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3刑初540號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辰檢一部刑訴(2021)3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郭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8日9時44分,被告人趙某某駕駛牌照號為津C×××**重型普通貨車,沿武靜路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武靜路與九園公路交口停車等候通行。后在向東右轉過程中,遇被害人周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沿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直行,被告人趙某某未及時發(fā)現(xiàn)情況,其所駕駛車輛前部右側與電動車后部、右側前部發(fā)生碰撞,致使周某倒地,后趙某某車輛左側車輪碾軋周某身體,造成周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趙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本院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的刑罰。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18日9時44分,被告人趙某某駕駛牌照號為津C×××**重型普通貨車,沿天津市北辰區(qū)武靜路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武靜路與九園公路交口,后在向東右轉過程中,遇被害人周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沿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直行,被告人趙某某未及時發(fā)現(xiàn)情況,其所駕駛車輛前部右側及右側車輪與電動車后部及右側前部發(fā)生碰撞,致使周某倒地,后趙某某車輛對周某身體及其車輛進行碾壓,造成周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趙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
在案件偵查階段,被告人趙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交通事故勘驗照片、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員信息及車輛信息查詢、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尸體處理通知書、人員詳細信息表、戶口本復印件、接處警綜合記錄單、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趙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郭華陽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東冬
書 記 員 潘 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