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4刑初1024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刑訴〔2021〕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院于當日立案,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翠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于2021年2月22日9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為魯C×××**的三環(huán)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從天津市武清區(qū)陳咀鎮(zhèn)小王村出發(fā)欲前往南蔡村鎮(zhèn)美克嘉美灣小區(qū)清理垃圾,沿京津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處欲拐彎時,未確保安全,與其右側并排順行被害人趙某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電動自行車受損、被害人趙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路人已撥打120救護傷者,被告人趙某某撥打110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經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隊楊村大隊認定,被告人趙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天津市天永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趙某某符合因機械性窒息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和解協(xié)議。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xié)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視交通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視交通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趙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已經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被告人應當在相關組織接受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關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