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遼0882刑初179號
大石橋市人民檢察院以大市檢公刑訴[2019]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石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蓉、助理檢察員白雪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李及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XXXXX集團大石橋市種子有限公司成為大石橋市常規(guī)水稻良種繁育基地項目的協(xié)作單位,從而陸續(xù)得到國家約430萬元項目投入提供了幫助。
2007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子王某3需要用車為由,向XXXXX集團董事長賴某索要一輛汽車。賴某為對王某某在該項目上的幫助表示感謝,將XXXXX集團一輛價值人民幣9.4萬元的遼H×××**黑色現(xiàn)代索納塔轎車送給王某某。2014年,王某某將該車出賣,得人民幣3.5萬元用于家庭日常開銷。
2014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子王某3再婚沒有新房為由,向賴某索要一套住宅,賴某為對王某某在該項目上的幫助表示感謝,將XXXXX集團下屬營口XXXXX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位于大石橋市豐華伊嘉園的價值人民幣45.1547萬元的一套住宅送給王某某。該住宅一直由王某3居住。
現(xiàn)涉案的54.5547萬元已被監(jiān)察機關全部收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賴某、胡某、王某1、孫某、王某2、謝某、王某3、李某、伍某1、高某、于某、許某、寧某、范某、魏某、趙某、張某的證言,相關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jié);違法所得已全額追繳,并能交納罰金,有悔罪表現(xiàn),且經被告人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認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故可對其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違法所得應依法追繳。本院為嚴肅國法,保護公共財產的所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保障從事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guī)定,擬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4.5547萬元(已被監(jiān)察機關全部收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
或直接向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麗坤
人民陪審員 高菊香
人民陪審員 王海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梅 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