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贛0781刑初327號
瑞金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公訴刑訴〔2019〕3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瑞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廖澤芳、吳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下半年開始,瑞金市政府在沙洲壩鎮(zhèn)啟動了安置區(qū)建設,其中一期工程為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該項目預計投資57055.88萬元,由瑞金市城市發(fā)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瑞金城投集團”)作為業(yè)主單位,采取EPC+F“交鑰匙”工程模式公開招投標,開標時間為2019年1月4日。
2018年11月左右,石城商人溫某1能、寧都商人盧某等人(另案處理)得知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后,打算參與投標。因該項目要求投標方資質較高,溫某1能、盧某等人經聯(lián)系多家企業(yè)后,最終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同意合作參與投標。在此期間,溫某1能、盧某為能成功運作中標該項目,商議先通過城投集團總工程師劉某獲取招標資料,以便聯(lián)系對應公司及制作投標文件,并商定由盧某經手送給劉某30萬元錢,請劉某在招投標過程中給予幫助。2018年11月19日左右,劉某應盧某要求,提前將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招標資料初稿通過微信發(fā)給盧某,而后盧某將該資料轉發(fā)給溫某1能用于聯(lián)系投標公司制作投標文件。盧某隨后向劉某提出請她在項目開標過程中幫助其送錢給專家,但被劉某拒絕。2018年12月底,在中國一冶公司明確參與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投標以后,溫某1能按之前與盧某商定的股份比例先將其與曾某2出資的50萬元現金拿給盧某用于行賄相關人員。2018年12月30日左右的晚上,盧某打電話約劉某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門口見面,劉某表示同意并開車前往約定地點。盧某考慮不需要送30萬元給劉某也可以辦好事情,私下決定送給劉某10萬元。隨后,盧某從溫某1能給他的50萬元現金中拿出其中10萬元用紅色塑料袋包好準備送給劉某。當天晚上,盧某與劉某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門口見面后,盧某就坐上劉某轎車副駕駛位置,再次口頭請求劉某幫助其經手行賄專家,劉某仍表示拒絕,盧某就提出希望劉某能提供更多信息給他,以及如果他們請其他人送錢行賄專家的話,希望劉某能幫忙打下掩護,以便他能更好參與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投標并中標。與此同時,盧某將紅色塑料袋裝好的10萬元現金放在劉某汽車駕駛室扶手上面,劉某表示如果方便的話她會盡力幫助盧某,并叫盧某把錢拿回去。盧某為打消劉某顧慮,告知她如果幫不到忙也沒有關系,只要盡力就行。劉某就默認收下錢款隨后駕車離開。2019年1月3日,市政府組織召開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工作布置會,明確從異地抽取專家參與該項目評標,監(jiān)督部門為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劉某在會后立即告知盧某這一情況,同時叫盧某把錢拿回去,盧某表示沒有關系,只要劉某盡量幫忙就行,劉某就沒有將錢退給盧某。盧某立即將公安局經偵大隊參與監(jiān)督的情況與溫某1能商量,溫某1能就通過他人了解到公安局經偵大隊派賴某(已判決)參與此項工作,而后溫某1能與賴某取得聯(lián)系并通過賴某經手行賄評標專家,要求專家對參與投標的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給予關照。最終,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以總評分第一名的身份中標該項目。2019年1月6日左右(開標后一兩天),溫某1能、盧某得知有人舉報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違規(guī)問題后,打算找評標專家串供,盧某就找到劉某要評標專家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劉某就向盧某提供參與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評標專家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而后盧某、溫某1能等人通過這些信息找評標專家進行串供。2019年1月25日左右,劉某得知市紀委介入調查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問題后,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將10萬元錢退還給盧某。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出示、宣讀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并幫助他人非法中標,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并辯稱,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立功情節(jié);其工作表現一向良好,屬于專業(yè)性較強的技術性人才,希望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主觀惡性較小。其歸案后主動坦白,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收受10萬元的時間較短,后主動歸還。盧某提出希望提供更多支持的要求,劉某兩次堅決拒絕,可見劉某具有一定的底線;其兩次要求盧某將錢拿回去,后因當時工作比較忙,沒有及時退回。劉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對違法行為進行了舉報,表現良好;其工作表現得到單位的認可,給予比較高的評價。從挽救人才的角度出發(fā),希望對被告人劉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8下半年開始,瑞金市政府在沙洲壩鎮(zhèn)啟動了安置區(qū)建設,其中一期工程為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該項目預計投資57055.88萬元,由瑞金市城市發(fā)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瑞金城投集團)作為業(yè)主單位,采取EPC+F“交鑰匙”工程模式公開招投標,開標時間為2019年1月4日。
2018年11月左右,石城商人溫某1能、寧都商人盧某等人(另案處理)得知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后,打算參與投標。因該項目要求投標方資質較高,溫某1能、盧某等人經聯(lián)系多家企業(yè)后,最終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同意合作參與投標。在此期間,溫某1能、盧某為能成功運作中標該項目,商議先通過城投集團總工程師劉某獲取招標資料,以便聯(lián)系對應公司及制作投標文件,并商定由盧某經手送給劉某30萬元錢,請劉某在招投標過程中給予幫助。2018年11月19日左右,劉某應盧某要求,提前將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招標資料初稿通過微信發(fā)給盧某,而后盧某將該資料轉發(fā)給溫某1能用于聯(lián)系投標公司制作投標文件。盧某隨后向劉某提出請她在項目開標過程中幫助其送錢給專家,但被劉某拒絕。2018年12月底,在中國一冶公司明確參與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投標以后,溫某1能按之前與盧某商定的股份比例先將其與曾某2出資的50萬元現金拿給盧某用于行賄相關人員。2018年12月30日左右的晚上,盧某打電話約劉某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門口見面,劉某表示同意并開車前往約定地點。盧某考慮不需要送30萬元給劉某也可以辦好事情,私下決定送給劉某10萬元。隨后,盧某從溫某1能給他的50萬元現金中拿出其中10萬元用紅色塑料袋包好準備送給劉某。當天晚上,盧某與劉某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門口見面后,盧某就坐上劉某轎車副駕駛位置,再次口頭請求劉某幫助其經手行賄專家,劉某仍表示拒絕,盧某就提出希望劉某能提供更多信息給他,以及如果他們請其他人送錢行賄專家的話,希望劉某能幫忙打下掩護,以便他能更好參與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投標并中標。與此同時,盧某將紅色塑料袋裝好的10萬元現金放在劉某汽車駕駛室扶手上面,劉某表示如果方便的話她會盡力幫助盧某,并叫盧某把錢拿回去。盧某為打消劉某顧慮,告知她如果幫不到忙也沒有關系,只要盡力就行。劉某就默認收下錢款隨后駕車離開。2019年1月3日,市政府組織召開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工作布置會,明確從異地抽取專家參與該項目評標,監(jiān)督部門為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劉某在會后立即告知盧某這一情況,同時叫盧某把錢拿回去,盧某表示沒有關系,只要劉某盡量幫忙就行,劉某就沒有將錢退給盧某。盧某立即將公安局經偵大隊參與監(jiān)督的情況與溫某1能商量,溫某1能就通過他人了解到公安局經偵大隊派賴某(已判決)參與此項工作,而后溫某1能與賴某取得聯(lián)系并通過賴某經手行賄評標專家,要求專家對參與投標的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給予關照。最終,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以總評分第一名的身份中標該項目。2019年1月6日左右(開標后一兩天),溫某1能、盧某得知有人舉報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違規(guī)問題后,打算找評標專家串供,盧某就找到劉某要評標專家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劉某就向盧某提供參與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評標專家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而后盧某、溫某1能等人通過這些信息找評標專家進行串供。2019年1月25日左右,劉某得知市紀委介入調查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項目問題后,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將10萬元錢退還給盧某。2019年6月11日,瑞金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過盧某追繳了該10萬元行賄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立案決定書、關于劉某涉嫌受賄涉案款物情況報告、關于劉某在監(jiān)委接受調查期間的情況說明、盧某的自書材料、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的資料(劉某任職情況及主要職責情況)、常住人口登記表、前科證明、退繳贓款憑證、瑞金市經開區(qū)安置房(五工坑)招標評標資料、歸案情況說明、辦案情況說明、情況說明、市政府文件、招標文件初稿,證人盧某、溫某1能、劉某、楊某1、曾某1、鐘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在卷證實,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劉某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現的問題,經查,劉某于2019年7月26日在瑞金市行政審批局招投標中心舉行的一個招投標活動中,向公安機關舉報參與競標的兩家公司代表撕毀標書導致廢標的行為,公安機關后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罰。劉某的上述舉報揭發(fā)行為,不符合立功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立功情節(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款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退繳在案的行賄款1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鐘同鋒
審判員 毛遠聰
審判員 熊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鄒麗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