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3刑初298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3月30日以京順檢刑訴〔2021〕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建議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7月3日5時36分許,在北京市順義區(qū)×路×村村口,被告人龔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至此,適有被害人萬某(男,歿年53歲,河南省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小型轎車前部與電動自行車右側相撞,造成萬某死亡,兩車損壞。龔某某主動報警,后被查獲。
經(jīng)鑒定,萬某符合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經(jīng)認定,龔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萬某為次要責任?,F(xiàn)龔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龔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及在案證據(jù)均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龔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據(jù)此,對被告人龔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仁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貞
書 記 員 黃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