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6刑初1950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刑訴〔2021〕188號起訴書指控,2021年4月28日6時21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駕駛津C×××**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南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第十三大街交口,向右轉彎過程中,適有張某持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且制動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沿南海路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駛來,姚某某未及時發(fā)現(xiàn)情況,其所駕車輛車身右側前部及右側車輪碰撞張某車輛左側后部及車身左側并碾壓張某身體,造成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開發(fā)區(qū)大隊認定,姚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姚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姚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姚某某認罪認罰,且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被告人姚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馬建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