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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23刑初36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8-17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遼0123刑初36號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康檢公訴刑訴[2019]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康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魏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分別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客管處副處長、公共交通管理辦公室主任、鐵西分局局長、沈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2,581,000元和50,000美元,合計人民幣2,951,511元。

1、200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公交辦主任期間,利用其主管全市公交站廊建設的職務便利,接受沈陽市公交站務設施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仲某的請托,授意公交辦公交科科長于某,在調整部分公交站廊點位設置上為仲某提供幫助。后王某某安排沈陽市亞明出租汽車公司總經(jīng)理商某以虛假投資的方式參與仲某公司公交站廊建設。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間,王某某通過商某先后三次收受仲某給予的人民幣800,000元;2006年11月,又收受仲某給予的現(xiàn)金200,000元。共計受賄人民幣1,000,000元。

2、2013年7月,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公交指揮調度中心的職務便利,將渾南候車廊整體改造項目交由仲某的公司建設。2014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收受仲某給予的現(xiàn)金50,000元;2014年8月,王某某將本人名下的兩處房產(chǎn)以2,300,000元的高價賣與仲某,經(jīng)鑒定該兩處房產(chǎn)出售時的市場價格為1,960,900元,售價高于市場價格331,000元。共計受賄人民幣381,000元。

3、2009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鐵西分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鐵西分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沈陽隆輝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經(jīng)理張某1的請托,授意鐵西分局辦公室主任何曉波為張某1中標鐵西分局供暖改造工程提供幫助。2009年底,王某某收受張某1給予的現(xiàn)金50,000元。

4、2013年7、8月份,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場站基礎建設工作,分管交通設施處的職務便利,接受張某1的請托,授意交通局設施處處長朱金鐸,為張某1中標沈陽西站綜合交通樞紐項目的園林綠化和道路景觀工程提供幫助。2014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收受張某1給予的10,000美元(折合人民幣61,137元)。

5、2014年年中,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場站基礎建設工作,分管交通設施處的職務便利,接受張某1的請托,授意交通局設施處處長朱金鐸,為張某1中標陵東公交停保場路面綜合改造工程提供幫助。同年,王某某將其分管的沈陽市交通局行業(yè)培訓中心物業(yè)服務交由張某1經(jīng)營的公司管理。2015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收受張某110,000美元(折合人民幣61,079元);2016年、2017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又兩次收受張某1給予的現(xiàn)金40,000元。共計受賄人民幣101,079元。

6、2017年7月,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其分管的沈陽市交通局行業(yè)培訓中心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在重新招標過程中,王某某接受張某1請托,為張某1再次中標提供幫助。2018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收受張某1給予的現(xiàn)金50,000元。

7、2003年5月,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客管處副處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全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沈陽榮昌客運有限公司申請中巴線路更新為大公交線,并增加運營車輛過程中,在審批環(huán)節(jié)為該公司提供幫助。2003年底,王某某收受該公司實際經(jīng)營者石某給予的30,000元美元(折合人民幣247,295元)。

8、2003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客管處副處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全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沈陽榮昌客運有限公司申請增加運營車輛過程中,接受該公司經(jīng)理王某1的請托,在審批中多批復5輛運營車輛。2004年3月,王某某收受王某1給予的現(xiàn)金250,000元。2016年至2018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交通行政審批及交通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的職務便利,于每年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前,共五次收受王某1給予的現(xiàn)金50,000元。合計受賄人民幣300,000元。

9、2011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制訂長途客運線路編班發(fā)車計劃和車輛轉籍審批的職務便利,接受沈陽龍達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2的請托,在發(fā)車班次、發(fā)車間隔和車輛轉籍等事項上為張某2提供幫助。2011年10月,王某某收受張某2給予的現(xiàn)金100,000元。2015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交通行政審批及交通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15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2給予的現(xiàn)金20,000元。合計受賄數(shù)額人民幣120,000元。

10、2011年下半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負責長途客運市場管理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鐵嶺市客運集團調沈線路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增加沈陽調兵山之間客運班次提供幫助,于2011年下半年、2012年年中,兩次收受吳某給予的現(xiàn)金100,000元。2015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交通行政審批及交通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15年春節(jié)前,收受吳某給予的現(xiàn)金20,000元。合計受賄人民幣120,000元。

11、2012年底,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沈陽客運集團的職務便利,在客運集團工作調整中,對集團經(jīng)理王某2提出的將其下屬李某1從沈陽天益巴士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一職調離的意見未予批準。2013年、2014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兩收受李某1給予的現(xiàn)金40,000元。

12、2017年10月,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局行政審批、分管行政審批辦的職務便利,接受沈陽市欣祥和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營者劉某1的請托,授意審批辦主任高永宏在該公司申請駕駛員培訓增項上提供幫助。2017年10月、2018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兩次收受劉某1給予的現(xiàn)金30,000元。

13、2013年1月,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在臺灣考察期間,收受被管理單位沈陽安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某給予的現(xiàn)金30,000元。2017年、2018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利用其負責出租車客運管理及交通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兩次收受何某給予的現(xiàn)金50,000元。合計受賄人民幣80,000元。

14、2013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被管理單位沈陽安運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李某2給予的現(xiàn)金50,000元。

15、2015年至2018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出租車客運管理和交通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的職務便利,于春節(jié)前先后四次收受被管理單位沈陽市華晨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股東喬某給予的現(xiàn)金60,000元。

16、2013年、2014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公交指控調度中心的職務便利,兩次收受公交指揮調度中心主任朱某給予的現(xiàn)金50,000元。

17、2013年至2018年間,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分管沈陽市交通局機動車檢測中心的職務便利,于春節(jié)前先后六次收受機動車檢測中心主任田某給予的現(xiàn)金70,000元。

18、2017年、2018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分管駕駛員培訓管理處的職務便利,兩次收受駕駛員培訓管理處處長張鎮(zhèn)給予的現(xiàn)金40,000元。

19、2014年初,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沈陽市客運集團的職務便利,收受被管理單位沈陽康利巴士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杜某給予的現(xiàn)金100,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已構成受賄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伙同于某、商某收受仲某人民幣800,000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至100萬元,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某在和仲某買賣房屋交易受賄中,其繳納的稅款應當從受賄金額中予以減除。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還贓款;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某主觀惡性較??;具有良好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分別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客管處副處長、公共交通管理辦公室主任、鐵西分局局長、沈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其中人民幣2,581,000元,美金50,000元,合計人民幣2,951,511元,犯罪事實如下:

1、收受仲某賄賂的犯罪事實。

200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公交辦主任期間,利用其主管全市公交站廊建設的職務便利,接受沈陽市公交站務設施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仲某的請托,授意公交辦公交科科長于某,在調整部分公交站廊點位設置上為仲某提供幫助。后王某某安排沈陽市亞明出租汽車公司總經(jīng)理商某以虛假投資的方式參與仲某公司公交站廊建設。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間,王某某通過商某先后三次收受仲某給予的人民幣800,000元;2006年11月,又收受仲某給予的人民幣200,000元。共計受賄人民幣1,000,000元。

2013年7月,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公交指揮調度中心的職務便利,將渾南候車廊整體改造項目交由仲某的公司建設。2014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收受仲某給予的人民幣50,000元;2014年8月,王某某將本人名下的兩處房產(chǎn)以2,300,000元的高價賣與仲某,經(jīng)鑒定該兩處房產(chǎn)出售時的市場價格為1,960,900元,售價高于市場價格331,000元。共計受賄人民幣381,00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共收受仲某賄賂共計人民幣1,381,000元。

2、收受張某1賄賂的犯罪事實。

2009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鐵西分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鐵西分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沈陽隆輝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經(jīng)理張某1的請托,授意鐵西分局辦公室主任何曉波為張某1中標鐵西分局供暖改造工程提供幫助。2009年底,王某某收受張某1給予的人民幣50,000元。

2013年7、8月份,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場站基礎建設工作,分管交通設施處的職務便利,接受張某1的請托,授意交通局設施處處長朱金鐸,為張某1中標沈陽西站綜合交通樞紐項目的園林綠化和道路景觀工程提供幫助。2014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收受張某1給予的10,000美元(折合人民幣61,137元)。

2014年年中,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場站基礎建設工作,分管交通設施處的職務便利,接受張某1的請托,授意交通局設施處處長朱金鐸,為張某1中標陵東公交停保場路面綜合改造工程提供幫助。同年,王某某將其分管的沈陽市交通局行業(yè)培訓中心物業(yè)服務交由張某1經(jīng)營的公司管理。2015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收受張某110,000美元(折合人民幣61,079元);2016年、2017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又兩次收受張某1給予的人民幣40,000元。共計受賄人民幣101,079元。

2017年7月,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其分管的沈陽市交通局行業(yè)培訓中心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在重新招標過程中,王某某接受張某1請托,為張某1再次中標提供幫助。2018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收受張某1給予的人民幣50,00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張某1賄賂共計人民幣262,216元。

3、收受石某賄賂的犯罪事實。

2003年5月,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客管處副處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全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沈陽榮昌客運有限公司申請中巴線路更新為大公交線,并增加運營車輛過程中,在審批環(huán)節(jié)為該公司提供幫助。2003年底,王某某收受該公司實際經(jīng)營者石某給予的30,000美元(折合人民幣248,295元)。

4、收受王某1賄賂的犯罪事實。

2003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客管處副處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全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沈陽榮昌客運有限公司申請增加運營車輛過程中,接受該公司經(jīng)理王某1的請托,在審批中多批復5輛運營車輛。2004年3月,王某某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25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交通行政審批及交通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的職務便利,于每年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前,分五次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50,00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六次共收受王某1給予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00,000元。

5、收受張某2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1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制訂長途客運線路編班發(fā)車計劃和車輛轉籍審批的職務便利,接受沈陽龍達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2的請托,在發(fā)車班次、發(fā)車間隔和車輛轉籍等事項上為張某2提供幫助。2011年10月,王某某收受張某2給予的人民幣100,000元。

2015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交通行政審批及交通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15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2給予的人民幣20,00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分兩次收受張某2給予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20,000元。

6、收受吳某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1年下半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負責長途客運市場管理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鐵嶺市客運集團調沈線路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增加沈陽調兵山之間客運班次提供幫助,于2011年下半年、2012年年中,兩次收受吳某給予的人民幣100,000元。

2015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交通行政審批及交通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15年春節(jié)前,收受吳某給予的人民幣20,00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分三次收受吳某給予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20,000元。

7、收受王某2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2年底,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沈陽客運集團的職務便利,在客運集團工作調整中,對集團經(jīng)理王某2提出的將其下屬李某1從沈陽天益巴士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一職調離的意見未予批準。2013年、2014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兩次收受李某1給予的人民幣40,000元。

8、收受劉某1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7年10月,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局行政審批、分管行政審批辦的職務便利,接受沈陽市欣祥和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營者劉某1的請托,授意審批辦主任高永宏在該公司申請駕駛員培訓增項上提供幫助。2017年10月、2018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兩次收受劉某1給予的人民幣30,000元。

9、收受何某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3年1月,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在臺灣考察期間,收受被管理單位沈陽安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某給予的人民幣30,000元。

2017年、2018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利用其負責出租車客運管理及交通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兩次收受何某給予的人民幣50,00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合計收受何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0,000元。

10、收受李某2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3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被管理單位沈陽安運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李某2給予的人民幣50,000元。

11、收受喬某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5年至2018年,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出租車客運管理和交通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的職務便利,于春節(jié)前先后四次收受被管理單位沈陽市華晨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股東喬某給予的人民幣60,000元。

12、收受朱某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3年、2014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公交指控調度中心的職務便利,兩次收受公交指揮調度中心主任朱某給予的人民幣50,000元。

13、收受田某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3年至2018年間,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分管沈陽市交通局機動車檢測中心的職務便利,于春節(jié)前先后六次收受機動車檢測中心主任田某給予的人民幣70,000元。

14、收受張某3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7年、2018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分管駕駛員培訓管理處的職務便利,兩次收受駕駛員培訓管理處處長張某3給予的人民幣40,000元。

15、收受杜某賄賂的犯罪事實。

2014年初,王某某在擔任沈陽市交通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分管沈陽市客運集團的職務便利,收受被管理單位沈陽康利巴士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杜某給予的人民幣100,000元。

在提起公訴前,被告人王某某已上繳了全部贓款。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沈陽市調查時,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構成坦白。

庭審前,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仲某、商某、于某、張某1、石某、王某1、張某2、吳某、李某1、劉某1、何某、李某2、喬某、朱某、田某、張某3、杜某等人的證言,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交易明細、合同書、招標書、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材料、任免審批表、中國人民銀行匯率記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書證,鑒定意見沈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還贓款;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與于某、商某共同受賄案中,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有坦白情節(jié),主動退還贓款,予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罰金已繳納)。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

二、對收繳的被告人王某某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春雷

審 判 員  范 凱

人民陪審員  李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董瀟

書記員云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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