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廬江縣人民檢察院以廬江檢刑訴(2022)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廬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伍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廬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通過微信相親交友群認識龔某1,其隱瞞已婚事實,與龔某1以男女朋友交往。2021年3、4月份,朱某某與龔某1談到結婚事宜,朱某某要求龔某1需支付6萬元彩禮才能辦理結婚手續(xù)。2021年4月4日、5月2日,朱某某在龔某1家中收取龔某1及其父母給予的1萬元見面禮和6萬元彩禮。后龔某1催促朱某某辦理結婚證,朱某某稱其仍處于已婚狀態(tài)拒絕領證,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龔某1要求朱某某返還彩禮,朱某某拒不承認收到過彩禮,并拉黑龔某1聯系方式,搬離其原住處。
被告人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賠償了龔某1損失7萬元,并取得其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拍攝人民幣圖片、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安徽農金取款憑證、銀行卡流水、存現冠字號、諒解書,被害人龔某1的陳述,證人龔某2、劉某、龔某3、徐某的證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為保護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不受侵犯,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德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曹元元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三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