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1刑初568號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刑訴〔2021〕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賈長興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21年1月21日5時55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駕駛黑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車號×××),由南向北行駛至本市房山區(qū)房琉路雙孝村路口時,適有梁某1(男,歿年50歲)由西向東從人行橫道過馬路,被告人徐某某駕駛的汽車右前部將梁某1撞倒,造成梁某1當場死亡。經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梁某1符合胸腹部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徐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交通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確定徐某某為全部責任,梁某1為無責任。
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賠償死者梁某1家屬人民幣187萬元整,獲得死者家屬諒解。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
公訴機關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徐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賈長興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已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21日5時55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駕駛黑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車號×××),由南向北行駛至本市房山區(qū)房琉路雙孝村路口時,適有梁某1(男,歿年50歲)由西向東從人行橫道過馬路,被告人徐某某駕駛的汽車右前部將梁某1撞倒,造成梁某1當場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經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梁某1符合胸腹部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人徐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交通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確定徐某某為全部責任,梁某1為無責任。
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賠償死者梁某1家屬人民幣187萬元整,獲得死者家屬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提出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與辯解,證人晏某、梁某2、徐某的證言,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死亡原因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身為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止讓行,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本院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全瑩
人民陪審員 呂守元
人民陪審員 劉寶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任紅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