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0刑初697號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麗檢刑訴(202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4月22日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牌照為冀F×××**的白色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沿本市東麗區(qū)外環(huán)線第三條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時,因疲勞而在駕駛過程中犯困,導致車輛駛?cè)朐撥嚨烙覀?cè)的非機動車車道。車輛前部與在非機動車車道內(nèi)同向行駛的被害人黃某和駕駛的懸掛“天津62×××**”號牌的電動二輪車后部相撞,造成黃某和受傷,并在送往醫(yī)院急救途中死亡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李某某保護事故現(xiàn)場,撥打110報警電話及120急救電話,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經(jīng)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黃某和不承擔事故責任。本案民事賠償已履行完畢,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害人的醫(yī)學診斷及死亡證明,被告人的駕駛證信息,肇事車輛的車務信息,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戶籍證明,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諒解書及收條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認罰,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可予以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 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夏月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