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5刑初1177號
公訴機關(guān)以京大檢刑訴〔2021〕8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采用北京云法庭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期間,值班律師為被告人郭某某提供了法律幫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16時58分,被告人郭某某駕駛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為京XXXX**,機動車所有人北京XX**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qū)北興路與廣茂大街交叉路口由西向南右轉(zhuǎn)彎時,車輛右側(cè)與由西向東被害人張XX駕駛的黑白色小牛電動自行車(車牌號:CXX**,所有人:張XX)左側(cè)相撞,造成被害人張XX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經(jīng)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張XX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郭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張XX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關(guān)于被害人家屬的民事?lián)p害賠償事宜,雙方已于2021年8月6日自行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被告人郭某某一方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641764元(已履行),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郭某某表示諒解,不再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獲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郭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在公訴機關(guān)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對被告人郭某某依法適用緩刑。據(jù)此,本院根據(jù)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杰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欣欣
書 記 員 吳 楠

