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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2刑初59號受賄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8-06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冀0132刑初59號    

元氏縣人民檢察院以元檢公訴刑訴[2019]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杰才、王力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辯護人秦輝、趙年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商某某在擔任XX縣政府副縣長、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其主管農業(yè)等項目的職務便利,為時任XX縣北清河村黨支部書記的李某1及妻子王某2謀取利益,先后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其賄賂54.4萬元。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商某某收受李某1風衣一件

2013年春,李某1為了與商某某搞好關系,以便于將來找商某某辦事,通過馮某花費1.15萬元購買一件深藍色短款風衣送給商某某據為己有。

2.商某某收受李某1所送現(xiàn)金1萬元

2013年6、7月份,商某某內弟劉某在商某某老家許亭鄉(xiāng)田村的水庫邊上開辦的會所開業(yè),李某1為了與商某某搞好關系,以便于取得商某某在農業(yè)園區(qū)建設和流轉土地方面的支持,同時為祝賀會所開業(yè),在會所開業(yè)后時間不長,通過商某某的秘書李某2轉送給商某某1萬元現(xiàn)金,該現(xiàn)金全部用于商某某個人家庭日常開支。

3.商某某收受李某1紅木床一張

2015年冬,李某1為了感謝商某某在其農業(yè)園區(qū)建設上的支持和幫助,同時為了進一步與商某某搞好關系,將XX耿某生抵頂其欠賬的一張紅木床送給商某某,商某某收下該紅木床后放置于XX縣煙草局家屬院自己家中。后被石家莊市監(jiān)察委扣押,經石家莊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該紅木床價值1.3萬元。

4.商某某以借款為名索要李某140萬元巨款

2016年11月下旬,商某某以內弟劉某2在海南省?;◢u項目投資房產、炒房,著急還貸款為名義,向李某1借款40萬元。后李某1因考慮到商某某擔任XX縣副縣長期間,對自己生態(tài)園區(qū)建設方面所提供的幫助,讓其兒子李某3從XX供熱公司財務取款40萬元,并與李某3一起在商某某家將40萬元現(xiàn)金交給商某某。之后商某某女兒商某1將其中30余萬元用于支付劉某2名下的房貸(剩余10萬元中的5.5萬元左右,由商某1自主開支花銷,其余4.5萬元商某1又轉至劉某2名下的銀行卡),截止2018年3月16日李某1案發(fā)前,商某某、劉某2未歸還李某1。

5.商某某收受李某1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

2018年2月上旬(農歷2017年12月下旬),李某1為感謝商某某擔任XX縣副縣長期間,對自己生態(tài)園區(qū)建設方面所提供的幫助,讓XX供熱公司財務部出納馬某為其準備10萬元現(xiàn)金,拿回其XX縣城北XXX小區(qū)16樓西南門的家中。當晚李某1通過電話將商某某約至自己家中,將該10萬元現(xiàn)金和兩條香煙送給商某某。商某某收到該10萬元現(xiàn)金后,將其中8萬元現(xiàn)金用于支付其位于通府街路西二層住宅樓的裝修費用,其余部分用于其家庭日常開支,截止2018年3月16日李某1案發(fā)未歸還。

6.李某1免繳商某某家庭住房三年取暖費

李某1為感謝商某某在其農業(yè)園區(qū)建設方面的支持和幫助,主動免去商某某位于XX縣XXX家屬院501室住房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三個年度的取暖費,共計9510元。商某某對每次免繳取暖費的情況均予以默認。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在庭審中出示了相關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商某某擔任XX縣政府副縣長、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其管理的職務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財物,為其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商某某辯稱,對于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已在監(jiān)察委如實供述,其中第三、四、五起系主動供述有自首行為;第一起屬于朋友之間的交往當時沒有請托事由,對風衣價格不予認可;第二起當時李某1的園區(qū)沒有建設,其送的是會所開業(yè)的份子錢;第三起李某1沒有送床的意思并說按照出廠價給,其與李某1有相互抵賬的思想;第四起40萬元系借款;第五起10萬元在調查之前已經把錢退給了李某1二姐;第六起是屬于人情往來。綜上,對起訴書指控的受賄罪的罪名有異議,請求法院充分考慮自首、主動退賠、身患疾病、殘疾等因素,從輕、從寬處罰,做出公正判決。

辯護人辯稱,1.商某某向李某1借款事由合理、正當,商某某未實際占有使用該款項,而是立即轉交給其妻弟劉某2用于支付海南房款;雙方關系一直不錯具有一定的互信基礎,且有過正當?shù)馁Y金拆借和經濟往來,借款符合常理;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李某1以出借行為為由要求商某某為其謀取利益;借款發(fā)生后被告人商某某存在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借款未超出被告人商某某家庭及實際用款人劉某2的經濟負擔能力,故起訴書指控的“以借款為名索要李某140萬元”的定性錯誤,其性質屬于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不構成受賄犯罪。2.涉案風衣在該物品價值無法準確認定價格的情況下,不應計入受賄數(shù)額。3.收受風衣一件、開業(yè)禮金1萬、紅木床一張、免繳三年取暖費,屬于一般人情往來,不構成受賄犯罪。4.現(xiàn)代農業(yè)示范園區(qū)的申報事項及基本示范園區(qū)的專項補助資金300萬的申請事項與商某某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不屬于商某某對李某1、王某2提供的幫助,公訴機關對該指控不能成立。4.商某某收受李某1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請結合庭審中被告人商某某自身的辯解與供述及案件其他證據材料綜合予以認定。5.被告人商某某有坦白、悔罪表現(xiàn),涉案款項全部退繳到位,無前科,初犯、偶犯,平時表現(xiàn)良好,在工作中獲得過表彰,沒有給國家、集體及人民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商某某在擔任XX縣政府副縣長、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主管農業(yè)等項目的職務便利,為時任XX縣北清河村黨支部書記的李某1、王某2謀取利益,先后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賄賂。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商某某收受李某1風衣一件

2013年3月,李某1為了與被告人商某某搞好關系,通過馮某在北國商城以1.15萬元購買一件深藍色短款風衣送給被告人商某某。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陳述材料:2013年春天,李某1開車到XX縣南環(huán)路清河道口找到我,李某1上了我的車,把衣服拿給我是一件深藍色短款風衣,我試了試覺得挺合適,我問他多少錢,他說你別管了,你就穿吧,然后他就下車走了。我們是高中同學關系不錯,給我買了件衣服,估計是為了將來辦事方便。衣服花了多少錢具體以李某1說的或李某1記的為準,我是主管農業(yè)的副縣長,李某1正在搞農業(yè)園區(qū),他送我衣服可能是有所圖,想讓我?guī)椭?,給他園區(qū)建設上的政策支持。我沒有將衣服退給李某1。我沒有還錢給他。

(2)證人李某1的證言:我和商某某是高中同學,高中畢業(yè)后就沒怎么聯(lián)系過,后來我當上北清河村支部書記,商某某已經是XX縣副縣長了,我想跟商某某搞好關系,將來肯定好辦事,為了討好商某某,在2013年春天,我花了11500元為商某某買了一件深藍色短款風衣。后開車到XX縣南環(huán)路清河道口找到商某某,我上了他的車,把衣服拿給他,他試了試覺得挺合適,就問我多少錢,我說你別管了,你就穿吧,然后我就下車走了。我們是高中同學,關系不錯,他又是縣領導,我為了討好他,將來辦事方便些,就給他買了件衣服。商某某后來沒有將衣服或買衣服的錢還給我。

(3)證人馮某的證言及記載的賬本復印件:第一張記載3.8商某某115000元,第二張記載2013.3.8給旭民買衣服11500元,出示“妙博(膠套本)”,2013年3月8日記錄的“商某某115000元”,這條記錄是寫錯了,實際費用應該是11500元。這筆支出我后來在一個棕皮本上又重新謄抄了一遍,謄抄時改成了“給旭民買衣服11500元。”2013年3月8日,李某1讓我給商某某買件衣服,就到石家莊北國商城(中山路與建設大街交口東南角)轉了轉,看中了一件深藍色的風衣,覺得比較適合商某某的體型,就買了下來。這件風衣花了11500元,買了以后就把風衣交給了李某1,至于李某1是如何交給商某某的,以及為何給商某某買衣服,我就不清楚了。

(4)證人劉某1的證言:2013年春天,商某某回家的時候,手里拿了一個裝著衣服的袋子,說這是李某1送給他的一件短款風衣,這件風衣商某某穿過一陣,大約有一、兩年,后來因為樣子舊了就不穿了,這件風衣不穿后,一直在我們XXX家屬院的家里臥室衣柜里放著?,F(xiàn)已將衣服提交給辦案機關。

(5)扣押物品清單及風衣圖片,證實石家莊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已將劉某1提交的風衣扣押。

(6)北國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證實因系統(tǒng)升級,無法查到涉案風衣的銷售情況記錄及價格。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2.被告人商某某收李某1華所送現(xiàn)金1萬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商某某內弟劉某在許亭鄉(xiāng)田村的水庫邊上開辦的會所開業(yè)李某1華為了與被告人商某某搞好關系同時為祝賀會所開業(yè),通過被告人商某某的秘李某2建轉送給被告人商某某1萬元,該現(xiàn)金用于被告人商某某個人家庭日常開支。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陳述材料:2013年春夏之交6、7月份的時候,我小舅劉某4斌的會所開張李某1華以為是我的會所開張李某1華就通過我的秘李某2建送給我1萬元現(xiàn)金李某1華經常打著同學的旗號,弄點小恩小惠的事,現(xiàn)在看,無非就是想巴結我、討好我,讓我給他提供幫助。當時我是主管農業(yè)的副縣長,他以我小舅子會所開張為由,送我1萬元現(xiàn)金,應該是對我有所圖,想讓我在農業(yè)農村建設、扶貧、水利建設上行方便,提供政策支持。

(2)證李某1華的證言劉某4斌會所開業(yè)時,認為商某某在里面有股份,馮某軍通過其秘李某2建送給商某某一萬元,想和其搞好關系,為自己搞農業(yè)園區(qū)和土地流轉提供幫助。XX縣紅白喜事上禮為五十一百二百五百,其母親去世,商某某上了二百元。

(3)證李某2建的證言:2013年6劉某4斌會所開業(yè)李某1華派了人給了一萬元,后給了商某某,商某某當時提出讓我退我沒接,后來他退沒退不知道。

(4)證馮某軍的證言及其記載的賬本復印件,證實2013年6月劉某4斌會所開業(yè)李某1華讓其送了商某某一萬元,本上記載為:6.25,商某某家搬家,給成見一萬元。

(5)商某某手寫的XX縣紅白喜事上禮習慣的說明,一般朋友一到二百,相對較好的三到五百,很好的朋友五百到一千。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3.被告人商某某收受李某1所送價值1.3萬元紅木床一張

2015年冬,李某1為了與被告人商某某搞好關系,將一張紅木床送給被告人商某某,后被告人商某某將該床放置于XX縣煙草局家屬院家中。經鑒定,該紅木床價值1.3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陳述材料:2015年冬天的一天,李某1打電話跟我說他的一個朋友經營家具廠老板好像叫耿某生,該廠的紅木家具不錯,李某1邀我和他一塊去看了看,當時只看到一張有外包裝的床,說是紅木的,當時也沒有說什么我和李某1就回去了。過了幾天,李某1的兒子帶了幾個人,將一張紅木床送到了我位于XXX家屬院501室的家中,床送來的時候是未組裝,事后我問李某1,李文說給我送去的是我們一起看的紅木床,我才知道材質是紅木的。(出示:“石家莊市價格認證中心石價認結[2018]995號《關于李某1涉案物品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和紅木床照片”)幾張圖片拍攝的就是李某1送給我的紅木床,價值1.3萬元,我認可。我們是高中同學,我是XX縣副縣長,李某1有些事有求于我,需要我?guī)兔f(xié)調,所以他才送紅木床給我。剛開始紅木床在位于我XXX家屬院501室的家中,后來我把該紅木床放到了我位于煙草局家屬院的家中,該紅木床一直沒有使用過,一直在煙草局家屬院的家中放著。

(2)證人李某1的證言:具體時間不記了,我是電話聯(lián)系的商某某,具體怎么說的我不記了,大概意思是有人從云南弄回來了幾張紅木床,挺好的,我想給他一張,他在電話中推辭了一下就答應了,是我讓我兒子李某3找了幾個人送到了商某某位于XXX家屬院五樓的家中的。商某某是副縣長,主管農業(yè),對我的農業(yè)園區(qū)和300萬元獎補資金有過支持和幫助,我為了表示感謝,另一方面也是和他搞好關系,爭取以后的支持和幫助。我送給他不要錢也不能給他說價格,但是商某某他應當大概知道紅木床的價值,后來商某某也沒問過我床的價格,也沒有給過我紅木床的錢。

(3)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李某1曾讓自己給商某某送過一張紅木床。

(4)證人焦某(耿某生前妻)的證言,證實家中有兩張紅木床,一張組裝好擺著,但一直沒用,一張沒拆包裝,李某1花六萬買了沒拆的,后來又派人拉走了擺著的那個。

(5)石家莊市價格認證中心石價認結[2018]995號價格認定結論書及扣押的涉案紅木床的照片,證實經認定,該床2015年5月15日市場價為1.3萬元。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4.被告人商某某以借款為名索要李某140萬元

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商某某以內弟劉某2在海南省?;◢u買房償還還貸款為名向李某1借款40萬元。后李某1與其子李某3一起到被告人商某某家將40萬元現(xiàn)金交給被告人商某某。后被告人商某某女兒商某1通過建行卡將其中303372元用于支付劉某2名下的房貸。次日轉給劉某245238元,其余由商某1自主開支花銷,李某1案發(fā)前,被告人商某某、劉某2未歸還李某1。2018年4月被告人商某某通過王某1轉交給李某1二姐李某4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陳述材料:2016年11、12月的一天,大體是27、28、29日,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劉某1告訴我說,孩子的舅舅劉某2在海南省?;◢u項目投資房產、炒房,著急還房款,要我愛人劉某1(劉某2大姐)給他準備40萬元,當時我家里沒錢,考慮到李某1是我同學,他公司經營的不錯,他可能有錢,他的供熱公司入冬以來收了不少取暖費,再有李某1之前借過我10萬元,另拿過我10多萬元的文玩核桃,我跟他借錢他不好意思拒絕,然后我就給李某1打電話說有急事,借你40萬元行嗎?李某1電話里答應了。當天或第二天晚上,李某1說錢準備好了,想給我送過來,我就讓他送到我位于XX縣XXX宿舍五樓西門的家里,李某1和捷捷兩人提著一個帶提手的袋子裝著40萬元現(xiàn)金,送到了我家。當時我愛人劉某1也在家,我問李某1多少錢,李某1說是40萬,我給李某1說給你打個條吧。李某1說,就咱倆這關系,不用打條,之前我借你的錢也沒打條。李某1和捷捷走后我就將這40萬元交給了劉某1,后來這件事我就沒再問。我向李某1借錢時,我跟他說我著急用錢,看能不能借我40萬元錢,我沒說具體借錢的原因,李某1被抓之后,當時我家里只有5萬元,我通過王某1還給了李某1的二姐李某45萬元,其余我沒有還。我和我愛人都是公職人員,我借李某140萬元后到目前為止,我沒有能力一次性歸還他,但我可以分次還他一部分錢。

(2)證人李某1的證言:大概是在2016年冬天的一天,具體時間我不記了,商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是要買房,讓我給他拿40萬元現(xiàn)金,我當時就答應了。這40萬元現(xiàn)金是讓我兒子李某3在供熱公司財務上準備的,大約是過了一兩天的時間錢準備好之后,我先打電話和商某某約好,我們在商某某家里見面,商某某的家在XX縣XXX家屬院5樓西門,我將40萬元現(xiàn)金裝入一個袋子里,讓李某3開車拉著我一塊去的商某某家,我印象商某某的愛人劉某1也在家,在商某某家我將裝有40萬元現(xiàn)金的袋子給了商某某,當時商某某問我袋子里是多少錢,我說是40萬元,說完我就將裝有40萬元現(xiàn)金的袋子給了商某某,商某某收下這40萬元以后,我倆沒說什么話,我和李某3就走了。商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是要買房用錢,至于是他買房還是別人買房他沒說,我也沒問,我把40萬元現(xiàn)金給了商某某之后,他是不是買房還是干什么了他沒有告訴我,我也沒問過。商某某跟我是同學,很熟悉,另外主要商某某在任副縣長的時候對我的生態(tài)園區(qū)建設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幫助,比如在園區(qū)修路和跑辦300萬元扶持資金方面,他給有關人員和部門打過招呼,比如給XX縣農工委、農開辦等部門的人打招呼,這些我心里都清楚。沒有商某某的幫助,我的園區(qū)建設好多項目進展就會很慢,或者弄不成,他跟我張口要錢,我肯定會給他,我送給商某某40萬元錢,我就不打算要了,就是送給他了。商某某沒有把這40萬元歸還給我,我到商某某家給他送錢之后他就再沒說過此事,他愛人劉某1也沒有歸還過錢。在2016年的冬天,我曾把之前借過商某某的八、九萬元,一次性還給了10萬元,就再也不欠商某某的錢了,這次我送給商某某40萬元,與之前的借貸無關。

(3)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其在2016年11月21日從農行賬戶中支取了19萬元現(xiàn)金,又在11月26日支取了19萬元現(xiàn)金,連同當時公司財務保管的2萬元現(xiàn)金,湊齊了40萬元,交給了其父親。

(4)證人劉某1的證言:2016年11、12月份的一天,具體時間我不記了,我弟弟劉某2跟我說,他在海南貸款買了兩套房子,當時月底了急于還貸,由于他當時資金比較緊張,找我借40萬元錢,用于還房款。我說我們家現(xiàn)在也沒有這么多錢。劉某2對我說,你看看能不能找熟人借點。當時劉某2找我們借錢的時候,我和商某某都在家,我就向商某某說,你找李某1借吧。商某某當時就給李某1打了電話,說了借錢的事,通話完畢后,商某某說李某1同意了,這兩天就給拿過來。記得是個晚上,李某1和他兒子李某3把錢送到了我位于XXX家屬院501室的家里,李某1把錢給了商某某,商某某隨手就把錢給了我,當時李某1給錢的時候,我大致數(shù)了數(shù)錢,錢是百元面值的,一共40把,每把一萬元。后來我給我弟弟劉某2打了個電話,我不記是第二天還是第三天了,劉某2到我家里把錢拿走了。

(5)證人劉某2的證言: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具體時間我不記了,我去我姐姐劉某1家里找她,當時劉某1和商某某在家,我對劉某1和商某某說,我在海南貸款買的兩套房子,現(xiàn)著急交房款,我資金比較緊張,看你這有錢嗎,借我40萬元,用于還房款。我姐姐說她現(xiàn)在也沒有這么多錢。我就說,看看能不能通過我姐夫商某某幫我借40萬元錢。我姐姐劉某1對我姐夫商某某說,找李某1借吧。商某某當時就給李某1打了電話,說了借錢的事,通話完畢后,商某某說李某1同意了,這兩天就給拿過來。過了兩三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姐姐劉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去她家里拿錢。我到了劉某1XXX家屬院的家里,我姐姐把一個紙袋給了我,并對我說,這你姐夫商某某從李某1那幫你借的40萬元現(xiàn)金,你回頭記得還給李某1。我拿著錢帶回來我家里,我一開始想著直接拿這40萬元現(xiàn)金去交房款,經咨詢后說不收現(xiàn)金,必須要通過銀行轉賬。由于收款行是海南的一個建行,XX縣沒有建行,我平時特忙事也多,因為之前商某1給我辦理過交房款的事,這次我又讓我外甥女商某1給我辦的,商某1到我家以后,我把40萬元現(xiàn)金給了她,讓她幫我辦理。我在2016年11月份給的商某140萬元讓她還的房款,是我在海南購買的208平米復式樓的房款?!?017年1月4日前支付樓款306479元”的這筆房款,當時提前還房款有優(yōu)惠,所以實際付款錢數(shù)比合同的定的金額要小一點,具體商某1付款的金額以銀行記錄為準。當時應當是海南的房地產公司給我打的電話,房地產公司的通常做法是提前通知還款,提前還房款也有部分優(yōu)惠,另外我在XX信用聯(lián)社有800萬元商業(yè)貸款,每年12月份我要歸還我的商業(yè)貸款,資金緊張,我就借錢提前還了房款。我給了商某140萬后將30萬多點交了該復式樓的房款,另外將4.5萬多元轉到我另一張在海南購房的付費銀行卡上,交了我購買的另一套別墅的房貸了,剩余的5萬元我讓商某1用于她個人消費了。我的XX攪拌站外欠資金太多,大約有3000多萬元,另外李某1也沒有跟我要過這筆錢,商某某也沒有讓我歸還,后來我跟李某1也熟悉了,在2017年底的時候,我還自己借了李某130萬元(有借條)也沒有還他,所以我就一直沒有還他這40萬元。2016年12月20日我們公司的另一股東甄某轉來一筆790萬元的款項、2016年12月21日我們公司收到XX縣農村信用社發(fā)放的貸款800萬元,公司賬號資金充足。

(6)證人商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11月28日劉某2給了其40萬讓其幫還房款,到石家莊辦理了一個建行卡后幫他劃卡支付了303372元,后給劉某2轉了45238元,其他的自己支配了。

(7)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18年4月商某某通過其給李某1的二姐李某4送回5萬元。

(8)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實王某1給了自己5萬元說是商某某給的,后將錢用于給李某1請律師上。

(9)證人甄某的證言:XX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劉某4,實際投資人一個是劉某2,一個是甄書貴,各占50%股份。公司分紅時,只分給劉某2和甄書貴。XX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開業(yè),從2011年開始至今,每年銷售混凝土量在10萬方至15萬方之間,每年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至4000萬元之間。每年利潤額在銷售收入的20%以上,到不了30%。公司欠別人款的情況也有,但不是很多。公司的欠別人的錢和別人欠我們公司的錢,帳目上都有明確和詳細的記錄。公司流動資金基本上每天都有回款,有時幾萬,有時十幾萬,有時幾十萬。正常情況下,公司流動資金每天至少5-10萬元。

(10)證人付某的證言:2016年結轉到2017年的現(xiàn)金余額376938.23元,2017年12月31日現(xiàn)金余額為4906006.75元,2017年4月30日現(xiàn)金余額為5701800.51元、2017年5月31日現(xiàn)金余額為6445651.01元,2017年逐月底XX混凝土公司現(xiàn)金余額情況,每月月底現(xiàn)金余額維持在500-650萬元之間,2017年12月31日現(xiàn)金余額為4906006.75元。XX混凝土公司2017年全年逐月的利潤情況,截止2017年12月31日,XX混凝土公司2017年全年實現(xiàn)利潤5454797.81元,不包含2017年之前的各個年度利潤。

(11)商某1的尾號為1951建行卡交易明細,證實2016年11月28日開卡,現(xiàn)金存入40萬,當日支匯房地產公司303372元,次日轉給劉某245238元,12月30日現(xiàn)金存入6萬。

(12)石家莊市監(jiān)察委調取的商某某、劉某1、商某1、商某等人的銀行記錄,證實其中商某某尾號為9383的農村信用社卡余額較多,在2016年11月11日余額203621.47元,12月23日余額210908.30元,且該卡從2012年以來,除工資積累外,基本無支出項,在當時近期內無大額支出。其余卡是均有一、兩萬元余額。

(13)甄某關于其個人賬戶用于公司使用的說明及其5613、4978、0514等個人銀行卡用于公司使用的交易明細,XX預拌混凝土公司農某1賬號的銀行記錄,公司一七年、一八年總分類賬有關科目復印件,證實劉某2公司資金交易明細,可控資金情況;其中記載:甄某5613農行卡2016年11月26日資金余額為38858元,4978農業(yè)銀行卡2016年11月17日余額為60997元,工商銀行0514卡2016年11月23日余額為29428.12元;公司9753農某1賬號記錄顯示2016年11月25日余額29016元,12月2日余額84771元,12月14日余額218671元,12月20日甄某轉入790萬,當日還款783萬多,21日貸款發(fā)放800萬。

(14)商某某、劉某1、商某1、商某的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農某1、郵政儲蓄銀行等明細,劉某2及其家屬商某2的張家口銀行交易流水,甄某、馬某的銀行流水,證實各人名下卡的資金情況,其中顯示劉某22017年1月24日購買60萬理財產品;劉某2郵政卡2017年1月1日收款15萬多,余額保持10萬余額,后無大項支出。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5.被告人商某某收受李某1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

2018年2月上旬(農歷2017年12月下旬),李某1通過電話將被告人商某某約至自己家中,將該10萬元現(xiàn)金和兩條香煙送給被告人商某某。截止2018年3月16日李某1案發(fā)未歸還,2018年5月被告人商某某通過王某1轉交給李某1二姐李某4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陳述材料:2017年臘月二十三、二十四的時候,李某1給我打電話約我到他家說有事商量,到了他家知道主要是跟我商量他兒子的婚事有關事宜。大約一個小時后我要離開臨走時,他交給我一個帶顏色的紙袋子,當時我看見袋子里裝著兩條煙,一條好像是黃鶴樓,另一條是什么煙記不清了。然后我就回到了縣XXX家屬院,想把這兩條煙放到我家地下室。到了地下室,發(fā)現(xiàn)李某1給我的袋子里除了那兩條煙之外,還有一整捆的10萬元現(xiàn)金,都是百元現(xiàn)鈔,就先把這筆錢放在了樓上家里的保險柜里了,第二天,我打電話給李某1,問李某1給我這10萬元是什么意思。李某1說,快過年了,知道你手頭緊,怕你過不了年。他說我手頭緊估計是個托辭。當時,我在電話里跟他說我沒那么可憐,這筆錢我得還給你。李某1說過了年再說吧。我倆推辭了幾下就掛了電話。過了年后,迎來送往的應酬比較多,同時也有私心,所以就沒有來得及退。大概是5月份左右,我從我家保險柜里拿出來這筆當初收的這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王某1,跟王某1說,這是我借李某1的10萬元錢,現(xiàn)在李某1被抓了,我也還不了他了,你替我還給李某1的姐姐李某4吧。事后,王某1跟我說已經把錢給李某4了。李某1主動給我送錢。我猜測,不外乎兩種原因,一是雖然我現(xiàn)在不當副縣長到了政協(xié)了,但在XX縣黨政機關朋友多、關系多,他覺得可能以后有事還會求到我,為了搞好關系、拉近關系,提前作個鋪墊,所以才給我送錢。二是我之前當副縣長的時候,分管農業(yè),曾對李某1村的生態(tài)園修路、爭取項目資金等方面提供過支持和幫助,也是為了表示感謝。

(2)證人李某1的證言:2017年臘月的一天晚上,應當是在春節(jié)之前,我以跟他商量我兒子婚事為由,給他打電話讓他來我位于縣城北XXX小區(qū)16樓西南門的家一下。商某某來了以后聊了幾句閑話,他走的時候,我遞給他一個袋子,里邊裝著兩條香煙,具體什么牌子的煙我不記了,但香煙下面是10萬元現(xiàn)金,現(xiàn)金是百元面值的,我給了他以后,商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他拿著就走了,當時我沒給他說袋子里有錢。第二天還是第三天了,商某某給我打電話,他問我給他10萬元現(xiàn)金是什么意思,我說快過年了,你看著買點東西吧,在電話里推辭了幾下就掛了電話,之后他也沒有給我退錢。送10萬元現(xiàn)金是因為快過年了,想到商某某曾給我的生態(tài)園區(qū)被市認定為市山區(qū)綜合開發(fā)示范園區(qū)之一出過力,同時為爭取300萬元扶持資金方面提供過很大幫助,市認定示范園區(qū)和300萬元扶持資金,主要是商某某通過XX縣農工委等單位運作的。以后我還會有事讓商某某幫忙,就想送給他點錢,聯(lián)絡感情。

(3)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1月至2月期間,曾取過三次現(xiàn)金給了李某1幾十萬的現(xiàn)金。

(4)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18年5月商某某讓劉某1拿了10萬元還李某1姐姐李某4。

(5)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實2018年5月王某1過來說商某某讓其轉交10萬元,其給李某3妻子用于請律師。

(6)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幫商某某家裝修房屋,過年的幾天,商某某聯(lián)系自己結算工程款先給了5萬現(xiàn)金,年后又給了剩下的三萬多。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6.李某1免繳被告人商某某家庭住房三年取暖費

李某1為感謝被告人商某某在其農業(yè)園區(qū)建設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免去被告人商某某位于XX縣XXX家屬院501室住房2015-2017年度取暖費951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陳述材料:從2015年開始到2017年,李某1免去了我位于XX縣XXX家屬院東樓501室房產的三年暖氣費,房產是176平米,每年的暖氣費需交多少我不清楚,以供熱公司賬目為準。我在任XX縣常委副縣長時,主管農業(yè)工作,曾為北清河村農業(yè)生態(tài)園區(qū)的建設,或在我主管的工作上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和幫助。李某1減免我家三年暖氣費,我認為是為了表示對我的感謝。

(2)證人李某1的證言:我免收了XX縣政協(xié)副主席商某某家的取暖費,時間是從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共計三年供暖季的取暖費。總共免收多少取暖費用我沒有計算過,這在賬目中應該都有記錄,XX供熱公司的馬某知道具體情況,具體為商某某減免的取暖費金額以賬目記錄和馬某說的為準,免收商某某家三個供暖季的取暖費用是因為我的生態(tài)園區(qū)建設,商某某給予過很多幫助,比如爭取的300萬元扶持資金,主要是商某某給有關部門打招呼,通過XX縣農工委等單位運作的,以后我還會有事讓商某某幫忙,我希望和商某某的關系保持下去。

(3)證人劉某1的證言:2015年、2016年、2017年李某1給我們家減免了三年的暖氣費。減免我家三年暖氣的事情是我和李某1溝通的,2015年供暖開始之前,我給李某1打了個電話,問他今年的暖氣費怎么收啊,李某1說以后我家的暖氣費就免了,具體手續(xù)他找人去辦,我對李某1客氣了一下就掛斷了電話。后來我跟商某某提過這件事,他也沒說什么。2015年到2017年,這三年我家就沒再交過暖氣費。每次減免暖氣費后,我都向商某某說過,是李某1給我們家減免的,商某某知道后,也沒有說什么。

(4)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按李某1安排免了商某某2015、2016、2017三年暖氣費9510元。

(5)XX供熱公司提交的2014年至2017年XXX小區(qū)、XXX家屬院、XX小區(qū)取暖費明細表,證實商某某2015至2017年暖氣費未交納。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另查明,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商某某家屬劉某1將131010元違紀資金上繳石家莊市監(jiān)察委員會。石家莊市監(jiān)察委員會現(xiàn)已對一張紅木床及131010元予以扣押。

另外,本案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的綜合證據如下:

1.被告人商某某的戶籍證明、干部任免表、組織任命的文件、XX縣住建局和政協(xié)、縣委辦出具的關于商某某任職、分工的情況說明、縣政府關于縣長、副縣長分工的通知文件等,證實被告人商某某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任副縣長期間主要分管農林畜牧等工作,在2016年2月19日通知文件上商某某負責:扶貧、農業(yè)農村、水務、林業(yè)、畜牧水產、氣象、供銷、民政及民族宗教、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民政局、水務局、林業(yè)旅游局、農業(yè)畜牧局、農開辦、氣象局、農某2、縣社等工作。

2.關于被告人商某某為李某1謀利的證據

(1)證人李某1的證言:大概在2013年,我創(chuàng)辦了北清河現(xiàn)代農業(yè)園區(qū)。2015年的時候,我聽說國家對農業(yè)園區(qū)有扶持政策,可以免費給我園區(qū)修路。于是,我就去找了當時分管農業(yè)的副縣長商某某和縣農開辦主任胡某,建議他們給我的園區(qū)修條路。當時我先找的誰記不清了,但我確定都去他們的辦公室找過他倆,具體他倆怎么答復我的我記不清了,但確實是都答應了幫忙促成此事。事實上,我園區(qū)這條路也很快就修好了,修路的錢都是縣里或市里出的,不是我出的,大概二三百萬元。2016年,市里或縣里出臺扶持政策,對申報的山區(qū)綜合開發(fā)現(xiàn)代農業(yè)示范區(qū)項目有獎補資金,對此,我也想爭取一下這部分資金,于是就找了時任副縣長商某某,當時我去商某某辦公室找到他,跟他說了想爭取獎補資金的事,他答應了,說可以支持,可以辦。具體手續(xù),都是我妻子王某2跑辦的。

我和商某某是高中同學又是同桌,參加工作后,我們經常在一塊玩,我們兩人關系一直保持得不錯。商某某到建設局上班后,我和商某某之間的聯(lián)系就開始多了,我經常和商某某在一起吃吃喝喝,后來,我到村里當黨支部書記、村主任,商某某任XX縣副縣長,分管農業(yè)等,他經常到我們村視察,我也經常到他辦公室找他說事,有很多事要他幫忙,我想和商某某搞好關系,得到他的關照,我們之間的接觸就頻繁了。好像是2013年初的一天,我去商某某的辦公室找他,想問問他,我在村里搞點什么好,有什么好的政策,商某某告訴我,國家有政策支持農村土地流轉,他讓我把村里一部分土地流轉到我名下,搞個現(xiàn)代農業(yè)園區(qū),他可以幫我爭取項目。隨后,我通過每畝一千元錢的價格和我們村部分村民簽訂合同,把我們村一兩千畝的土地流轉到了我的名下,弄了一個北清河村現(xiàn)代農業(yè)園區(qū)。后來我的園區(qū)初步建成后,商某某經常去視察,每次視察基本上是時任農業(yè)局局長董某1、林業(yè)局局長褚某等領導干部陪同,商某某視察時經常說我的園區(qū)搞得不錯,讓各相關局支持我的園區(qū)建設,在商某某的支持和幫助下,2013年至2015年左右,縣林業(yè)局每年都免費給我們園區(qū)送樹苗。2015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想給園區(qū)修一條路,方便園區(qū)經營,我就去找了縣農開辦主任胡某,想讓農開辦在政策上給予支持,給我的園區(qū)修一條路,在我找胡某的同時,我也去找了商某某,請他幫忙給解決一下,商某某當時說他會給胡某說,讓政策向我的園區(qū)傾斜,商某某具體怎么安排的我不知道,后來,胡某告訴我,商某某已經給他安排好了,會盡快給我的園區(qū)修路。在商某某的協(xié)調、幫助下,大概在2015年、2016年,縣農開辦給我的園區(qū)修了一條路,造價大概在兩三百萬元,修路的錢都是政府出的。2016年,商某某還為我的園區(qū)爭取了山區(qū)開發(fā)建設獎補資金300多萬元,具體事項是我妻子王某2辦理的。商某某是縣領導,分管農林等,我園區(qū)的發(fā)展離不開商某某的支持、幫助,我給他錢主要是想和商某某維持好關系,能得到他更多的支持,也是為了感謝商某某在我園區(qū)建設發(fā)展等事情上給我的幫助。商某某是高中同學,他是縣領導,我給他送錢和地塊就是想巴結他,希望和他搞好關系,能在政策、資金、項目等事情上獲得商某某的幫助,商某某在我的園區(qū)建設等事情上也確實給了我很多幫助,我也想感謝他。

(2)證人胡某的證言:當時農開辦負責全縣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縣內各村都可以申報農業(yè)綜合開發(fā)項目,一般是由村提出申請。2014年底時李某1說他正在搞園區(qū)請求發(fā)放資金,就告訴他是針對村,不能對流轉大戶,后安排考察,李某1為補貼資金找過,按照政策一般是由村申報,不針對個人,但后來考察后給了李某1按村里名義申報后給予的補貼。

(3)證人褚某的證言:2013年以來特別是2015年和2016年,縣林業(yè)局通過鄉(xiāng)鎮(zhèn)或直接給予過李某1的生態(tài)園區(qū)樹苗和資金的支持,具體批次和數(shù)量記不清了,有局財務帳目資料記載。李某1的園區(qū)達到了1000畝以上,屬于大戶,他提出了申請,我們進行了驗收,當時一共申報了20多戶,只有12戶符合條件通過了驗收,李某1的園區(qū)是屬于符合條件的。當時將符合條件的12戶大戶名單向時任主管副縣長商某某進行了匯報,他表示同意并簽了名字。大概是2014年春天的一天上午,商某某組織我和縣農開辦胡某、農業(yè)局長董某2等人,一塊去北清河村李某1的園區(qū)進行過考察調研??疾爝^程中,商某某說這個園區(qū)將來要發(fā)展到5000畝規(guī)模,要求我們幾個部門多支持李某1園區(qū)的發(fā)展。其實我也明白,全縣的造林大戶不止李某1一家,縣領導親自組織我們幾個部門考察調研,明顯就是要我們進行支持幫助。

(4)證人董某1的證言,證實去李某1園區(qū)考察過,商某某曾表示要大家給予幫助,生態(tài)園區(qū)是李某1個人的園區(qū),給予補貼都是給的李某1個人。

(5)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實李某1、王某2的園區(qū)申報三百萬的詳細經過,山區(qū)綜合開發(fā)建設現(xiàn)代農業(yè)示范園區(qū)項目,縣里成立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工委。

(6)北清河生態(tài)農業(yè)科技示范園區(qū)申請表,顯示2016年10月18日申報時加蓋農工委的印章,縣區(qū)主管領導為商某某。

(7)XX縣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卡,證實李某1以北清河村名義領取的各項補貼情況,其中作業(yè)路硬化10萬、藥材種植10萬、旅游采摘60萬、核桃栽植5萬、新栽樹苗管護費、條田整理30萬、柴雞養(yǎng)殖6萬、作業(yè)路硬化共90萬、鮮棗栽植2萬;林業(yè)局2013-2017年給北清河村的苗木情況說明及明細、領用單、領取憑證等,證實2015年供應北清河村苗木53600株,2016年供應北清河村苗木27200株,2017年供應北清河村苗木42515株。以上補貼申報均是以北清河村委會的明名申領,因該園區(qū)為李某1、王某2所管理經營,實際均是給的李某1、王某2的園區(qū)補貼。

3.關于文玩核桃的相關證據

(1)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及陳述材料,證實其父親曾在老家承包山坡地種植核桃,后在嫁接成文玩核桃,2016、17年左右李某1多次從自己這拿走很多對,李某1合計拿走核桃價值34.82萬元。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從商某某家拿過二三十對核桃,主要是自己玩,好多次是商某某主動給自己,有時自己拿的,當時品種好的每對不過三四千,不好的就二三百,沒說過要錢的事。以倆人的交往,商某某不會要錢。

(3)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曾和其父親李某1在商某某家里時,商某某拿出了兩三對,自己拿了一對,余下的李某1拿了。商某某沒說多少錢,就說讓其玩。

(4)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掛果,當年就百八十個,一個也沒賣,有朋友來了隨便拿幾個,沒有賣過,李某1拿過幾次,也沒打算要人錢。

(5)證人褚某的證言,證實13年5月份,應商某某要求,給他介紹了白某給他嫁接核桃。

(6)證人白某的證言,證實14年5月,經褚某介紹給商某某嫁接了文玩核桃,2016年就開始結果因為嫁接后生長周期短,核桃結果情況不好沒有結出幾個核桃,從2017年開始結果情況就不錯了。

(7)證人商某2的證言,證實其經常和商某某一起閑聊文玩核桃情況,麻核桃在XX最好的年份是2013年和2014年兩年,從2015年開始市場熱度就急劇衰減,從2015年就不景氣了。在2013年-2014年好的麻核桃一對能賣1、2萬,后來到2015年之后同樣的核桃就只能賣幾千元,越往后越不行,商某某家麻核桃即使掙錢也不會多。

(8)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因愛好文玩核桃常和商某某在一起,文玩核桃市場行情在2011年左右是個頂峰,從2012年、2013年價格是個高位運行狀態(tài),后面就開始逐漸下跌,2016年、2017年的時候文玩核桃有的每對幾千元、有的幾百元、有的幾十元。商某某曾把一部分核桃在其弟弟的門市上去皮、代賣。

(9)劉某1提供的商某某手寫的“核桃收入表”的手稿及荒山開發(fā)承包合同,證實商景新在2002年承包田村村委會的荒山,及商某某所記錄的核桃銷售收入。

4.石家莊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清單,證實已對紅木床及131010元違紀資金予以扣押。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對于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意見,本院依據相關證據、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綜合評判如下:

對于被告人商某某提出的只是按照政策辦事,沒有為李某1、王某2謀取利益的辯解及辯護人所稱被告人商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1、王某2“謀取利益”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辯護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紀要規(guī)定,關于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認定: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有工作人員的職權;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本案中李某1、王某2以北清河生態(tài)農業(yè)科技示范園區(qū)申報“西部山區(qū)綜合開發(fā)現(xiàn)代農業(yè)示范區(qū)”項目三百萬補貼申報表中,縣推進山區(qū)開發(f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蓋章處加蓋的是縣農工委公章,被告人商某某作為縣內分管農業(yè)農村工作及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的副縣長,分管該項工作具有合理性,是對XX縣內農村及農業(yè)綜合開發(fā)工作的分管職權。從XX縣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卡中來看,顯示的是均是以北清河村委會名義申報領取,但從被告人商某某本人供述及胡某、褚某、董某1、劉某3等人的證言能夠證實,該園區(qū)的實際所有人及經營者系李某1、王某2,二人隨意以村委會的名義上報補貼并實際用于自己的公司,被告人商某某及農業(yè)局、林業(yè)局等具體負責補貼發(fā)放的機關單位對北清河農業(yè)園區(qū)來言具有行政管理關系,而商某某等人更是明知該園區(qū)的實際經營者系李某1、王某2,被告人商某某仍然收受李某1錢財、物品,明顯可能影響到職權行使,符合“應當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2013年至2018年間商某某陸續(xù)接受李某1財物應進行整體化對待,其在與李某1的經濟往來收受其財物的價值,已經明顯超出作為同學、朋友等正常的人情往來的性質,且與商某某的職務關系具有關聯(lián)性,已經達到了受賄行為中最根本的本質,即對商某某行使職務行為的可收買性,故即使商某某所稱李某1在送給商某某錢財、物品時沒有明確表示出其請托事項,但商某某對自己分管的農業(yè)、農村工作屬于對李某1的園區(qū)方面具有管理職責是明知的,而李某1的證言中亦是提到了“曾為園區(qū)補貼、修路等事找過商某某,商某某答應給他人打招呼”,自己更是出于感謝其對園區(qū)的照顧,而多次送其物,而商某某供述中亦提到“李某1送自己財物應該是為自己搞好關系,以便給他的園區(qū)經營提供政策幫助”,商某某是能夠判斷出李某1送自己明顯高于正常的人情往來的大額資金及財物的目的,而基于其職權分管工作仍然接受李某1財物的行為已經達到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條件,應認定為“視為承諾對他人謀取利益”。故對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辯護人所稱風衣價格沒有價格認定不應認定受賄數(shù)額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該風衣價值有證人李某1、馮某的證言及記載的賬本予以證實,對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辯護人所稱從李某1處借款四十萬元用于劉某2還房款屬于借款不屬于受賄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六項以借款為名索要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為的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具體認定時,不能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xù),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認定: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項的去向;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濟往來;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歸還的能力;未歸還的原因等客觀事實來判斷。具體到本案中:一、從借款事由及去向來看,雖然案發(fā)后商某某和劉某1、劉某2幾人均稱當時是為了給劉某2還房款,比較急切,但商某某與劉某2所說的借款時的基本情節(jié)明顯不一致(劉某2稱是當面向商某某與劉某1提出,商某某當場給李某1電話聯(lián)系的,而商某某稱是劉某1告訴自己的,這些情節(jié)不一的筆錄,說明了幾人所述情況的真實性存在疑問),而且按照當時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為2017年1月,提前還款有優(yōu)惠兩三千元,按正常思維達不到急迫性程度,且當時商某某本人銀行卡上閑置資金有20萬余元,還房款僅需要30萬余元,商某某供述稱自己家里當時沒錢,商某1通過銀行打款35萬元后,余額大部分自己支配,與緊急借款的情況相矛盾,借款40萬元明顯不符合常理。二、從雙方關系及經濟往來看,以商某某與李某1的交往筆錄能夠看出,二人雖是高中同學,李某1當了北清河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后,二人聯(lián)系增多,而這種聯(lián)系主要是李某1以“搞好關系,以便商某某對自己照顧”的心態(tài)進行感情投資為由多次對商某某送明顯高于正常的人情往來的錢財或物品為主,二人之間的正常經濟往來,從目前證據來看,李某1因急用錢或賭博時借了商某某十萬,但后期有錢后進行了歸還,這符合臨時應急形借款的形式要件。另外,商某某所稱的自己記錄的“賣”李某1文玩核桃的賬目不具常理性,其種植文玩核桃的產量、價格有證人證實與其記錄的內容明顯有較大矛盾之處,而其妻子劉某1的證言也能看出從來沒有對外出售過,李某1亦是稱不知道商某某對自己是“賣核桃”的行為,買者都對自己“買賣”的行為毫不知情,可見商某某所謂的“賣”給李某1核桃完全不符合正常的買賣關系情形,商某某所述及其自行記錄的賬目不具有合理性,更符合以該種形式企圖在形式上抵沖其收受李某1的錢財、意圖掩蓋犯罪事實的幌子;三、從出借方是否要求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方面來看,2015年至2016年底期間,正是李某1的園區(qū)申報300萬補貼及其園區(qū)其他各種扶持資金頻繁審批下發(fā)的時期,此時商某某對該行政管理關系是明知的,其利用職務之便為李某1謀利的法律認定,在上述的“認定職務之便謀取利益”方面已進行了詳細闡述;四、從出借方的主觀意圖上,李某1明確表示“希望搞好關系,能得到其更多的幫助,且商某某對自己的園區(qū)經營中各項政策扶持給予了幫助和照顧,他向我要錢我不可能不給,給他錢就沒想著還,其主觀上的意圖明確;五、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表示、能力及未歸還的原因,根據李某1和在案其他筆錄材料能夠看出,在此次所謂“借款”后,商某某或是劉某2均沒有向李某1表示過要歸還的意思,而劉某2在2017年1月更是購買了數(shù)十萬元的理財產品,加之其公司在2016年底結余資金三百多萬元,商某某農村信用社卡上亦有閑置資金二十萬余元,可見其是完全有能力償還或部分償還,而仍然不予償還,明顯不符合正常的臨時應急借款后的表現(xiàn),綜上,能夠認定被告人商某某系以借款為名實施的受賄行為,故對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商某某收受李某110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雖然當時商某某已經任政協(xié)副主席,李某1給商某某錢財是基于“商某某曾經對自己園區(qū)的發(fā)展給予的照顧”才以“聽說商某某當時經濟困難”為由送其錢財,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亦稱給自己送錢的原因不外乎兩種,“一是自己在縣里朋友多,有可能以后用得到自己,二是我之前當副縣長的時曾對李某1村的生態(tài)園修路、爭取項目資金等方面提供過支持和幫助,也是為了表示感謝”,可見,被告人商某某對李某1送自己錢財目的的認識性是清楚的,并且其已經在2016年底以借款的名義從李某1處“借”了四十萬元未還,此時仍然收受資金,且隨后立即用于了自己裝修的花銷,其主觀占有意圖明顯,對其受賄10萬元應予認定。根據《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上交的,不是受賄;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系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上交的,不影響認定為受賄罪。李某1被查處后,被告人商某某以還借款為由退還給李某4十萬元及另外五萬元的行為,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對于被告人商某某所稱1萬是隨份子錢、床有相互抵賬的思想、減免暖氣費屬于人情往來的辯解意見,經查,對于被告人商某某收受李某11萬元現(xiàn)金、紅木床的事實,商某某與李某1多次的供述一致,且有相關證人證言及李某1記載的賬目與之相互印證;關于減免暖氣費的事實雖稱一開始自己不知道,其妻子劉某1告訴自己后才知道,根據兩高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上交的,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故商某某對減免自己暖氣費的情節(jié)知道后予以默許,根據法律規(guī)定,視為其具有受賄的故意,且李某1證言證實送上述物品,均是為了搞好關系表示感謝,故對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商某某稱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三、四、五起事實系自首的辯解意見,經查,案卷中的訊問筆錄均不能顯示商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上述事實,且均系同一罪名的事實,故對其自首不予認定。

關于辯護人所稱被告人商某某系坦白、悔罪、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經查證屬實,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商某某擔任XX縣政府副縣長、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其職務管理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財物,為其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商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商某某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悔罪,可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商某某主動退贓131010元及紅木床一張,可酌予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商某某已經上繳的違法所得及扣押的紅木床一張應予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的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根據被告人商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商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商某某已經上繳的違法所得十三萬一千零一十元及紅木床一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商某某的違法所得四十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王景林

審判員  楊小勇

審判員  張俊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凱圓

書記員  趙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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