年10月4日凌晨2時左右,他和余某1、候XX、余XX2、何XX1唱歌后騎摩托回家,候XX、何XX1先騎一輛摩托到綠水河電廠后又返回來說“二哥,上面有三個小姑娘”,余某1說“堵起”,他們騎了一百來米后將摩托攔在路上把對方攔住,何XX1過去說“站著,給相信砍死你們”,說著還拿了根棍子敲摩托發(fā)出像刀一樣的聲音嚇對方,余某1也上去大聲的說“站著,給是想跑,叫人砍死你們”,這時對方一人想發(fā)動摩托,余某1對著騎車人說“你敢跑,是不是不想要這兩個女的了”,對方的人就答應和他們上去電廠草坪上喝啤酒,他們就叫一個女的乘余某1的摩托,那個女的很不愿意,余某1拉了那個女的一下,后余某1騎摩托車帶著那個女的直接往牛棚村方向去,其他人就到電廠草坪上喝酒,他跟何XX1還把另兩個女的帶到旁邊聊天,不知道何XX1對一個女的做了什么,那個女的就哭著走了,過了一會警察就來了。
9、被告人候XX的供述,證實2013年10月4日凌晨2時左右,他和何XX1、余XX1、余XX2、余某1等人在蔓耗唱歌后返回牛棚村,他和何XX1騎一輛摩托在前面,當?shù)竭_綠水河電廠草坪處時,看見有十五六歲的3男3女六人,何XX1就去叫對方過來喝酒,對方不喝,他和何XX1就返回遇到余XX1他們,何XX1就對余某1說“二哥,上面有幾個姑娘”,余某1說“認得了”,隨后他們在路上攔住對方要一起去喝酒,余XX1就去拔掉對方的摩托車鑰匙,另一輛摩托車想走,余某1就大聲說“你跑嘛,是不是不想要這兩個女的了”,對方就和他們到綠水河電廠草坪喝酒,余某1用摩托帶著一個女孩不知去什么地方,其余的人都在一起喝酒,喝了一會何XX1和余XX1就各自拉著一個女孩走開了,過了半個小時,何XX1帶過去的女孩哭著過來,另一個女孩也過來讓他幫找被余某1帶去的女孩,他騎著摩托找了一圈沒有找到返回來就看到警察來了。
10、證人何XX1、余XX2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4日凌晨2時左右,余某1、余XX1、候XX、何XX1、余XX2在從蔓耗返回牛棚村的途中,在蔓耗二級路岔綠水河電廠第一個彎道用摩托將三個男孩和三個女孩攔下,余某1、何XX1、余XX1等采用語言威脅,余XX1還拔掉對方摩托車鑰匙的手段強行要對方一起去喝酒,對方被迫答應后,余某1用摩托將其中一女孩帶往牛棚村方向,在此過程中何XX1對其中一女孩進行了猥褻。
本院認為
11、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余XX1因犯強奸罪在2010年12月28日被個舊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
12、戶口證明,證實三被告人的出生時間及其他個人基本情況,三被告人犯罪時均系成年人;被害人陶XX2生于1999年3月23日,歿年14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XX1、吳XX系被害人陶XX2的父母。
13、收條,證實案發(fā)后,個舊市蔓耗鎮(zhèn)政府墊付賠償款6萬元給被害人親屬,后被告人余某1、余XX1、候XX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余XX2、何XX1的親屬交付賠償款36300元。
經(jīng)庭審質證,三被告人和各辯護人對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上述證據(jù)取證程序和表現(xiàn)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1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并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余某1伙同余XX1、候XX無故攔截、恐嚇他人,造成其他后果,屬情節(jié)惡劣,三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余某1應當以強奸罪和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余某1、余XX1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在攔截、恐嚇被害人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余某1的行為與被害人陶XX2死亡的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余某1對陶XX2死亡的后果應承擔責任。被告人余某1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尚不屬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候XX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余某1的犯罪行為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XX1、吳XX遭受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余XX1、候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余XX2和何XX1與余某1共同攔截、恐嚇被害人陶XX2等人的行為,與陶XX2死亡有一定關系,四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何XX1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喪葬費24498.5元、誤工費9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案發(fā)后,個舊市蔓耗鎮(zhèn)政府墊付賠償款6萬元給被害人親屬,被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屬自愿交付賠償款36300元,該款項雖已經(jīng)超出法定賠償范圍內的經(jīng)濟損失,但系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國家法律規(guī)定并不相悖,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余某1犯強奸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余XX1、候XX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本案中的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候XX在本案中騎摩托車帶何XX1返回與余某1等人一起攔截被害人,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辯護人凌云昆關于余某1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彭樹霖、高峰關于余XX1有自首情節(jié),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李林海關于候XX系在校學生,平時表現(xiàn)較好,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各辯護人的其余辯護意見均與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國家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余某1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期間,自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或宣判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余XX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
三、被告人候XX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由被告人余某1、余XX1、候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余XX2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何XX1的監(jiān)護人何XX2,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XX1、吳XX因被害人陶XX1死亡所造成的喪葬費、誤工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6300元(從個舊市蔓耗鎮(zhèn)政府墊付款中抵扣,不再另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許兵
審判員楊俊武
代理審判員趙元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宣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